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行政許可
Ⅰ 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嗎
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但是除了以上四個還包括: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
(1)藏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含義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Ⅱ 請問該公司用收藏的方式向社會募集資金是合法的嗎在行政許可審批范圍內的項目嗎
肯定是違法的涉嫌非法集資罪。你可以向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舉報。
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利息,高回報。
Ⅲ 行政許可是否一定要復議前置
不是的,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只有以下8種: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7、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行政許可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看問題補充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Ⅳ 行政許可法與行政處罰法比較先進之處
行政許可法的重大意義:
一、行政許可法總結和肯定了幾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經驗和成果,按照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進行了全方位的規范,使政府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有力地推進和保證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二、行政許可法嚴格地限定了行政許可設定權,而且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這樣就可以減少和限制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和依法無據的事項,使行政機關拋棄傳統的管理模式,由過多地直接干預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轉向宏觀調控和社會服務,有利於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和行業組織的作用,更好地發揮市場調節機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三、制定行政許可法有利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國際規則接軌。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有利於將我國要求實施或者可以實施的許可事項轉化為國內法加以落實,既可以與國際協調,也可以更好地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和安全。
四、方便當事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許可法簡化了行政審批的程序,提高了辦事效率,體現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重視,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證。
五、行政許可法確立了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強化了行政機關的責任,有利於從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絕暗箱操作和錢權交易,消除在審批中存在的腐敗現象。
參考資料:http://test.chang.gov.cn/xzxkf/zswd2.htm
行政處罰法的重大意義:
第一,《行政處罰法》建立了我國行政處罰設定的法律制度。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部分是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要由國家行政機關來貫徹實施。許多法律法規規章後面都有法律責任一章,其內容一般是規定對違法者給予哪些行政處罰。這是行政機關貫徹法律法規規章,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從另一方面講,行政處罰的非法行使,將損害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現代法制社會的一項基本准則就是凡是對公民、組織的權利作出限制性規定,或者要求公民、組織履行一定的義務,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公民、組織必須履行的,公民、組織就沒有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也不得因此受到任何處罰。《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何種國家機關、哪一級國家機關可以設定何種行政處罰。今後,只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國家機關才能夠設定行政處罰,這對於改變目前行政處罰設定比較混亂的狀況,無疑是行之有效的。
第二,《行政處罰法》健全了我國法律責任制度。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是法制的基本原則。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由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部分組成。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分別確立了我國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制度。行政處罰法的制定,使我國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大法律責任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來,對於完善我國法律責任制度,保障法律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行政處罰法》完善了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用法律來規范政府的行政行為,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和救濟制度。現在,國家已經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下一步還將立法規范行政收費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法的制定,對於規范行政行為、特別是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行政處罰法》規范了行政處罰的實施,從程序上保證行政管理的公正,對於行政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執法水平,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積極作用。
第五,《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些基本原則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對反腐敗有著促進作用。
參考資料:http://www.yfzs.gov.cn/gb/info/flpj/flfd/2003-10/26/1607417939.html
針對補充提問:這兩種法規范的范圍不同,「先進性」不可比。你就是懸賞1000分也不可能得到「正確」的答案,希望你不要關閉問題。
Ⅵ 對衛生局作出的行政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么
按實際情況,對衛生局作出的行政許可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Ⅶ 闡述行政許可類行政訴訟案件特點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來概況。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Ⅷ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裁決,行政
根據2015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Ⅸ 行政法學:行政裁決,行政強制,行正確認,行政許可的區分
包括,但是除了以上四個還包括: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
1、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4、行政徵收:指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收徵收、建設資金費的徵收、資源使用費的徵收、管理費的徵收等。
5、行政給付: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安置、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自然災害、扶貧等社會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登記、鑒證,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1)確定。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證等;(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人證等。(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5)鑒證。如行政鑒定等。
7、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有:(1)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賠償所引起的糾紛(如《水污染防治法》55條規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損失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2)權屬糾紛裁決。指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3)補償性糾紛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4條規定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等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4)其他侵權糾紛裁決。
8、行政補償:指行政機關因實施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權益損失,或是因相對人的社會利益而受到損失時,行政機關依法彌補相對人損失的一種行政救濟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土地徵用補償費、緊急行政行為補償費等。
9、行政獎勵: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組織,或者法律、法規授予獎勵權的組織、單位,為更好地實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物質精神上予以褒獎、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10、行政監督檢查: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Ⅹ 政府行政許可違法,間接侵犯了我的財產權,可訴嗎
政府行政許可違法,間接侵犯了我的財產權,可訴
行政訴訟分為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為。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