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代理意見
⑴ 民事二審被上訴人代理詞怎麼寫的
上訴人提交上訴狀後:(1)一審法院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並將全部案卷材料移交二審法院(如果是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二審法院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法院,原審法院再在5日內走上述程序)。(2)被上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3)原審法院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交上訴人。(4)原審法院收到答辯狀、上訴狀後,5日內報送二審法院。(5)二審法院立案後,應在三個月內審結。
⑵ 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有哪些
主要區別如下,希望能幫得上你:
一、概念不同
1、二審代理詞。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2、上述狀。民事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
二、提交的條件不同
1、二審代理詞
代理詞是代理人為了稱述事實和理由而做出的。目的在於使法官接受自己的代理意見,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2、上述狀
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上訴狀的目的在於重新審理。
(1)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2)民事上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格式不同
1、二審代理詞
相對於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並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尾部的寫法與辯護詞大體相同。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著重注意下列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並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2)立足於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託,進行准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
(3)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代理詞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餘地。
2、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應主要採用反駁法進行寫作。反駁應講究針對性,說明性和邏輯性。要針對上訴人對原裁判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要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要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
⑶ 二審談話要提交答辯狀、新證據和代理詞嗎
是的。
二審新證據就是在二審審判程序中向二審法院遞交的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3)二審代理意見擴展閱讀
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三、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四、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⑷ 行政訴訟二審書面審理法院是否應該爭取律師的代理意見
書面審理是指來第二審人民源法院審理二審刑事案件時,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能夠適用書面審理的上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二審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但是對於以下兩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1.經閱卷和調查認定事實不清楚的上訴案件;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在民事訴訟中,不開庭審理又稱為徑行裁判,是指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徑行裁判。
在民事訴訟的二審程序中,不得適用書面審理方式。
徑行裁判與書面審理區別:徑行裁判是在詢問當事人,調查證據以後,無須開庭而作出的裁判。
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書面審理必須聽取代理律師的意見。
⑸ 民事二審開庭審理後需交代理詞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代理人必須遞交代理詞,但是必須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⑹ 第二審代理意見的論證方法有哪幾種考試中,在線等,急!!!
二審代理意見主要針對一審判決內容,程序,可以從程序、事實、證據等角度
⑺ 民事二審授權委託書代理許可權怎麼寫,有哪些
具體委託許可權如下:
1、作為上訴人的代理人:有權代為提交上訴狀;代為繳納上訴費;代為出庭;代為舉證質證、辯論;代為承認、變更、放棄上訴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申請撤回上訴;代為領取各類法律文書等。
2、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有權代為出庭應訴;代為出庭;代為舉證質證、辯論;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簽收各類法律文書等。
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列為"申請再審人";各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的,均列為"申請再審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申請再審人。
(二)"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後的括弧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原申請再審人(或原被申請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訴訟地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經過兩次以上再審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當事人在最後一次再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再審程序是由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原申訴人(或原被申訴人)"列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在括弧中列明"案外人"。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弧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住(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現住(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