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臨時性行政許可
❶ 行政許可可以由誰來設定
1、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律沒有設定許可時,行政法規也可專以設定行政許屬可;
2、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5、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❷ 什麼是臨時性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即「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內實施容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行政許可法第17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❸ 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如何劃分
答:行政許可法對來設定行政許可的自許可權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❹ 行政法規不可以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受限制嗎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受限制的,並非不受限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4)什麼是臨時性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❺ 什麼是經常性行政許可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一)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版律、國務院的行政權法規或決定;(如國務院412號令確認規章和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500項許可繼續有效);有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來設定。
(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國務院可以以決定形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形式(以一年為有效期)設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❻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所有行政許可嗎設定的是不是臨時的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內行政許可容;除此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注意:部門規章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所有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才可以設定所有的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不是臨時的許可
❼ 國務院部委規章是否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你好!國務院部委無權設定行政許可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許可權,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形式,設定行政許可(或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部門及省級以下政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僅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但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❽ 行政許可可以由誰來設定
由全國人大,以及各級地方人大批准。
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
A.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❿ 經常性行政許可有哪些非經常性行政許可有哪些
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有權地方版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權地方性法規來設定。
非經常性行政許可,即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決定形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形式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