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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1-03-02 19:59:20

❶ 如何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

《種子法》第二十一條對申請領取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2)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

(3)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4)具有相應的專業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根據《種子法》的原則規定,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作出了具體的要求:

(1)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

(2)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台、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台(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1%、0.1%和0.01%)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配備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恆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檢驗室100米2以上;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室150米2以上;

(5)有倉庫500米2以上,曬場1000米2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乾燥設施設備;

(6)有專職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產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各5名以上;

(7)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9)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的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並通過品種審定。

(2)在指定的區域種植。

(3)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4)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❷ 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種子法》第二十九條對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種子法》的原則規定,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❸ 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以上海市為例,種子經營許可證在上海市農業委員會辦理。

辦理許可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2)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3)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營農作物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應獲得企業注冊所在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注冊地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農業委員會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3)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種子經營許可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農業網-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辦事指南

❹ 如何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等材料去當地農業主管部門辦理。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託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4)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❺ 農作物經營許可證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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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農業部令第48號
【發布時間】: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48號)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 陳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為主要農作物,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核發。

第五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託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託方提出申請;委託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託方或受託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乾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第七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略)),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註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乾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生產品種介紹,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乾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附件2(略))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農種生許字(××××)第×號」,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准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縣級及縣級以下行政區;有效期限為3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應當註明。

第十條 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注冊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可以向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儀器達到一般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標准,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三)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三)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六)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准,有5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七)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路。

第十六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3(略));
(二)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四)種子經營場所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銷售網路、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二)自有品種的證明;
(三)育種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附件4(略))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農種經許字(××××)第×號」,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十九條 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條 根據《種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收回,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核發許可證的,越權部分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核發許可證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印製,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原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至2001年6月30日廢止。

❻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申請復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制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1)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❼ 什麼是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A證)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對農作物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資質(包括注冊資本、技術人員、加工檢驗設施、儀器設備等等)經行審查審核,對達標者發放的、允許其經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證件。

❽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換證怎麼換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委託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託方提出申請;委託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託方或受託方提出申請。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乾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3)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4)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5)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6)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7)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相應作物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免於提交前面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和種子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合同復印件,但應當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曬場或者乾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等進行實地考察並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對具有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只考察生產地點)。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許可證並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❾ 如何申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審批項目依據:來 1、《中自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審批收費依據:不收費 申辦人須提交如下申辦材料:(依據《農作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1、目錄2、公司簡介 3、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4、驗項報告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5、種子檢驗人員名單、資格證明、聘用證明 6、貯藏保管人員名單、資格證明、聘用證明 7、加工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明、聘用證明 8、檢驗室條件說明、加工設備儀器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9、加工包裝條件說明、加工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10、倉儲條件說明、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11、種子經營場所說明、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2、育種機構、育種條件照片、說明。 13、銷售網路說明、照片。 14、繁育基地說明、照片。 15、自有品種的說明和證明。 16、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本崗位責任人:種子管理站受理人員

❿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自分別確定的其他1至2種農作物。除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須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之外,其他農作物不用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法》規定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三)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專業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資金、設施和技術力量等方面應達到的條件,農業部將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另行規定。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植物品種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被授予品種權的)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種子生產許可證是對種子生產資格的確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是具備以上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參與種子市場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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