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代理人
❶ 稅法中營業代理人指什麼
營業代理人是指受外國企業委託代理,從事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專者個人,包括經常代屬表委託人接洽采購業務,並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與委託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於委託人的產品或者商品,並代表委託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有權經常代表委託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營業代理人視同機構、場所處理時應同時具備三個主要條件是:(1)受託的營業代理人必須與外國企業簽訂委託代理類協議,受託方包括中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2)代理活動必須是經常性的行為。所謂經常,即不是偶然發生的,也不是短期發生的,而是固定的、長期發生的行為;(3)進行了具體的代理活動。包括代表委託人與他人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儲存屬於委託人的產品或者商品、代表委託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同時應注意的是只要上述代理活動經常性發生了,即使營業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委託代理合同,也應認定其存在法律上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關系。
❷ 企業的代理人就是法人代表的代理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日常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律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兩大類:
1)法定代表人(含義如前述);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既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樓主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樓主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購買樓主持有的股權。
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樓主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
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樓主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徵,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樓主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並進行清算,樓主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❸ 營業執照代理人姓名和法人是一回事嗎
當然不是一回事,法人是一個組織。我想你問的是法定代表人吧!
❹ 受非居民企業委託的營業代理人是否屬於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屬於。
根據《企抄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
❺ 代理別人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代理人的年齡有什麼要求
沒什麼特殊要求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就可以。
❻ 營業執照代辦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營業執照代辦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請參考以下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是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6)營業代理人擴展閱讀:
同時《民法通則》也指出: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
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❼ 注冊公司時的委託代理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7)營業代理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委託代理用書面形式也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代理人是由授權人授權、委託專人辦理專項事項。委託代理人所代理事務的一切結果都由授權人承受。委託代理關系自授權時開始,至代理事項完成結束或授權時效屆滿自動結束。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授權時,也需要提供一定的資料和親筆簽名的,如有問題,工商部門會直接找法定代表人的,不會因為曾經是代理人而負責。
❽ 營業執照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與負責人,還有企業聯絡員是同一個人嗎
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是指您委託給這個人為您辦理營業執照相關業務的人員。
負責人是指公司的負責人,一般可以理解為法人。
企業聯絡員是指工商稅務可以聯繫到營業執照的相關人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委託代理人。
❾ 為什麼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需要委託代理人
當營業執照的委託代理人越權辦理時需承擔法律責任。
❿ 委託代理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不需要。在你許可權范圍之內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