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證審核細則
Ⅰ 2016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有哪些變動
審查通則是2010的,但是細則大部分還是06版的,只有部分准備更新了,但是還沒有具體公布的,還有,一共28大類,你具體想知道哪一類的?這樣大家幫你更快一點啊
Ⅱ 如何查詢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按前款規定徵求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
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部分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質檢總局統一確定並發布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目錄。
第八條 質檢總局根據列入目錄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取得生產許可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第九條 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
第十五條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質檢總局。
第十六條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還應當同時將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書面告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七條 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指派2至4名核查人員組成審查組。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
實地核查工作中,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託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需要可以派1名觀察員。
第十八條 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至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查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
第十九條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實地核查結論書面告知被核查企業。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還應當將實地核查結論書面告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二十條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第二十一條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封存樣品,並及時進行產品檢驗。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需要送樣檢驗的,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自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審查組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審查組應當將檢驗所需時間告知企業。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審查但應當由質檢總局作出是否准予生產許可決定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生產許可決定。作出准予生產許可決定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以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單,並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衛生和工商等部門。
第二十六條 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以便公眾查閱。
第四章 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延續申請。
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延續,但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二十八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准及技術要求發生改變而修訂實施細則的,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二十九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新建或者重大技術改造)的,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後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後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後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予以補發。
第五章 終止與退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作出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或者不配合審查的;
(二)企業撤回生產許可申請的;
(三)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依法需要繳納費用,但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
(五)企業申請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產品目錄的;
(六)依法應當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准予生產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依法可以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生產許可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作出撤銷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作出撤銷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准予生產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質檢總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的生產許可決定。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撤銷生產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依法辦理生產許可注銷手續:
(一)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
(六)企業申請注銷的;
(七)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產品目錄的;
(八)依法應當注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證書與標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三十八條 生產許可證標志由「企業產品生產許可」漢語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和「生產許可」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生產許可」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
生產許可證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第三十九條 生產許可證編號採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錶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後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證書,可以在編號前加上相應省級行政區域簡稱。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予標注。
採取委託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四十一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准予生產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根據舉報或者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管理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五條 企業可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應當經出廠檢驗合格,並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明「試製品」後,方可銷售。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終止辦理生產許可決定或者不予生產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第四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並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第四十七條 採用委託加工方式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被委託企業應當取得與委託加工產品相應的生產許可。
第四十八條 自取得生產許可之日起,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託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於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得生產許可規定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五)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六)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標注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試生產的產品未經出廠檢驗合格或者未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製品」即銷售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委託未取得與委託加工產品相應的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未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託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自查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生產許可實地核查及核查人員、發證檢驗及檢驗機構的管理,以及生產許可證證書格式,由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質檢總局2005年9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6年12月31日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以及2010年4月21日發布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Ⅲ 肉製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細則最新版
親,以下是最新肉製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肉製品是指以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經選料、修整、腌制、調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裝等工藝製成的肉類加工食品。
肉製品的申證單元為5個:腌臘肉製品;醬鹵肉製品;熏燒烤肉製品;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發酵肉製品。腌臘肉製品申證單元包括鹹肉類、臘肉類、風干肉類、中國臘腸類、中國火腿類、生培根類和生香腸類等;醬鹵肉製品申證單元包括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肉鬆類和肉乾類等;熏燒烤肉製品申證單元包括熏燒烤肉類、肉脯類和熟培根類等;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申證單元包括熏煮香腸類和熏煮火腿類等;發酵肉製品申證單元包括發酵香腸類和發酵肉類等。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獲證產品名稱即肉製品及申證單元名稱,即肉製品(腌臘肉製品、醬鹵肉製品、熏燒烤肉製品、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發酵肉製品)。
肉製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4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申證單元名稱
基本生產流程
關鍵控制環節
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腌臘肉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裝→晾曬→烘烤→包裝
註:中國臘腸類、生香腸類需經灌裝工序。
1.原輔料質量,2.加工過程的溫度控制,3.添加劑,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產品氧化,酸敗及污染
醬鹵肉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乾→)冷卻→包裝
註:肉鬆類需經炒松、擦松、跳松和揀松工序;肉乾類需經烘乾工序;肉糕、肉凍等需經成型工序。油炸肉類需油炸工序。
1.原輔料質量,2.添加劑,3.熱加工溫度和時間,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燒烤肉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卻→包裝
1.原輔料質量,2.添加劑,3.熱加工溫度和時間,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苯並(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裝(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卻→包裝
1.原輔料質量,2.添加劑,3.熱加工溫度和時間,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發酵肉製品
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裝(或成型)→發酵→晾掛→包裝
1.原輔料質量,2.添加劑,3.發酵溫度和時間,4.產品包裝和貯運
食品添加劑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廠區應有良好的給、排水系統,廠區內不得有臭水溝、垃圾堆、坑式廁所或其他有礙衛生的場所。
廠房設計應符合從原料進入到成品出廠的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輔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場所必須分開設置。廠房地面和牆壁應使用防水、防潮、可沖洗、無毒的材料,地面應平整,無大面積積水,明地溝應保持清潔,排水口須設網罩防鼠。地面、牆壁、門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場所應有防蠅蟲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應便於清洗消毒,防止害蟲孳生。車間人員入口應設有與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設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並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手清洗消毒設施和排臭裝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原料冷庫的溫度應能保持原料肉凍結,成品庫的溫度應符合產品明示的保存條件。
1. 腌臘肉製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有原料解凍、選料、修整、配料、腌制車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生產生香腸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車間。
生產中國臘腸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晾曬及烘烤車間。
生產中國火腿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發酵及晾曬車間。
2. 醬鹵肉製品、熏燒烤肉製品、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生料加工間(原料解凍、選料、修整和配料等)、熱加工間、熟料加工區(冷卻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熱加工車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熱加工車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置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生產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滾揉或腌制間。
3. 發酵肉製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生料加工間(原料解凍、選料、修整和配料等)、發酵間、晾掛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發酵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發酵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置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廠房應有溫度控制設施,能滿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於生產加工的設備、設施及用具均應採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不易於微生物滋生的材料製成。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包裝設備和運輸工具。
1. 腌臘肉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生產臘肉類還應具有晾曬及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生香腸還應具有灌裝設備或設施;生產中國臘腸類還應具有灌裝、晾曬及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中國火腿類還應具有發酵及晾曬設備或設施。
2. 醬鹵肉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生產肉鬆類還應具有炒松設備或設施;生產肉乾類還應具有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肉糕、肉凍類還應具有成型設備或設施;生產油炸肉類還應具有油炸設備或設施。
3. 熏燒烤肉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4. 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攪拌(或滾揉)、腌制、絞肉(或斬拌)、灌裝(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5. 發酵肉製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發酵、晾掛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生產發酵香腸還應具有攪拌(或滾揉)、絞肉(或斬拌)和灌裝等設備或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准
單元
名稱
產品種類名稱
國家標准
行業標准
腌臘肉製品
鹹肉類
GB2730-2005《腌臘肉製品衛生標准》
SB/T10294-1998《腌豬肉》
臘肉類
風干肉類
生培根類
生香腸類
中國臘腸類
SB/T10003-1992《廣式臘腸》、SB/T10278-1997《中式香腸》
中國火腿類
GB2730-2005《腌臘肉製品衛生標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華火腿》
SB/T10004-1992《中國火腿》
醬鹵肉製品
白煮肉類
GB2726-2005《熟肉製品衛生標准》
醬鹵肉類
肉鬆類(肉鬆、油酥肉鬆、肉粉松)
SB/T10281-1997《肉鬆》
肉乾類
SB/T10282-1997《肉乾》
油炸肉類
肉糕類
肉凍類
熏燒烤肉製品
熏烤肉類
GB2726-2005《熟肉製品衛生標准》
燒烤肉類
肉脯類(肉脯、肉糜脯)
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類
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熏煮香腸類
GB2726-2005《熟肉製品衛生標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腸》、SB10251-2000《火腿腸》
熏煮火腿類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發酵肉製品
發酵香腸類
發酵肉類
發酵肉製品按「發酵肉製品檢驗方案」執行。
上述標准均不能覆蓋的產品可執行地方標准或經備案有效的企業標准。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並有合格證明。豬肉必須選用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進口原料肉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規定。不得使用非經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建立原輔材料采購明細記錄並妥善保存。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腌臘肉製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乾燥箱;3. 分光光度計(生產中國火腿類產品應具備)。
(二)醬鹵肉製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5. 生物顯微鏡;6. 乾燥箱(生產肉鬆及肉乾產品應具備);7. 分析天平(0.1mg,生產肉鬆及肉乾產品應具備)。
(三)熏燒烤肉製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5. 生物顯微鏡;6. 乾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產肉脯產品應具備)。
(四)熏煮香腸火腿製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5. 生物顯微鏡。
(五)發酵肉製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5. 生物顯微鏡;6. 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肉製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一)腌臘肉製品。
1. 鹹肉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酸價
√
√
√
3
揮發性鹽基氮
√
√
√
腌豬肉檢驗此項目
4
過氧化值
√
√
√
5
鉛
√
√
*
6
無機砷
√
√
*
7
鎘
√
√
*
8
總汞
√
√
*
9
亞硝酸鈉
√
√
*
10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2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等
2. 臘肉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酸價
√
√
√
4
過氧化值
√
√
√
5
鉛
√
√
*
6
無機砷
√
√
*
7
鎘
√
√
*
8
總汞
√
√
*
9
亞硝酸鹽
√
√
*
10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紅)
√
√
*
11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2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GB2760、企業標准等
3. 中國臘腸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水分
√
√
√
3
食鹽
√
√
*
4
蛋白質
√
√
*
香肚不檢驗此項目
5
酸價
√
√
√
6
過氧化值
√
√
√
7
鉛
√
√
*
8
無機砷
√
√
*
9
鎘
√
√
*
10
總汞
√
√
*
11
亞硝酸鹽
√
√
*
12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紅)
√
√
*
13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4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 中國火腿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過氧化值
√
√
√
3
三甲胺氮
√
√
√
4
鉛
√
√
*
5
無機砷
√
√
*
6
鎘
√
√
*
7
總汞
√
√
*
8
亞硝酸鹽
√
√
√
9
瘦肉比率
√
√
√
宣威火腿和金華火腿檢驗此項目
10
水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華火腿檢驗此項目
11
鹽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華火腿檢驗此項目
12
質量
√
√
√
金華火腿檢驗此項目
13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14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5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 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 其他產品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酸價
√
√
√
4
過氧化值
√
√
√
5
鉛
√
√
*
6
無機砷
√
√
*
7
鎘
√
√
*
8
總汞
√
√
*
9
亞硝酸鈉
√
√
*
10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2
標簽
√
√
註:依據GB2730、GB2760、企業標准等
(二)醬鹵肉製品。
1. 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和其他產品。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鉛
√
√
*
3
無機砷
√
√
*
4
鎘
√
√
*
5
總汞
√
√
*
6
菌落總數
√
√
√
7
大腸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亞硝酸鈉
√
√
*
10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凈含量
√
√
√
定量包裝產品檢驗此項目
12
標簽
√
√
註:依據GB2726、GB2760、企業標准等
2.肉鬆類和肉乾類。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鉛
√
√
*
3
無機砷
√
√
*
4
鎘
√
√
*
5
總汞
√
√
*
6
菌落總數
√
√
√
7
大腸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Ⅳ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是什麼性質
細則是生產許可發證單位組織審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