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許可事項委託下放
㈠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 能否委託下級行政機關初審
不能,行政許可不能再次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㈡ 行政審批權利下放與委託的區別
1. 各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實施下放事項,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1. 各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實施下放事項,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 為及時掌握各區(縣級市)實施直接下放事項信息,各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每半年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實施事項的統計數據。3. 關於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事項。對市、區(縣級市)財政出資各佔50%的,除需全市綜合平衡的項目外,由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審批;對其中的重大項目進行可研評審時,可以邀請市發展改革委相關業務處室參加。.4 關於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事項。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和需全市綜合平衡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跨區投資的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上由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備案,其餘的由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備案2。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委託下放。關於內資項目核准,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和需全市綜合平衡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准;跨區投資的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上由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核准;其餘的由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核准。關於外資項目核准,5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企業投資項目,由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核准。
㈢ 行政許可委託與行政處罰委託的區別
處罰委託: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專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規屬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許可: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㈣ 行政許可下放地方的利弊
(一)改革許可制度,放鬆管制,是經濟發展的要求。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了解決長期困擾人們的經濟增長緩慢問題,在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出現了改革和放鬆政府管制的趨勢。英國從撒切爾政府開始就拋棄了過去一貫奉行的國家干預政策,採用私有化、分權、放鬆管制、競爭機制、企業精神等所謂新的「自由市場經濟」和非官僚化制度來促進經濟發展。在美國,解除政府對經濟的過度管制一直是80年代裡根政府8年執政的熱門話題;90年代,柯林頓政府亦宣稱,「大政府的時代已經結束」,政府的管理模式正由過去的強制管制朝著市場自律的方式發展。90年代以後,日本的泡沫經濟開始崩潰,為應對嚴峻的局面,日本政府也開始了大規模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放棄規制(管制)、保護模式的體制,構築充滿創造性和活力的健全的競爭社會。我國的情況雖與西方國家不完全相同,經濟持續高增長,但如果不對過度的不適當的政府管制盡快加以改革,也難以保證經濟長期健康發展。
(二)改革許可制度是改善投資環境的需要。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人到本地投資,這幾乎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多年來一貫的承諾,良好投資環境所包括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三項,即良好健全的法律法規、廉潔高效的政府運作和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其中,一個很少或沒有貪污且辦事富有效率的政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改革許可審批制度,放棄不必要的管制,建立便捷透明的管製程序有助於建立廉潔高效的政府,從而真正給投資者信心。
(三)改革行政許可制度,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要求。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制國內貿易的行為(實際上遠不止管理貿易的行為,可能包括政府管理模式和具體方法)均要受到世貿組織規則約束。在復雜的世貿組織規則中,無歧視的貿易、促進公平競爭、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等基本原則,進口許可證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中有關引進外資審批的規則等都與行政許可審批制度直接相關。這些規則對我國政府均具有直接的約束力。此外,各國普遍遵守的國際慣例以及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或經驗,我們也應當遵守或者借鑒。
三、改革行政許可制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行政許可與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按照世貿組織規則總的要求,借鑒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經驗,對我國的許可審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一)放鬆管制,減少許可審批項目。盡管我國已經從整體上放棄了計劃經濟模式,但是計劃經濟的陳舊觀念仍在支配著許多官員的行為。他們仍舊習慣於管得多、管得深。現在是進一步放鬆管制還經營者更多自由的時候了。放鬆管制的有效途徑,就是政府進一步強制性精簡機構、歸並減少政府職能,在此基礎上大幅度減少許可審批項目,把政府的管製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給生產經營者最大的活動空間。
(二)嚴格具體許可項目的確定。首先,一方面,許可審批應當依照許可權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許可審批。另一方面,只要不影響國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規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設置許可審批。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規或規章時,必須嚴格控制許可和審批的設置。審查立法草案時應當著重審查許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三)建立便捷、透明的許可程序。首先,許可審批程序的繁簡不應一概而論,應當與有關事項的重要程度、處理工作的難易、所需人力及時間的多少等情況相適應。其次,無論許可審批程序繁簡如何,當事人獲得有關信息以及申請、面談和取得許可或批准證書都應當極為方便。其三,在最短的時間之內作出是否授予許可或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其四,獲得許可或批準的條件、申請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門、費用標准、結案時限等信息應當在機關辦公地點、機關手冊、機關互聯網中公開,並免費索取或下載。
(四)合理收取費用。管理是有成本的。在政府並不富裕的情況下,向相對人收取一定的費用是應當的。但是,政府收費的標准必須嚴格按照合理成本和不得贏利的原則來確定。當然,收費過高問題的解決還有賴於政府的稅費改革。
(五)取消對許可證的年審制度。我國的許可審批制度本身已弊端重重,而許可證的年審制度使這種弊端成倍擴張。因為年審一次差不多又經歷了一次辦證過程。事實上,除極其個別的事項外,絕大多數的年審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不合情理。當然,年審並非一無是處,但年審的正面作用基本上可由平時的管理代替。
(六)盡快制定行政許可法。我國的行政許可法正在起草過程中。筆者期望未來的許可法能夠反映本文及其他類似意見,革除我國現行許可審批制度的弊端,使政府的管制行為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有良法可依。
㈤ 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委託的問題
你好:因管理范圍大小不同而決定。行政許可關乎社會最緊要的利益,管理范圍相對小、專業性強,行政機關之間協作既可以完成管理工作;但是行政處罰相對的范圍要大,不僅包括行政許可違法行為、而且包括社會各個方面,僅憑行政機關力量有限,需要社會各方的參與才能完成管理。因此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託的事業單位都可以才與管理,其法律依據是憲法、立法法。
㈥ 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將其被許可的事項再授權或委託給他人行使
不允許,詳情查詢行政許可法相關內容
㈦ 如何評價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審批工作
一、推進陽光工程,塑造窗口形象。
「陽光物價、民生至上」是我局形象的外在體現,它是「滿意機關」創建的一面「鏡子」。為此,作為進駐市行政審批中心的行政審批部門之一,我局以「陽光物價、民生至上」為抓手力創滿意,努力塑造高效、廉潔的窗口形象。
1、實施「五公開」,打造「陽光窗口」。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辦事原則,我局對行政審批窗口的服務內容、辦事程序、申辦條件、收費標准、監督電話進行公開,從而增強了審批事項的透明度,便於群眾監督。
2、實施 「五個一」,落實「陽光審批」。對群眾申請辦理的所有項目實行一個窗口受理;對符合規定的辦事項目予以一次性辦結;對手續不齊備的辦事項目一次性告知,手續補齊後確保一次性補辦成功;整個辦事過程通過內部有機運作進行一條龍服務,樹立起公正高效的審批形象。
3、以行權網為平台,推行「陽光服務」。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實現行政權力的全程動態公開,做到陽光收件、陽光審核、陽光審批。建立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情況通報制度,每月對辦件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注重規范審批流程,將局所有審批(備案)項目全部納入審批服務中心物價局窗口統一受理,並對每一審批項目的服務內容、審批程序、申報材料進行了重新梳理,使辦事流程更加簡單化、規范化,有效地克服了過去辦一件事情需要跑本局多個部門、多次往返現象。
二、淺論行政審批工作中的「三個熟悉」
行政審批工作,是文明社會的象徵,更是建設法制國家的需要。行政審批服務人員水平的高低,素質的優劣,直接體現著本部門隊伍的整體形象,直接體現著政府的形象。
有人認為,行政審批工作千頭萬緒,要想做到服務對象百分之百的滿意,真是太難了。但我認為,在行政審批服務的具體實際工作中,只要能夠做到「三個熟悉」,就能把審批工作做好。
何謂「三個熟悉」?就是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熟悉業務,熟悉基本情況。
「三個熟悉」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我們做好審批工作的依據和來源,行政審批本身就是一項法律制度。當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規范而齊全。如果一個從事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收費審批政策不熟悉,或是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及上級出台的各類收費政策理解不全面甚至有歧義,那就很容易給審批工作帶來被動和失誤。作為一名行政審批工作人員應加強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 。 其次,要對本部門的業務熟悉。就其實質而言,審批服務工作是一項程序不變的事務性工作。這就要求我們每個行政審批服務人員對自己本部門的審批事項的流程都要瞭然於胸,包括對審批事項的准備材料有哪些,哪些是必備的,哪些是選送的,關於自己審批的事項步驟有哪些,審批程序怎麼樣。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做到辦事程序規范,工作規范,從而加快辦事人員的工作效率,提高審批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
最後,要對辦事服務對象的基本情況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熟悉。對於我們物價部門來說,我們應該了解服務對象的基本情況,專心聽取服務對象的申請和訴說,虛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服務對象仔細說清辦事的程序,一定要耐心加細致,這樣才能全面了解服務對象的所有情況,既給我們的審批服務帶來便利,也為來辦理審批服務的人員提供了便利。
我相信,在日常的行政審批工作中落實了「三個熟悉」,加上我們每個行政審批服務人員優質高效的服務,就一定能夠得到服務對象滿意的評價。
三、如何做好一名審批中心基層工作者
基於審批中心特殊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環境,結合自己多年的實踐經驗,本人現就如何做好基層服務工作,談幾點體會如下:
1、立足本職,服從大局。審批中心是典型的多兵團作戰,各窗口既要獨立辦公,又要聽從總指揮調度團結協作。為了加強管理,完善職能,審批中心精心製作出各種規章制度;為了適應發展,與時俱進,中心審時度勢推出多種改革方案,如綠色通道,大項目聯辦等。窗口基層人員必須要有團隊意識,不能各自為政。深刻領會審批中心各種工作意圖,積極配合中心工作統一布署,主動擔當中心與本部門的溝通橋梁,及時按照要求進行窗口內部事務調整。只有人人立足本職,服務大局,才能保證審批中心運行暢通。
2、熟練掌握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業務技能。一個窗口就是一個部門,每個人員都要以一當十。熟知本領域的法律法規、業務技能是開展工作的硬體保障,辦事服務對象來到窗口要能迅捷地為其提供所需服務,且要形式簡單,條理清晰,確保服務對象明白無誤,避免理解錯誤而造成損失。對於服務對象提出的疑問,要能有依有據予以解答。對於服務對象遇到的困難,要能合理指導,幫助解決。對於服務對象考慮不周,要能瞻前顧後,查缺補漏。對於服務對象的急事特事,要能協調部門,特別辦理。保證每位服務對象在來過窗口後都能心裡亮堂,省時省力把事辦好。如辦事服務對象來到我窗口咨詢民辦教育收費標准審批事宜,我會對照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教育廳關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其將提交材料逐一講解,還會打開電腦,演示如何上網下載表格並逐項告知填寫要求,然後提請辦事服務對象落實,確保無誤後,再告知窗口電話,以防辦事服務對象回去後又生疑問,打電話咨詢即可,不必多跑冤枉腿。
3、講方法,講奉獻,提高工作源動力,提高工作協調力,要有敬業精神。本著對本部門一把手負責的原則,正確處理科室間關系,講溝通但不做老好人,處事以工作為主,堅持原則。對團隊負責,提高團隊凝聚力。體現在協調上,就是服從大局,以德服人。這就要求我們具有長遠的眼光,不要局限在小團體利益上,要站在一個單位甚至是更高的層面上看待和處理矛盾。多想著怎樣為領導和單位排憂解難,而不是把矛盾上交給領導,這樣,才能得到領導的信任和大家的配合,創造一個和諧、寬悅的工作環境。講大局,提高工作謀劃力。要銘記領導的工作理念,圍繞領導的思路和決定辦事,每個領導的工作思路或有不同,要主動適應。掌握上級工作要求,與時俱進。講學習,提高工作創新力。提高個人素養,精通業務,勤於思考,每天抽時間對當天的工作進行思考;要想當好科室負責人,必須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擬發文件通知,制訂工作計劃,撰寫調研文章,上報總結材料都離不開文字。擬發文件要符合上級政策,文字嚴謹,做到用字准確,前後呼應,上下一致,把政策術語表述清楚;專題總結材料要主題突出,把所完成的工作有條理地寫清楚,把工作中的經驗體會表達出來;調研文章要有第一手數據,事件真實,分析透徹,有自己的見解。講落實,提高工作執行力。統籌兼顧,分清主次,及時謀劃,善於應變,臨陣不亂;精細管理,嚴格質量,給領導材料的文字和數字要嚴格,不能出錯;強化效能,提高效率,一年中可確定一至兩項亮點工作。
4、要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效率。充分落實「兩集中、兩到位「改革」。這是目前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大勢所趨,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具體要求。我局在這項工作上,目前已經基本到位,行政審批室於去年5月份整建制進駐中心,與此相配套的各項審批職能和所有辦件環節也一並劃轉至行政審批科並進駐中心辦理,項目應進全進 。
四、要與行政相對人換位思考,切實做到高效服務。物價局行政審批工作關繫到人民群眾的利益和社會的民生,要切實解決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工作人員要以勤感人,以情暖人,努力做到窗口人員與辦事群眾心連心。善於與人溝通,善於化解糾紛也是基層工作者的重要素質之一。當然,首先要防患於未然,與其化解糾紛,不如沒有糾紛。要懂得換位思考,准確體會辦事服務對象的內心需求,並且恰當給予,這是防患於未然的首要之舉。我市行政審批中心今年推出了 「體民情,促發展,上水平,爭做服務標兵」活動,就是基於這個思路,令全體工作人員經歷了一場「實戰演習」。我們體會到絕大多數服務對象願望朴實,「只要能順順利利把事辦完,別刁難,別摔臉子,別多跑腿就行」,所以,對絕大多數服務對只要微笑以待,詳細講解,公正辦事,他們就會非常滿意。
綜上所述,我認為作為一名行政審批中心的基層工作者,只要擁有大局的意識,踏實的作風,熟練的業務,博大的愛心,樂觀的心態,與人和睦相處的能力,就一定能把窗口工作做好,為整個行政審批系統的和諧運轉奠定堅實的基礎。
回顧過去,我局行政審批窗口,緊扣「服務」這個宗旨,緊抓辦事質量和辦事效率,從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認真地辦好每一服務事項,真正做到「群眾利益無小事」,受到了企事業單位和群眾的歡迎。但是,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窗口所做的一切,距離領導的期望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
窗口如何處理好依法行政和熱情服務之間的關系,如何進一步加快辦事效率,提高服務質量,讓辦事服務對象得到滿意,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的任務。只有以加強窗口效能建設、提高窗口服務水平為目標,嚴格按照中心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改進窗口的工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才能更好地有利於審批工作的開展及提高。
1、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推行「兩集中、兩到位」建設服務型政府會議精神。按照「效能建設」的要求,全面提高辦事效率:通過採取壓縮辦件承諾時限、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努力創新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程序,精簡申報材料,積極開展審批項目網上審批和網上咨詢試點工作,全面方便行政相對人辦事。
2、掌握科學的方法,高效完成工作任務。「用正確的方法把事情做正確」,把復雜的問題簡單化。一是對每天的工作進行認真梳理,確保頭腦清晰,該棄的堅決棄,該留的科學留,對留下的要科學分類,採用「抽屜原則」進行規范,從而達到高效;二是藉助計算機等現代辦公設備對所有工作進行鏈動反應,達到「以小力,成大舉」的目標;三是盡快向相關業務科室交接辦件,努力做到「今日事,今日畢優化一站式服務。繼續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凡進入中心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則上不再回到單位辦理,從根本上杜絕「兩條腿走路」行為的發生。
3、嚴格按照上級要求開展工作。對國務院、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堅決不再審批。建立、完善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制度、程序,明確中心窗口和相關科室的職責,確保審批工作透明、規范;加強窗口審批工作及整個審批流程的監督。嚴格實行審批情況通報制度、督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全部審批工作按照規定的流程運作,防止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後出現權力失控。
4、實行政務公開,推行陽光工程。結合市行政服務中心開展的「人民滿意辦事窗口」評選活動,進一步創新服務手段,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效率。一是推行政務公開,廉潔高效運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行政許可服務信息;逐步完善內部公告、查詢、網上預審和網上監管功能;進一步推進電子政務,逐步擴大網上預審、查詢、咨詢、投訴、求助等行政服務項目的范圍,為辦件企業和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公正透明的行政許可服務。二是全部審批事項、辦理程序、承諾時間內容公開,窗口提供所有相關表格的填寫示範文本及《辦事指南》。將告知單擺放到窗口明顯位置,使辦事群眾、企事業單位對我局審批事項的辦事流程、示範申請材料都能夠清清楚楚,一目瞭然。
5、發揮職能作用,創優環境,服務經濟發展。繼續規范「窗口」收費行為,加強「窗口」收費監管,積極主動會同中心對「窗口」收費實行動態跟蹤。進一步完善「窗口」收費公示和進駐中心單位收費的「一戶一檔」管理制度,實行長效監管;切實抓好中心「窗口」收費取消項目和收費優惠政策項目的落實,完善公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抓好收費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督查,嚴格落實「涉企收費情況定期督查和通報」、「涉企收費舉報一日查辦」。 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強化措施,不斷健全和完善收費監管的長效機制,共同打造「雙創」新平台和良好的硬環境,努力提升服務的實際效果。
㈧ 談談你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認識
精簡放放,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辦事群眾。
㈨ 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注意哪些
依法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可否將其行政許可權委託個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法對此已作出了規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行政許可法的該條規定,是行政許可委託的規則,而不是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政機關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允許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的規定,否則是不能委託的。
目前,有的設區的市的規劃主管部門,擬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委託給區的規劃主管部門實施,是否可以,關鍵要看區規劃主管部門與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關系。如果其是區政府的組成部門,是不可以的。因其是另一個行政機關,城鄉規劃法無可以委託的規定。但是,如果區的規劃管理機構是市規劃管理主管們的分支機構,它就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的范疇,仍屬於市規劃主管部門的一部分,是可以委託的,但應以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名義做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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