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Ⅰ 管輸天然氣經營需要哪些許可證是否需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必須要辦的,辦理這個證時要出具一系列的證專明,包括從業人員屬的一些證件,還有規章制度等等好多內容,你可以看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辦法就明白了(上您們當地安監部門網站可以下載)。
Ⅱ 經營天然氣、液化氣業務怎麼辦理經營許可證
辦事規程: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政務大廳建設局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
第二步:經初審合格後,上報省市有關部門審查發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三步:申請經營的企業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
所需材料: 1、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提交企業核名手續;
3、組建企業的上級部門批文或者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決議、企業章程;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經濟、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件(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證明或注冊資金證明(管道燃氣企業500萬以上、液化氣經營企業50萬以上、CNG加氣站300萬以上)、法定代表人;
6、營業場地產權證明或租用協議;
7、規劃(液化氣經營門市部除外)、公安消防批准文件及其他燃氣工程建設批准文件、竣工驗收資料;
8、有效的氣源供應合同或者保障燃氣氣源供應的可行性方案;
9、企業上年度財務年報及財務年度審計報告;
10、應急事故處置預案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營業制度;
11、生產服務管理人員上崗證。
Ⅲ 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初次申辦燃氣經營許可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1、申辦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報告。
2、燃氣經營許可證申報表(一式三份)。
3、企業法人代表證明文件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職務聘書、技術工人上崗操作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聘任合同)、繳納社保(工傷保險)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5、燃氣設施竣工驗收備案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燃氣設施總平面布置竣工圖、管道供氣區域平面圖;安全評價報告書。
6、壓力容器、槽車(船)檢測合格報告書原件及復印件。
7、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防火)責任制、操作規程、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服務公約。
8、企業的氣源來源情況及燃氣質量檢驗報告。
9、瓶裝燃氣供應站(銷售點)的負責人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員工的崗位技能操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Ⅳ 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都要做哪些
帶上戶口本各種復印件等等
Ⅳ 天然氣、液化氣如何辦理經營許可證
辦事規程: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政務大廳建設局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版進行初審權後受理;
第二步:經初審合格後,上報省市有關部門審查發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三步:申請經營的企業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
所需材料: 1、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提交企業核名手續;
3、組建企業的上級部門批文或者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決議、企業章程;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經濟、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件(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證明或注冊資金證明(管道燃氣企業500萬以上、液化氣經營企業50萬以上、CNG加氣站300萬以上)、法定代表人;
6、營業場地產權證明或租用協議;
7、規劃(液化氣經營門市部除外)、公安消防批准文件及其他燃氣工程建設批准文件、竣工驗收資料;
8、有效的氣源供應合同或者保障燃氣氣源供應的可行性方案;
9、企業上年度財務年報及財務年度審計報告;
10、應急事故處置預案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營業制度;
11、生產服務管理人員上崗證。
Ⅵ 辦理銷售天然氣商貿公司都需要什麼手續是否需要天然氣銷售資質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九條燃氣供應企業和燃氣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職工應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6)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使用規劃,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
(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七)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Ⅶ 燃氣經營許可證好辦嗎補辦燃氣 經營許可證怎麼辦呢
申辦條件:
1、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和燃氣質量檢測、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措施;
3、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50萬元;從事管道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200萬元;從事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金,加氣母站不得低於2500萬元,標准站不得低於1500萬元,子站不得低於500萬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5、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燃氣管理和作業人員。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有具備資格的專業工程人員1人以上,具備資格的燃氣管理和作業人員不少於5人,並有專門會計人員;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有燃氣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燃氣專業工程師不少於2人,助理會計師以上財務人員2人,具備資格的管理和作業人員不少於12人;
天然氣加氣站母站經營企業必須有燃氣專業工程師2人以上,每一個加氣母站經營企業還必須有具備資格的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16人以上;申請建設標准站、子站的天然氣經營企業必須有燃氣專業工程師1人以上,每一個標准站、子站經營單位還必須有具備資格的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12人以上;
6、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搶險搶修預案,並具備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能力;
7、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Ⅷ 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唐山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維護燃氣供應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器具的生產、銷售和燃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燃氣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並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城市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燃氣工程施工可以由負責小區施工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民用建築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燃氣表的安裝應當符合規范,兼顧室內美觀,方便用戶。
第十條 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城市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高層住宅應當安裝燃氣管道配套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 城市燃氣經營
第十六條 用管道供應城市燃氣的,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可以多家經營。
第十七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九條 燃氣供應企業和燃氣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職工應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並的,必須提前30日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燃氣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物價部門審核、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章 城市燃氣器具
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的生產實行產品生產許可或者安全質量認證制度。燃氣器具必須取得國家燃氣器具的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質量認證後,方可生產。
第二十三條 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准銷證後方可銷售。
取得准銷證的產品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當地《燃氣器具銷售目錄》,並向用戶公布。
第二十四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核合格,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二十五條 燃氣器具生產、經營企業在銷售地必須有產品售後維修保證措施。
第五章 城市燃氣使用
第二十六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第二十八條 燃氣計量應當採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使用規劃,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
(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七)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向不交納氣費的用戶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 城市燃氣安全
第三十二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第三十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事故或接到燃氣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第三十四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第三十五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並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迴檢查。
嚴禁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有義務通知燃氣供應企業以及消防等部門。
發生燃氣事故後,燃氣供應企業應當立即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燃氣事故要及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燃氣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實行燃氣事故保險制度。
第三十九條 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 (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供應企業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企業。
(三)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四)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交通運輸工具、燃氣取暖機、燃氣計量器具、鋼瓶、調壓器等。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hebjs.gov.cn/csjs/flfg/200409/t20040914_55456.htm
Ⅸ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的工程建設計劃是什麼
這還得去當地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Ⅹ 燃氣公司需要哪些資質
需要資質如下:
以湖南省為例,根據《湖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准並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標准。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具備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能力,配備必要的搶險搶修設備機具和車輛。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省燃氣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
(10)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表及相關電子文檔;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任職文件、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技術職稱證書、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三)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要求的相關材料;
(六)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九)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經營區域依據有關規定簽訂合法有效的特許經營協議;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