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品通用名和國際非專有名稱區別
① 麻煩問一下,如何區別葯品商品名和通用名簡答題這是。我就想知道應該怎麼回答
通用名
葯品標准中收載的葯品名稱。通用名稱是葯品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葯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葯品名稱、衛生部葯典委員會《新葯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葯品使用通用名稱,即同一處方或同一品種的葯品使用相同的名稱,有利於國家對葯品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醫生選用葯品,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制葯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葯品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根據《葯品廣告審查標准》第十二條規定,通用名稱是葯品廣告中必須進行宣傳的內容。
商品名
葯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特定企業使用的該葯品專用的商品名稱,如對乙醯氨基酚是解熱鎮痛葯,它的通用名是乙醯氨基酚,不同葯廠生產的含有對乙醯氨基酚的復方制劑,其商品名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
區別:
一種葯品常有多個廠家生產,許多葯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給自己的葯品注冊獨特的商品名以示區別,因此,同一葯品可以有多個商品名,例如對乙醯氨基酚復方制劑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葯時,不論商品名稱是什麼,都要認准通用名,即葯品的法定名稱,也就是國家標准規定的葯品名稱。依據《商標法》規定,通用名不能作為商標或商品名注冊,因此通用名可以幫助識別葯品,避免重復用葯。《葯品管理法》和《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24號)規定,在葯品包裝上或葯品說明書上應標有葯品通用名。葯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一
通用名是國家規定或世界通用名稱,一種葯只有一個通用名。商品名是葯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給自己的葯品注冊的名字。含同一種成分的葯品,因生產企業不同,商品名也不同,但通用名是一樣的。如乙醯氨基酚為通用名,泰諾林、百服寧等是該葯不同商品名。
② 如何區別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和別名
市場上的葯品有時往往有多種名稱,給您選購葯品帶來諸多不便,但弄清內了葯品的通用名、商品容名(品牌名)和別名的區別後,也許會對您大有幫助。 通用名:即國際非專有名稱,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任何葯品說明書上都應標注通用名。選購葯品時一定要弄清葯品的通用名。 商品名(品牌名):許多生產廠家或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給自己的產品注冊商品名(品牌名),以示區別。如巴米爾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葯品宣傳大多使用商品名(品牌名),消費者也對商品名(品牌名)比較熟悉,選購葯品時,要注意選擇質量好,信譽高的品牌。 別名:由於一定歷史原因造成某葯曾在一段時間使用過一個名稱,後又統一改為現今的通用名,那個曾使用一段時間、人們已習慣的名稱即稱為別名。例如解熱鎮痛對乙醯氨基酚為通用名,撲熱息痛為別名,泰諾林、百服寧、必理通等為商品名(品牌名)。
③ 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葯品通用名即國際非專有名稱,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任何葯品說明書上都應標注通用名。
葯品商品名是葯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一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
葯品的通用名由葯典委員會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葯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葯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葯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葯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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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葯品通用名的優越性:
1、有利於提高葯品的質量
注重葯品通用名, 可以使葯品生產企業不再被葯品商品名稱所累, 不再把精力放在葯品包裝和葯品商品名稱的改變上,不會挖空心思、不厭其煩地申報「新葯」。他們的生產重心就會放在葯品的生產上, 就會更加關注劑型的改進, 更加註重葯品的質量。
2、有利於降低患者的葯品消費負擔
從 2007年 5月 1日起實施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 醫生開處方時必須使用葯品通用名。如果由患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不同價格的葯品, 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患者的權益, 有助於改變「新」葯、高價葯走俏, 療效確切且價格便宜的葯無人問津的怪現象, 從而 降低患者的葯品消費負擔。
3、有利於遏制各種腐敗現象
在葯品的生產、流通和使用 過程中更加重視使用葯品通用名, 可以消除葯品審批部門「尋租」的條件,減少葯品生產企業的「定價收益」,避免醫院 「大處方」和葯品銷售回扣現象,規范葯事管理工作,穩定葯品市場秩序。
4、有利於打破醫院葯房壟斷
我國醫院葯品銷售占市場份額的 80% 以上。醫院處方中葯品實行通用名,患者可以在社會葯房買到所需葯品, 有利於打破醫院葯房壟斷的局面, 促進我國葯品銷售終端的公平競爭
參考資料:網路-葯品通用名
④ 葯品商品名可以和通用名一樣嗎
不一樣,通用名是參考國際一些命名的慣例制定的一套命名原則,是通用的,意思就是不管任何廠家生產,只要是這種成分,都叫這個名字。商品名是某個廠家為自己生產的葯起了一個商品化的名字,比如香皂不叫香皂,商品名叫舒膚佳,其他廠家同樣生產的香皂就不能叫舒膚佳了,但他們通用名都是香皂。(列子可能不太恰當,lz意會一下)。不是所有葯品都有商品名的,現在國家批商品名很嚴的,貌似只有某種級別的新葯才能申請商品名,一般仿製葯現在都不批商品名了。【阿莫西林膠囊】是通用名哈,葯品包裝上最大的名字那個都是通用名,商品名字體的大小不能超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的。
葯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
一、由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圖形、字母、數字、符號等標志。
二、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擴大或者暗示葯品療效的;
(二)表示治療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葯品的劑型、質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對象特點的.
(五)涉及葯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者治療學的;
(六)使用國際非專利葯名(INN)的中文譯名及其主要字詞的;
(七)引用與葯品通用名稱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葯品慣用名稱或者曾用名稱的;
(九)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葯品生產企業名稱或者其他有特定含義的詞彙
⑤ 葯品通用名和化學名的區別,通用名就是化學名嗎
兩者之間沒有區別。
葯品通用名指的就是葯品化學名。葯品通用名即國際非專有名稱,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任何葯品說明書上都應標注通用名。選購葯品時一定要弄清葯品的通用名。常見的西葯名稱有三種:通用名、英文名、商品名。
葯品的通用名指中國葯品通用名稱,由葯典委員會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葯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葯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葯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葯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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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通用名的確定原則:
在醫院進行通用名定名活動中,完全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名字決定葯品的通用名可行性是比較差的,為此,院葯品科專門制定了通用名定名原則,經過院葯品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
以葯品說明書上的通用名為基礎,在變通下定名。葯品名字格式統一規范。在葯品通用名上去掉酸根、鹽基、鹼基。如「鹽酸利多卡因」去掉「鹽酸」,變成「利多卡因」。葯品說明書上的通用名,其劑型在化學成分之後的,注射劑之外的其他通用名定名原則按照以原則其他不變。
如果醫院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變通後的通用名,將在變通後的通名稱後面括弧內商品名稱,沒有商品名稱的可以在通用名後的括弧內加商標名稱,如沒有注冊商標,在通用名稱後面加註葯廠的簡稱。
⑥ 葯品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葯品,其葯品通用名必須相同。
因為葯品的通用名是由葯典委員會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葯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葯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葯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葯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注冊。
2、葯品通用命相同,葯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葯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一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
比如西葯頭孢哌酮鈉,通用名稱為頭孢哌酮鈉,商品名稱可以為先抗、先鋒必素、頭孢氧哌唑、先鋒必、先鋒哌酮、氧哌羥苯唑、頭孢菌素鈉、先鋒哌唑酮、先鋒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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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稱是不能注冊商標的。
在商標法中有以下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所以,這個是強制性的不允許。
⑦ 葯品通用名、商品名和別名區別在哪裡
市場上的葯品有時往往有多種名稱,給您選購葯品帶來諸多不便。弄清了葯內品的通用名、商容品名(品牌名)和別名的區別後,也許會對您大有幫助。 通用名 :即國際非專有名稱,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斯匹林。任何葯品說明書上都應標注通用名。選購葯品時一定要弄清葯品的通用名。 商品名(品牌名):許多生產廠家或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給自己的產品注冊商品名(品牌名),以示區別,如巴米爾為阿斯匹林的商品名,葯品宣傳大多使用商品名(品牌名),消費者也對商品名(品牌名)比較熟悉,選購葯品時,要注意選擇質量好、信譽高的品牌名。 別名:由於一定歷史原因造成某葯曾在一段時間使用過一個名稱,後又統一改為現今的通用名,那個曾使用一段時間、人們已習慣的名稱即稱為別名。例如解熱鎮痛葯對乙醯氨基酚為通用名,撲熱息痛為別名,泰諾林、百服寧、必理通等為商品名(品牌名)。
⑧ 老師你好,請問西葯的葯品名,商品名,通用名如何區別
用名和復商品名均是葯品的名稱,但兩制者是有區別:
通用名:是世界衛生組織編制的在全球范圍通用和在葯品標准中列入的名稱,如阿司匹林、頭孢曲松鈉、復方偽麻片。任何葯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都應該標識通用名,一般來說,通用名最為醒目,選購葯品時,消費者一定要弄清葯品的通用名,
商品名:葯品生產企業為了市場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往往給自己生產的葯品注冊商品名,以示區別,如「巴米爾」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嚴迪」為羅紅黴素分散片的商品名。一種葯品由於生產企業、注冊商標和劑型規格的不同,可能有多種商品名。
⑨ 為什麼一種葯物會有多種名稱呢,怎麼區分
目前,市場上流通的葯品往往有多個名稱,給患者購買葯品帶來諸多不便。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英文名和漢語拼音一般列在葯品說明書中的“葯品名稱”下,葯品的別名也列在相關葯品說明書中。對於這些葯物名稱,患者在服葯前應先了解其概念,以免服葯時混淆。
別名:由於某些歷史原因,一種葯物在一段時間內使用了一個名稱,然後更改為當前的通用名稱。已經使用了一段時間並且人們已經習慣了的名字叫做別名。例如,雷米封是異煙肼的別名,撲熱息痛是乙醯氨基酚的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