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授權書
㈠ 法人委託授權書是否具備法律效應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生活中的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指的都是法定代表人。委託法人正確的叫法是委託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委託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辦理辦理某項事情。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㈡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書和委託書怎麼寫
交通事故處理委託書一般格式如下:
1、委託人 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單位名稱,職務專,住址屬,聯系方式
2、接著就是委託人從當事人了解到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過程,要盡可能詳細,因為這是你打官司的有力證明
3、當事方簽字蓋章
4、委託人簽字蓋章註明簽字時間_
㈢ 授權證書的法律責任
1、產品的什麼權利,最好是寫的具體明確點,要不然被授權人會濫用權利,而且有可能發生糾紛會造成你這個授權公司的連帶責任;
2、建議在授權書中聲明是否可以允許對方轉授權,建議是不允許轉授權的,這樣風險會小一點。
3、如果被授權發生糾紛,你可以追究他們的責任。
㈣ 授權書的法律責任
你公司有權取消授權,該授權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合同約定里。
只要是雙方具有簽訂委託書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委託事項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委託書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是涉外的民事委託書,需要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4)責任授權書擴展閱讀
委託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受託人
包括: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托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委託人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㈤ 授權委託書負法律責任嗎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生活中的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專指的都是法定代表人。委屬托法人正確的叫法是委託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委託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辦理辦理某項事情。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㈥ 在授權書上使用「全權負責」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籠統的全權負責,而未註明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等明確事項的,屬於委託書授權不明,對此,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6)責任授權書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