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1. 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和代理招標工程的規模標准
對暫定級的來要求:
具自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6人;
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歷,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
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詳細信息請參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2015.11.03
2.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我國工程招投標現狀分析 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國內的工程項目建設中已廣泛實施,它是一種富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他不但為業主選擇好的供貨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夠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徵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辦法。但由於機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當前的招投標現狀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當前招標投標工作存在的問題
1、陪標現象:由於現今基本建設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從「計劃」為中心轉移到以「項目」為中心.一些部門濫用權利,將建設工程內定給某些施工單位中標,其他單位只是陪襯;或者是投標人之間進行串標,相互約定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而獲取中標資格,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無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承包單位轉包問題:「轉包」現象的存在是現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個根源。有的企業中標後,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
3、 評標辦法不夠科學,專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以至於有些單位,單純著重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專家評標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4、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由於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方式,已由審批管理依法改變為過程監督,依法登記備案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招投標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標代理機構來完成。由於我國招標代理業務起步晚,招標代理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誤區,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幫助業主選擇有傾向性的選擇中標單位的結果。其次對於代理機構的工作成果,還沒有一個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評價標准。
5、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
二、對改進和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幾點認識
(一)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負責制,解決串、陪標現象 作為招標一方的代表,多為建設單位的領導人,投資所用的錢都是國家的,建設工程質量的好壞,工程價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沒有關系。從而給一些施工企業有了可乘之機。負責招標的人由於得到了種種好處,不可能對工程質量、造價問題有足夠的認識,從而施工方可以邀請一些同行,對其實已經「內定」下來的工程進行招投標,這也是「陪標」現象的「症結」所在。本人認為,要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應對招標負責人實行其對工程質量的終身負責制,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則可以對其進行懲罰。這樣就可以預防一些行政干預的因素,避免了招標投標中的「陪標現象」。從源頭上杜絕了工程腐敗現象形成,減少類似虹橋的「豆腐渣」工程。
(二)調整監管方式,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 7 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1、強化招標投標備案制度,落實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制度、招標結果公示制度、邀請招標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標投標監管環節中全面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將市場主體的業績、不良行為等全部記錄在案,並向社會公布。將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工程招投標管理中,招標辦針對此和建設局建築業管理科聯合下文出台專門的文件。將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與評標直接連接起來,使違信用者無從立足;同時,通過設立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達到監管的目的。 通過建設項目報建、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
(三)提高監理成效,杜絕「轉包」問題。 針對當前建築市場當中的「轉包」現象,監理工程師應當充分發揮監理職能。從質和量的兩個方面加以分析,確定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現象。
(四)採取新的評標辦法,減少串標行為。 臨安市招標辦根據工程類別的不同,對技術標和商務標設置不同的權重。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礎設施推行現場抽簽中標法:即投標人不用做技術、商務標,只要在評標專家委員會確定的優惠幅度范圍內,現場填寫報價費率即可。評標辦法也在開標時由投標代表現場抽簽決定,這種評標辦法的推行,對遏止串標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培育和發展
1、利用各種業務培訓的時機,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執業道德教育。
2、必須加強對招標代理單位機構的約束,促進其規范從業。要依法加強對招投標程序和過程的監督,對招標文件的重要條款要嚴加掌握,防止招標人設立背離三公原則,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證招投標工作的依法進行。臨安市招標辦已要求代理機構將代理的工程經業主簽署代理水平後,放入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水平考核范圍。
3、發揮監察局共同參與的監督職能作用,進一步規范和約束業主的行為,減少對招標代理的干擾,規范國有投資及國有投資佔主導地位工程業主的行為,促進招標代理行業的有序競爭和發展。
(六)、進一步完善有形建築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 進一步完善建設市場,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職能部門分開,明確建築市場的服務責任。加大進場交易的規范力度。所有工程項目一律納入有形建築市場交易。建立有形市場,治理建築市場的混亂,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並且還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減少串標陪標現象。建設單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單位,施工企業憑實力增加了中標機會,外地企業不再受地方保護的困擾。有形市場的完善必將進一步打破行業的壟斷和地方的壁壘,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2004年臨安市共有 105 個公開招標項目,其中有 38 個項目為外地企業中標。
(七)、強化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部門協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對於查出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臨安市人民政府專門出台了文件,對有串標、掛靠行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根據情況可停止投標人一年至二年內在臨安市建設市場的交易活動。
三 、結論 一個健康的招投標制度應該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針對當前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採取完善法規、明確職責、健全機構,強化過程監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規范建築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遏止腐敗,凈化建築市場,促進建築市場秩序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不斷提高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3. 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哪個部門認定
根據來《工程建設項源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4.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2005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已廢止) 第31號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金人慶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託,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製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後,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後,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
第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3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資格認定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人向同一財政部門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並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應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審批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一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10%。
第二十二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二)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申請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3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應當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條件的,財政部應當批准其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並頒發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批准其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並頒發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獲得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其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確認資格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三)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確認其具有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並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確認招標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3年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3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3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並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並後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四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資格延續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財政部負責制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 如何辦理工程招標代理資質延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
建市[2007]230號
(九)資格延續1、工程專招標代理機構應於資屬格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格許可機關提出資格延續申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如需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按首次申請辦理;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54號
第十八條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6.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公司申請程序及條件,
依據:
一、《來中華人民共和源國招標投標法》
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79號)
工作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及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工作簡歷,注冊造價師、造價員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符合資格認定辦法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初審
審查資料,資料完整,符合上報條件,簽署初審意見;
不符合上報條件,及時告知申請人。
三、上報市建委復審合格後,報省建設廳審批
工作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初審、上報工作。
責任部門:市招標辦二科
7. 招標代理公司需要哪些資質條件
對於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條件這一問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1.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
2.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3.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其中暫定級是最基礎的級別,符合條件的話可以依次升級到乙級、甲級,不過在升級的條件中,對於招標代理業務的中標金額、招標代理相關從業人員數量和經驗、以及公司規模等方面有嚴格的要求。
8. 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是如何辦理的
辦理程序
1、在省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的企業申請材料直接向省住建廳政務服務大廳遞交;
2、各市、州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資料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省住建廳政務大廳;
3、省住建廳對乙級、暫定級資格申請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通過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告;准予許可的,在規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資格證書;
4、甲級資格的申請,由省住建廳作出審核意見後報住建部審批。
9. 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還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第八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1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8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6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歷,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
參考:比比網政策法規《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