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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3-03 22:56:11

Ⅰ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包括哪些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一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行政機關。

在我國,作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各不問、省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門。

二是行政機關的實施主體必須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即有權對社會上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管理。

三是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必須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必須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

(2)授權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授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律、法規將某些行政權力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組織來行使的一種法律行為。授權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是有權授權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方式必須以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

二是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通常是指該組織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

三是被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這表示被授權的組織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行使和承擔實施行政許可的職權和責任。

四是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同樣適用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Ⅱ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Ⅲ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包括 a行政機關 b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c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d行政機關

a、行政機關;抄b、法律法規襲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Ⅳ 哪些單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回政機關答。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於行政機關,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於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Ⅳ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有___。(多選)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有:
①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
②依法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授予的行政許可權;
③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授權應當與行政機關的外部管理職能及范圍相一致;
④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Ⅵ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指那些機關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行政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它們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等。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權是一項行政權力,是公權力,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

因此,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由行政機關實施作為一項原則加以規定,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是例外。

(6)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Ⅶ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又有怎樣的配合與協作

行政許可設定,制定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行政許可實施
行政許可權是一項行政權力,是公權力,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因此,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由行政機關實施作為一項原則加以規定,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是例外。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許可由行政機關實施,並不是說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可以實施行政許可,也並不是行政機關什麼行政許可都能實施。根據本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必須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
二、必須依法取得實施行政許可權的明確授權
三、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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