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專利許可
㈠ 企業專利產權管理的內容包括哪些
企業按《企業專利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了企業專利管理專機構,並配置相關屬人員,其機構對企業專利產權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資產運營(含:專利轉讓、許可、運用實施、專利作價投資、專利質押等);
五、企業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相關檔案的管理及技術人員的業務活動規范;
六、對涉及專利技術開發權益的流動人員相關活動的規范;
七、專利權的保護(含:專利侵權監視、專利訴訟及專利邊境保護等);
八、需要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項目,企業應進行可行性分析;
九、其他企業專利產權管理事項。
㈡ 什麼是專利當然許可制度
專利當然許可制度指的是權利人在獲得專利權之後,自願向有關部門專提出許可聲明並明確屬許可使用的費用,在有關部門公告之後,在當然許可期內,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該專利的當然許可條件實施專利技術,因此這也被稱作專利開放許可制度。這種制度是促進專利轉化實施的重要手段。
目前不僅很多發達國家設置了這項制度,很多發展中國家也都有設置。這表明專利當然許可制度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優點:
首先專利本質上還屬於權利人,可以自願許可;
有利於促進高校、科研專利技術的傳播和運用;
為專利權人和公眾搭建了專利轉化和推廣的平台;
使得供需雙方能以公開、合理的許可使用費和便捷方式獲得專利許可,有利於企業更多的專利商業化活動;
能夠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多物美價廉的新產品和新技術。
㈢ 什麼是發明專利指定許可
法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發明專利指定許可
專利實施的"指定許可"的規定,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一、可成為"指定許可"客體的專利,只限於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由於指定許可是對專利權人的專有權的一種限制,除非確有必要,才可允許採用。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必要一定要採取指定許可的辦法。因此,本條將指定許可客體僅限於發明專利。
二、可作為指定許可客體的發明專利,原則是只限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財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國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享有法人財產權。
三、國家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明專利的指定許可,只能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應當享有的自願許可權利的一種例外。這種指定許可必須具有明確的合理性,必須考慮作為專利權人的國有單位的自身利益,並且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四、被指定的實施單位的專利實施權不是無償取得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㈣ 企業購買它人專利許可,政府有補貼嗎
收購專利以取得專利許可費。這一種收購主要是專業的專利代理公專司進行的,一般生產性企屬業不會為許可費購買專利,因為專利訴訟往往是許可費收取的必經之路,而訴訟的成本是驚人的。還有一種會出現收購專利後收取許可費的情況,就是有時候公司通過並購別的企業取得了一大批與自己的產品生產沒有關系的專利,這時候為了平衡財務,企業也會試著去收取專利許可費。韓國的三星和LG通過收購成了「專利富翁」後,也曾向台灣的企業收取過專利許可費。
㈤ 專利許可類型有哪些
專利許可類型有哪些?專利許可運營中,專利運營者作為許可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對方實施許可的范圍從而獲得市場收益。專利運營者在進行專利許可時,一般採用獨占許可、非獨占許可、排他許可、交叉許可、分許可等基本類型,其中非獨占許可和分許可是較常採用的模式。專利許可類型有哪些(1)獨占許可獨占許可是獨占實施許可的,它是指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有效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2)普通許可普通許可具有以下特徵:在許可合同中未特別指明獨占性質或依許可合同不能明示推定獨占性質的,即為普通許可;專利運營者沒有再向他人授予相似實施許可內容的分許可:被許可方沒有獲得獨立提出侵權之訴的權利,但對許可合同的專利有效性仍保留異議權:被許可方的許可期限、范圍受到很大的限制,有時僅授予了製造、使用或銷售專利權利當中某一部分實施許可權,但有一種情況經常出現,就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製造方面以獨占實施許可權生產,但在銷售方面以普通實施許可權銷售:專利權人保留了更大的權利,或自我實施,或同時許可若干個普通實許可權,因此普通許可的使用費比獨占實施許可要低一些;普通許可的專利大都是產品性能突出、市場需求量大、投資少、技術難度較低的成熟技術。採用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跟許可人約定,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臨時措施。普通許可合同的權利相對較少,因此其使用費也比獨占許可合同和排他許可合同要低。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但不能阻止專利權人與第三方另外訂立實施許可合同,也無法對抗其他被許可人。所以,普通許可合同與獨占許可合同不同,前者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僅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似乎並無必要登記:但由於專利權可以出售或由獨占許可他人實施,以及專利權的無形性,因此如果普通許可不登記,月而在後的過戶受讓方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合同並並登記,則在後的授權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與在先的普通許可實施權人必然形成權力沖突。普通許可的案例有:2015年,高通公司與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和海爾公司達成了3G和4G無線技術專利許可協議(CPLA)。按照付費許可協議條款,高通授予天語和海爾兩家公司製造和銷售在中國使用的3GWCDMA、cdma2004和4GLTE用戶單元的付費專利許可。(3)排他許可排他許可即排他實施許可,也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有效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也有權實施該專利。排他許可與獨占許可的區別,就在於排他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而獨占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該專利。通常,排他許可的技術使用費要比獨占許可低些。排他許可的案例有:加坡納米材料科技公司與北京萬生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項排他許可協議。該協議是萬生葯業關於使用NMT專有的超重力可控沉澱(HGCP)技術去生產、銷售並在中國國內推出一款治療脂肪代謝障礙血瓶(高血脂)的國際暢銷葯的仿製葯。該葯物在中國的市場份額為9億美元。目前中國患高血脂的人數已達到9000萬人,並且平均每年以1500萬人的速度持續增長,估計未來10年高血脂的人數可以達到2億人。(4)交又許可交叉許可即交叉實施許可,也稱互換實施許可,它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這種許可,其兩個專利的價值大體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費的;但如果二者的技術效果或者經濟效益差距較大,也可以約定由一方給予另一方以適當的補償。交叉許可是一種基於談判的,在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對方擁有的專利技術時,相互有條件或無條件容許對方使用本企業專利技術的協定。其中,交叉許可協定的內容並沒有統一的標准,除了允許雙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權的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包括固定或可變動的許可費,同時還可以包括雙方擁有的所有專利或部分專利以及未開發的專利等。當雙方因為相互侵犯知識產權而引發法律訴訟時,雙方往往就會進行交叉許可,每個企業都可自由競爭而不必擔心自己設計的產品或使用的技術會導致侵權或支付許可費。反過來,則可發現專利叢林現象對專利商業化的不利影響:當某些新產品被設計之後無意中侵犯了誕生於這些產品設計完成之後的專利,進而產生風險。因此,交叉許可和專利池是市場參與者穿越專利叢林的兩個基本而有效的方法。在交叉許可協定中除了相互容許使用的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包括固定或變動的許可費用、適用技術領域或地理范圍的限制,甚至還包括雙方的其他專利等。交叉許可的實質是一種價值交換。除了交易成本外,還存在限制企業進行許可交易的三個信息屏障:一是關於專利許可價值的不對稱性信息,這會削弱交易雙方達成協議的能力;二是創新者發現很難讓別人使用其發明創新,尤其是在他們不給別人足夠的信息以便在後續競爭中獲得更多的專利時;三是讓許可人去監督被許可人的產出,以便按照單位收取許可費的成本很高或者是不可能的。有鑒於此,越來越多的產業都具有網路效應特徵,而展現網路外部性的關鍵在於網路部件的互補性,盡管許可費會給發明者帶來一定的收入,但是兔費的許可合約將導致更高的收益。無論是單項許可還是雙向許可,既需要考慮收費模式對交易成本的影響,也要考慮網路效應和互補性對專利許可及其價值實現的影響。交叉許可的案例有:2015年,華為與蘋果公司達成一系列專利許可協議,華為向蘋果許可專利769件,蘋果向華為許可專利98件,覆蓋GSM、UMTS、LTE等無線通信技術(5)分許可分許可是分實施許可的簡稱。被許可人依照與專利權人的協議,再許可第三人實施同一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被許可人簽訂這種分許可合同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分許可帶有很強的隱蔽性,被許可人通常難以知道誰進行了分許可,國際上很多跨國公司,如微軟、蘋果公司,往往考慮到市場消費者的情緒而不願直接向專利實施者收費,常常採用分許可的模式來進行專利運營。在進行分許可時需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①判斷被許可人能否進行分許可,要看許可人是否在專利使用許可協議中明確授權被許可人對被許可專利進行分許可:②分許可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主許可的有效期限,超過期限的部分無效;③分許可所及的地域范圍不得超過主許可的有效地域范圍,超過范圍的行為則構成專利侵權;④分許可規定的專利使用模式不得超出主許可證所約線定的使用模式。此外,專利許可還存在一種強制許可模式,這種模式最先以法律條文形式出現是在1883年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一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專利法都規定了專利權人有實施其專利發明的義務;把不實施其專利發明視為濫用專利權的行為,並採用強制許可、撤銷專利權或由國家徵用其專利權等辦法予以制裁。(6)專利池許可專利池是一種由專利權人組成的專利許可交易平台,平台上專利權人之間進行橫向許可,有時也以統一許可條件向第三方開放進行橫向和縱向許可,許可費率是由專利權人決定的。
㈥ 高新技術企業對獨占許可專利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對獨占許可專利要求是在申報期內獨占許可的
專利授權後,每年按時交納年費就一直授權有效
如果專利難做的話,可以考慮外觀和軟體著作權,都是相當容易獲得的
㈦ 企業如何保護自己的專利權
目前,侵犯專利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是一方面,加強版對專利權的保護又是權另一方面,那麼應該如何保護專利權呢?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總之,專利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加大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㈧ 知識產權公司許可怎麼辦理
雙方自行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是指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部門對當事人已經締結並生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加以留存,並對外公示的行為。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許可方、被許可方的身份證明(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企業需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事業單位需提交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許可方、被許可方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的委託書;
五、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㈨ 發明專利指定許可如何理解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釋義:本條是關於發明專利指定許可專利實施的"指定許可"的規定,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一、可成為"指定許可"客體的專利,只限於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由於指定許可是對專利權人的專有權的一種限制,除非確有必要,才可允許採用。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必要一定要採取指定許可的辦法。因此,本條將指定許可客體僅限於發明專利。
二、可作為指定許可客體的發明專利,原則是只限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財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國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享有法人財產權。
三、國家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明專利的指定許可,只能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應當享有的自願許可權利的一種例外。
這種指定許可必須具有明確的合理性,必須考慮作為專利權人的國有單位的自身利益,並且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四、被指定的實施單位的專利實施權不是無償取得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㈩ 企業的專利授權可以向別的公司買嗎
當然可以了。
專利權購買後,購買者獲得的是所有權,而不僅僅是使版用權。
如果,權獲得的是使用權的話,那麼就不是專利權購買了,而是專利權許可。
如果是專利權購買後,則購買者獲得了專利所有權,那麼原公司是否能使用,要看合同如何簽訂。
如果是專利權許可,則原公司依然擁有專利所有權,但原公司是否有使用權,也是要看簽訂的合同是獨占、獨家還是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