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許可證案例
⑴ 有關於行政許可的案例,急!!!!求救~~
樓主:您好!
1.工商局未給予答復不夠成不做為,因為和飯店有關的衛生許可證是由衛生局頒發的,工商局不受理的.
2.對於衛生局的行為比較不太好界定,因為在衛生許可證管理條例裡面有有規定多少天審核經營場所情況等規定,如果衛生局超期發證沒有理由話,的確有工作的缺失,但是不涉及到法律問題.
3.頒發下來的衛生許可證當然有效,通過行政部門的審批為什麼無效啊?
得到了衛生許可證就要好好經營啊,希望你為客戶創造一個衛生,安全的就餐環境啊,衛生情況可是會隨時抽查的哦
⑵ 案例如何投訴開發商沒有施工許可證安全許可證可以施工嗎
案例如何投訴開發商沒有施工許可證安全許可證可以施工嗎
工程的施工許可證一般是由城建監察大隊進行檢查查處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是施工單位的證件應該由建設部門的安全監督站進行檢查、查處。
應該分別進行舉報。
⑶ 行政許可法:請分別舉例行政許可法第12條各項的典型例子.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例如:進口或者出口貨物、技術。外國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海事測繪。還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運輸、儲藏等一系列事項等都需要行政許可。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例如:煤窯、鐵礦等開采時需要許可的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例如:律師需要律師證,律師不是你想干,想干就能乾的。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例如:汽車的設計、生豬檢疫等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例如:就是你想開公司,依照公司法看你合格不,人家要求最低3萬元底線開公司,你拿2萬9,這估計就不行看,主體資格肯定不行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兜底條款,沒話說
請採納!!!
⑷ 建築工程安全管理 案例分析0
1(1)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不可以正常投標的,也就是說不可以從事正常的安全生產活動
(2)證書有效期一般是3年
(3)不可以那樣是違法的
2(1)B(2)B(3)B(4)B(5)A
⑸ 求近年來因為按照規定進行建築施工從而避免安全事故的案例
避免掉的安全事故都是隱藏的,看不到的,不是你找不到,而是找了也找不到。我們專只能從事故的屬反思中知道我們應該做什麼,比如前不久報道的,一個在地面作業的砌牆工人,因高空墜落鋼筋貫穿顱腦不治而亡,按要求是進入建築作業區要佩戴安全帽,如果他戴了安全帽,就沒有這樣的事故了!
⑹ 建築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1.土建築業事故案例分析冒險往下跳 墜滑豎井中
發生事故日期:1985年10月11日8時45分。
發生事故地點:茅村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木工組長衛xx帶領邵xx(臨時工)上到6號冷卻塔安裝豎井閘門。閘門沿門槽放下約700mm後就再也放不下去了,邵xx說下去看看,就揭開一塊蓋板面對豎井,兩手撐住主水槽兩壁向下跳。只聽「啊」的一聲,邵xx(男,25歲,四級木工,本工種工令五年)就墜入中央豎井並滑進循環水管底部,落差高達11.33米,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邵xx過於自信,沒有踩配水槽口作為中間踏步下到主水槽底板,而是迅猛地往下跳,在重心失穩、雙腳懸空的狀況下滑入中央豎井。
預防措施:
(1)嚴禁冒險作業。
(2)進行安全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和意識。
2.刷漆違章抽煙 引火燒身死亡
發生事故日期:1988年8月27日18時20分
發生事故地點:包頭二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包二電廠6號水塔筒壁防腐抗滲採用鐵聚氯乙烯塗料和氯硫化雙組分色漆塗刷。塗刷是用慢速卷揚機提升6米長吊籃上載五人和20桶漆及半桶備用稀米起落作業。當由上向下刷到60米處時,臨時工李xx和黃xx抽煙,將未燃盡的火柴桿丟在油漆桶內、油漆、稀料瞬間起火,火勢漫延。李xx(男,25歲,電工,本工種工令三年10個月)身邊是火點,火勢兇猛,待吊籃降落到地面時,李xx已被燒死。
事故原因分析:
(1)工地各級負責人對防火安全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李xx和黃xx二人易燃品旁抽煙並將未燃盡的火柴桿拋入油漆桶內起火。違章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預防措施:
配料、刷油人員作業時嚴禁抽煙,上崗前進行檢查,身上是否攜帶火種,切實做到在易燃易爆場嚴禁煙火。
3.吊盤無防護 傾斜人墜落
發生事故日期:1987年4月4日14日15時32分
發生事故地點:清鎮電廠擴建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防護裝置缺乏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起架工郭xx等三人帶領民工六人上煙囪提升盤。當吊盤由196米提升到197.5米時,六個倒鏈中有兩個已提滿行程。這時郭xx和郭xx兩人各換一個倒鏈。在取下倒鏈鉤子時,引起吊盤輕微晃動。此時民工楊xx站在吊盤較高的一側(因六名民工拉倒鏈不同步而產生傾斜,盤徑5.4米)有離吊盤邊緣只有約200~300mm。這時吊盤與磚內襯之間有400mm空隙,楊xx(男,19歲,包工隊力工)從此空隙中墜落至0米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吊盤缺乏防護措施,施工人員沒有系安全帶,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2)吊盤提升時沒有專人統一指揮,六個倒鏈提升不同步,造成吊盤傾斜,導致吊盤一側間隙過大,因晃動人站不穩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預防措施:
(1)完善吊盤的安全防護設施,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2)吊盤提升要設專人指揮,防止吊盤產生傾斜現象。
4.鋸長料一人操作 木刺入左眼身亡
發生事故日期:1979年9月25日15時45分。
發生事故地點:吉林火電二公司房產修建隊木工間。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孫xx使用電鋸窗木料,將一塊40×60×2590毫米木料改沖成30×40毫米的方子,當方子推進鋸口940毫米,還剩650毫米長時,方木受鋸片彈動而被彈斷,一塊錐刀形狀木刺飛出,刺入孫xx(男,57歲,六級木工,本工種工令二十三年)左眼角里側部位,因刺進140毫米深,傷及腦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鋸40×60×2590毫米的方木應一人推料一人接料,孫一人操作,造成已鋸開的料被鋸片彈動,將方木彈斷,飛起木刺造成事故。
預防措施:
(1)使用鋸床鋸長料時應兩人操作。
(2)鋸料前應把邊梢不成材部分先截斷。
(3)嚴格遵守鋸床操作規程,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5.無知用手送小料 右手姆指被鋸掉
發生事故日期:1970年10月22日14時。
發生事故地點:寶山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重傷1人。
事故簡要經過:
木工(臨時工)嚴xx在木工間製作元釘箱,尚缺一小塊木板(500×50毫米),便取來一塊附有少量水泥的舊木板按要求規格在圓鋸機上鋸下。後因鋸縫不直,嚴xx又想在圓鋸機上截去5毫米的一小片,但因鋸片太鈍引起木條跳動,嚴xx開始時用兩手推,將近尾部70毫米時,改用右手拇指及食指壓住木條向前推送,結果因木條跳動,右手拇指滑入鋸槽,被切斷一節半,造成重傷。
事故原因分析:
(1)嚴進廠後未受過使用圓鋸機的操作規程教育,且用手直接送小料,違章作業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木工間的圓鋸機及其他木工機具缺乏嚴格管理,安全操作規程執行不認真,管理不善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預防措施:
(1)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使用圓鋸機鋸小料時,嚴禁用手直接送料。
(2)加強木工機具的管理。
6.短料潮濕帶節痕疤 手退鋸料三指傷
發生事故日期:1988年5月9日7時15分。
發生事故地點:太原一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重傷1人。
事故簡要經過:
五級木工張xx用圓鋸破一塊600×50×100毫米的方木。張一人操作因木料潮濕並有一個大節疤,因此木料夾鋸,方木飛出,張(男,29歲,五級木工,本種工令十四年)失去平衡,右手觸到鋸片上,三手指鋸傷。
事故原因分析:
張xx違反操作規程,推料未用推棍,且選料有問題,致使右手鋸成重傷。
預防措施:
(1)嚴格執行圓鋸安全操作規程。
(2)不得選用潮濕和大節疤的木料。
⑺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單位處什麼的罰款
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安全許可證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濰坊市公布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被罰10.1萬元
2015年11月份,濰坊市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處罰19起。其中,高密市10起,壽光市3起,昌樂縣2起,奎文區、坊子區、昌邑市、濱海區各1起,罰款60.36萬元。
典型違法案件有:
1、昌樂縣松泰化工廠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監部門予以立案並對其處10.1萬元罰款;
2、昌邑市邦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安監部門予以立案並對其處5萬元罰款;
3、高密市順意勞保有限公司生產車間與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安監部門予以立案並對其處3萬元罰款;
4、高密市恆福紡織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監部門予以立案並對其處2萬元罰款;
5、壽光市山東大地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儲存危險物品,安監部門予以立案並對其處1.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