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許可合同
什麼是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的合理使用指的是什麼?在當今社會中專利是一種非常新穎而且具有一定科研型的東西,其中包含著一種專利合同既是排他專利許可合同,它也是國家法律上認可的一種專利合同,那麼它與其它的專利合同有什麼區別嗎?讓我們來進行詳細的介紹和了解。什麼是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轉讓方的專利技術以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轉讓方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轉讓方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專利權的合理使用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未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而使用專利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所謂法定情形包括:專利的合理使用指的是什麼?1、權利用盡後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即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2、先用權人的製造與使用。即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3、外國臨時過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4、非生產經營目的利用。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為教育、個人及其他非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視為侵權行為。這里所說的在科學研究、實驗、教育中使用他人專利技術,只能是小范圍的非營利性質的使用。如果在整個教育系統內大量使用他人專利技術製作的教學用具,即便沒有盈利,但由於單位節省了大量購置教具的經費,屬間接盈利,並且使專利權人失掉了這一主要消費市場而蒙受經濟損失,因此,這種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關於什麼是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的合理使用指的是什麼?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② 排他許可合同沒登記有效嗎
排他性的許可合同,其實就相當於是個獨家授權。
只要所規定事項合法回,且符合合同訂立的答要求,就是有效的。
但是沒有登記過的話,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你作為甲方,如果訂立合同的另一方(乙)偷偷的又許可了不知情的第三方(丙)的話,你只能去找跟你訂立合同的乙的責任,而不能去追究丙的責任。
③ 比較獨占許可,普通許可以及排他(獨家)許可的區別
1、獨占許可證。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只能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
在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獲得了在合同規定范圍內該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連許可人即注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即構成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排他許可證。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不得再准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但許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3、普通許可證。「薄利多銷」的形式,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不但許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而且還保留了許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在普通許可中,被許可人只是取得了該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至於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以及其他第三人經許可使用該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都無權干涉。
(3)排他性許可合同擴展閱讀:
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
2.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由於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採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
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一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
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參考資料:
商標使用許可-網路
④ 什麼是排他性協議
為禁止被投資企業在與投資者進行談判的同時和其他投資方接觸的條款。
排他性條款,禁止被投資企業在與投資者進行談判的同時和其他投資方接觸的條款。實踐中,目標企業很可能同時與多個投資者進行談判接觸,有時甚至會利用一個投資者去逼迫另一個投資者,即利用投資者之間的競爭,謀取利益。
私募投資者有必要約定排他性條款,防止目標企業在與投資者接觸的同時,還和其他投資者進行接觸。排他性條款也有時間限制。投資意向書並沒有法律效力,這緣於投資意向書是投資者單方面的權利要求,雖然它們是雙方談判和簽署正式投資文件的基礎,但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排他性許可合同擴展閱讀:
排他性相關要求:
1、排他性對非付費消費者消費權利的排除.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是指一個人對公共產品的消費不需要阻止、或且不能阻止、或者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才能阻止他人對該公共產品的消費。
2、排他性在一個國家生產提供的物品排除其他國家受益表現為,這種物品的消費能夠在國與國之間進行分割。相反非排他性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所消費的物品即為全球該類物品的總量其消費在國家間不具有可分性。
3、排他性指當消費者為某種產品或服務付錢之後,他人就不能享用此產品或服務所帶來的利益。競爭性是指消費者的增加會引起生產成本的增加。顯然,享受高等教育已經部分具備了排他性和競爭性。
⑤ 商標排他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可否單獨起訴商標侵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商標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才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因此是需要提供商標注冊人出具一份申明書的。此舉也是為了避免因侵權賠償問題而引發的商標注冊人和許可人之間的糾紛。
⑥ 排他性返授是什麼針對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內容
甲方想使用乙方來的技術,雙方簽訂自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在合同中,乙方表示,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對乙方的技術作改進後形成的新技術,甲方在自己使用的同時,必須授權乙方也可以無償使用。乙方的這種要求就是排他性返授。
(自己總結的,還算清楚吧)
當然,這種要求顯然不合理,如果出現在許可合同中,該部分無效。
⑦ 普通許可、完全獨占性許可、部分獨占性許可和分許可之間有什麼區別嗎
普通實施許可,是一種允許許可方多次許可的貿易方式。也就是說,除了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或者時間內使用其專利外,還可以繼續允許第三者使用其專利,並且許可方仍保留著自己對其專利的使用權。所以,這種普通實施許可又稱之為非獨占許可。
完全獨占性許可,這是指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擁有獨占使用權的一種許可。即是說,被許可方是該專利唯一的使用權人,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但專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許可方即專利權人。
部分獨占性許可,除了被許可方外,許可方可以自己行使專利使用權,但許可方在合同期內無權向任何第三家再行轉讓該專利使用權。
而分許可是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許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規定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區實施其 專利、 商標、 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的同時,被許可方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
專利許可的種類按照許可范圍及實施權大小,可以分為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等形式,此外還有交叉許可和分許可。
不同的合同方式,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差別很大。因此應該慎重選擇。在簽署合同中還應該注意,專利權的使用需要明文授權,因此,凡是合同中未規定的,視為沒有授權。
⑧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主要內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種類普通實施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獨家實施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獨占實施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相互交換實施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後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⑨ 如何區分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之間的關系
如何區分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之間的關系?如何區分兩者之間的關系呢?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都是屬於專利許可的中的重要內容,實施怎樣的許可關繫到專利人的利益問題,什麼情況適合實施獨占許可,什麼時候適合實施專利的排他許可都需要專利人精心的來了解實際情況,以及對自身專利的重要規劃。如何區分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之間的關系專利權的排他性許可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只許可一個排他性的實施該專利,不能再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專利權的獨占許可是指只許可一人獨占實施該專利,不能再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要是排他許可就是你和甲可以用,其他人都不可以用要是獨占許可,那隻能甲使用,你自己也不能用。排他許可的話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獨家享有使用該專利的權利,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在這一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而獨占許可合同是受讓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范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獨占許可相對來說比較獨特,有些專利人可能會誤解,實施的專利獨占許可那這不相當於自己都用不了專利了?是不是意味著專利就已經是轉讓出去了?非也,實施專利獨占許可其實專利權人還是專利人本身,但只是專利人對授予許可人一種時間上的約定,從某時到某時自己包括第三方都不能用該專利,時間已過方可。
⑩ 獨占性許可合同和排他性許可合同有什麼區別
簡言之:獨占的,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排他的,專利權人和被許可的人可以實施。要價當然也就不一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