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許可權
1. 治安行政許可權跟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有什麼不同
樓主所問問題中的二個許可不是一個概念,表現形式也有所有同。具體來說: (一)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有以下特徵: 其一,行政許可依申請而為,行政許可以申請為起始,不是行政機關引起; 其二,行政許可是行政監管行為; 其三,行政許可是准許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使其獲得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其四,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 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經相關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對某種行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為合法的特定行為。 凡是國家法律規定在任何條件下均無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絕對禁止。某些行為未必一定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時,由於人、場所、設備、時間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則會發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國家法律規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時,又規定了例外的許可權,即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條件由當事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法定條件者,解除其禁止,給予許可。在法律上稱為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也叫警察許可。 (二)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表現形式 這種許可是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在實施治安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行業、槍支和集會、遊行、示威等管理活動通過審核批准、決定、登記、頒發證照等進行許可行為。這種許可形式,一般是附條件許可。其許可的附條件,附條件許可是對許可的內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這種許可的附條件,按照許可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義務、條件、期限」三種。 1、附有義務的許可。是指當事人獲得公安機關許可實施某種行為或經營某種行業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如經營旅館者,當在旅館內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時,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如有違者,公安機關有權依法予以處理。 2、附有條件的許可。是指申請者獲得公安機關核准許可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如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應當建立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如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 3、附有期限的許可。是規定許可內容的有效期限,過期即失去許可效力。如公民申請獲准許可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6時至晚10時。在這個期限以外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即屬違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 僅供參考,如有幫助請採納答案。
2. 縣人民政府可以設行政許可嗎公安局到底是行政機關還是行政機構
根據行政許可法,縣級人民政府不可以設立行政許可,公安局是屬於行政機關,但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又是和司法機關互相制約的機關,在法律上稱呼為公安司法機關。
3. 公安行政許可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行政許可事項
(一)基層基礎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八)110接處警工作。
(九)治安巡邏工作。
(十)戶籍管理業務工作。
(十一)居民身份證業務管理工作。
(十二)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十四)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工作。
(十六)公民因私出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七)公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十九)網路安全管理監察工作。
(二十)網路情報信息工作。
(二十一)網路犯罪偵察工作。
(二十二)治安管理大隊自身建設工作。
二、行政審批許可權
(一)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管理行政許可
1、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審批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審批
3、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審批
4、(民用)爆炸物品存儲許可證審批
5、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審批
(二)安全防範類行政許可
1.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審批
2.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三) 治安特種行業許可
1.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2.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3.公章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治安支隊審批)
四、工作流程
(一)基層基礎工作流程
對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進行調研——制定方案——深入基層,對不足問題提出意見——抓措施落實——總結並做好派出所等級評定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流程
確定重點內部單位——建立內部單位保衛組織——建立內部單位安全防範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會同金融單位對營業網點、槍庫、防盜門、防盜保險箱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檢查驗收。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流程
受理申報——培訓——考核——實地考察驗收——簽責任狀——發證——深入單位檢查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轄區內涉毒、涉爆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提出整改意見。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流程
1、按照《槍支管理法》做好公安機關內部槍支管理工作——做好槍支彈葯出入庫登記——對槍支定期、不定期保養——定期對槍支清查
對報廢槍支上交。
2、對金融等需要配槍單位的槍支管理工作——嚴格審批購買槍支及持證手續——定期對持槍人員管理培訓——對槍庫定期不定期檢查
提出整改措施當場整改。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流程
受理申請——審查材料——實地檢查——實地檢查——發證——深入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管理——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流程
根據上級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專項行動或根據群眾舉報做好調查取證
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組——查處案件——總結匯報。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流程
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並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策——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八)辦理變更姓名流程
一、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經民警核實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二、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簽署意見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三、剝奪政治權利或在受刑事處罰的不得變更姓名。
(九)辦理出生登記流程
一、戶主、親屬、撫養人、鄰居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或按規定應該出示的證件、證明。
二、民警審核有關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當場立即受理。
四、填寫《出生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
五、將填寫好的《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交申請人核對簽字確認。
六、將《出生醫學證明》或相關材料收歸存檔,按規定保管《常住人口登記簿》
(十)治安類辦證、照流程
一、責任區民警接受申請材料並審核所有材料,根據申請營業項目實地核查,及會同分局有關業務部門共同檢查。
二、營業項目中如有整改項目的提出整改意見,並予以復查
確定是否具備發證條件,並提出審核意見。
派出所審核批准後加蓋公章,並報分局業務部門,批准後信息輸入電腦。
4. 公安部制定的規章為什麼沒有行政許可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所列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但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可見:
1、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決定、地方性規章和省級政府規章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2、地方性規範文件不得設定應當有全國統一確定的行政許可,省級政府規章只有臨時性行政許可創設權;
3、部門規章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規章都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4、國務院決定和省級政府規章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需要繼續實施的,國務院決定應當轉化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設定,省級政府規章決定應當轉化由省級地方性法規設定;
因此:
很明顯,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法律沒有賦予其行政許可制定權;立法者作出這樣規定,可能是考慮到:因為行政許可一般直接涉及公民的重大權利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健康有序發展,如果眾多機關都有許可的制定權,一方面不會對公民的守法行為作出指引;另一方面,容易產生規範文件就同一事項作出相沖突規定,從而有損法的統一性和法的實施;
5. 行政許可權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行政許可法第17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具體的行政許可權 一是,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是,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三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四是,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時受到以下四個方面的限制:(1)不得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設定行政許可。(2)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3)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4)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五是,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也要受到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時受到的四個方面的限制。 六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行政許可規定權。按照法制統一原則,行政許可法規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做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增設上位法沒有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 七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6.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的范圍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人身權的侵權而產生的行政賠償的范圍是:人身損害(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健康權、生命權等)。
7. 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如何劃分
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臨時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8. 公安派出所有沒有行政許可權
公安派抄出所一般沒襲有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公安派出所的性質: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或相當縣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是具有多功能綜合性的公安機關基層組織。
公安派出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管理轄區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衛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9. 公安行政許可是授權行政行為還是委託行政行為
一般說的授權行政行為與委託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是行政主體的權力來源,是法律授權的還是有權的行政機關委託的。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屬於授權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