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受理時間
『壹』 行政許可採取同意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內結的,經本級容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貳』 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一是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5日。
『叄』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法抄》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肆』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伍』 行政許可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的,視為准予延期。
『陸』 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的期限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行政許可法》一個窗口對外原則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柒』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規定有何規定及其期限怎樣計算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規定以及期限計算方法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規定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7)行政許可受理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捌』 行政許可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內不能辦容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玖』 行政許可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