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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信賴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2-26 05:18:51

A. 下列情形中,哪些體現了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

下列情形中,哪些體現了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
A.在非典期間,為了防止專野生動物傳播非典屬病毒,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收回了已經頒發的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並給予補償
B.某直轄市的三輪摩托車客運業務影響了環境和交通秩序,市政府決定收回三輪摩托車許可證,同時給予了補償
C.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撤銷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對被許可人受到的損害給予賠償
D.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務院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

[參考答案] ABD

B.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許可中有什麼要求 我國《行政許可法》是如何體現信賴保護原則的

所謂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行為的正當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或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依法確需改變或撤銷,由此給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致使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補償或行政賠償。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C. 行政許可法救濟原則

這個比較全。 一、合法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內、范圍、條件容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行政許可的規定,行政許可實施的主體、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應當公開。
實施行政許可時,不能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個人和組織實行歧視待遇,要做到一視同仁。
三、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人民群眾。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六、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D. 行政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

1、保護行政相抄對人因正襲當信賴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相對人在無欺詐、脅迫等主觀過錯,符合法定條件要求行政主體授予利益的,行政主體應依法授予;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行政合同後,行政主體應全面履行,非法變更應賠償,依法變更應補償;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指導應盡心盡職,對有過錯的行政指導應負行政責任。
2、行政主體應依法行政,履行法定義務,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應對其行為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責任。在行政法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要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拒絕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政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可在法定限度內自由裁量,但應滿足行政相對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3、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皆應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具體對行政機關而言,其所為行政行為應具有穩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其做出的承諾,應信守之;對相對人而言,也應言而有信,不得反復無常或任意翻悔,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 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以下規定都是許可原則,最後面是解釋說明:

《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某種活動或者行為過程和結果的公開,是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保護。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則。便民原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許可過程中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申請並獲得行政許可。

4、救濟原則。救濟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予以補救的制度。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F. 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

是指有權機關應保護行政相對人因信任行政主體的合法性、正當性、權威性而無過錯參與其實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導性等行政行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肇始於德國行政法院判例,後經日本及中國台灣地區等的效仿、繼受與發展,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依據該原則進行的制度設計在保障人權、維護法的安定性、實現實質的法治行政方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拓展資料

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其判斷基準主要是根據無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主要強調了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倘若是由於行政相對人自己的過錯,造成違法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行為違法則不能成立信賴保護。

這一原則得到了德國行政立法的肯定,《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二款列舉規定了三種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情形:

(1)受益人以欺詐、脅迫或行賄取得一行政行為的。

(2)受益人以嚴重不正確或不完整的陳述取得一行政行為的。

(3)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也有學者不是從信賴的正當性出發而是從信賴利益與公益比較的角度來鑒別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並認為公益是成立信賴保護必須要考慮的要件之一。

G.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H. 我國《行政許可法》是如何體現信賴保護原則的

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抄本含義是,行政相對人基於行政機關的行為或承諾所形成的正當期待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予以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I. 行政許可法第8條的理解和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釋義】 本條是關於信賴保護原則的規定。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含義信賴保護原則起源於早期的「不準翻供」原則,二戰以後在世界許多國家行政法治實踐中得到廣泛認可和運用,其中德國是推行這一原則的代表。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對人對此予以信任和依賴。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決定的信任和依賴而產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借口任意改變既有的行政決定甚至反復無常,即便是自我糾正錯誤,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錯必糾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但在撤銷行政行為這一點上,主要限於對相對人課以義務為內容的違法行政行為方面,在此領域,即使相對人已超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限,行政機關仍可隨時撤銷這類違法行政行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為方面,信賴保護取代法律優先原則而居於主導地位,對於違法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尤其在違法原因可歸責於行政機關的情況下,應當首先著眼於保護受益相對人的權利或者利益,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擅自撤銷。如確實基於明顯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該項權利或者利益,也必須給予受益相對人補償,以免讓相對人承擔政府自身違法的責任。信賴保護的具體要求是:(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行為一經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2)對行政相對人的授益性行政行為作出後,事後即使發現違法或者對政府不利,只要行為不是因為相對人的過錯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銷、廢止或改變;(3)行政行為作出後,如事後發現有較嚴重違法情形或可能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撤銷或改變此種行為時,行政機關對撤銷或改變此種行為給無過錯的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補償。行政許可法體現了這一原則精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
信賴保護原則的理論基礎在於:第一,無論是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都要以誠信為基礎。誠實守信既是一項道德原則,也是一項法律原則。就行政行為來說,政府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復無常。第二,就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來說,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不得隨意變更。第三,行政法律關系要保持相對穩定,無論是對行政機關,還是對相對人,亦或是公共利益,都非常重要。行政相對人據此可以作出判斷,作出自己的行為。如果行政法律關系變動頻繁,就會使相對人不知所從,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二、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的兩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並不等於一律不得改變或者撤回。在一定條件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或者改變生效的行政許可,但需要有嚴格的限制和條件。行政許可法總結我國的行政管理實踐,對改變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也就是說原來的法律、法規、規章准予從事某種活動,後來通過修改,對這種行為加以禁止。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對原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頒發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了改變,提高了准入的門檻,或者對許可范圍進行了調整。被許可人必須滿足新的許可條件或者對其從事活動的范圍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對已頒發的行政許可作出變更。二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2003年春季,一些地方流行「非典型性肺炎」,醫學研究初步證實,「非典」病毒與野生動物有關。為了控制「非典」的傳染源,一些地方收回了頒發的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因為「非典」期間的情況與頒發經營許可證時的情形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合同法中有情勢變更的理論,即指法律行為成立後,作為其成立基礎及環境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行為成立之時不能預見的重大實質性的變化,當事人據此可以解除或者變更合同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行政機關因客觀情況變化而撤回或者變更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與情勢變更有相似之處。其不同之處在於,行政機關撤回或者變更許可,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只有以上兩種情況的出現,行政機關才可以撤回或者變更已經頒發的許可。除此之外,其他情況不得撤回或者變更,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要給予賠償而不是補償。
三、撤回或者變更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應當給予補償行政補償不同於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是因為違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賠償。補償即行政機關的合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行政機關撤回或者變更行政許可,給予補償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這種損失是客觀存在的。確定的,而不是想像的或者是或然的。這種損失只包括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二是財產損失與撤回或者變更行政許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存在因果關系。關於補償的原則,有合理補償、適當補償、充分補償以及相應補償等。我國外資企業法中規定,對外資企業實行徵收時,給予相應的補償。本法規定的是依法補償,即依照有關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補償。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四、本法有關條文對信賴保護原則的延伸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這些違法行政行為,按照違法無效的原則來說,應當一律予以撤銷。但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不能簡單套用這一原則,而要著眼於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因此,只是規定可以撤銷。是否撤銷,行政機關要基於信賴保護予以處理。如果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許可行為缺乏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是過去行政管理實踐中突出的問題之一。在一些人看來,行政許可是可以隨意行使不受約束的。鄭重的承諾瞬間可以改變,嚴肅的法律可以化為笑談,政府招商引資時隨意承諾,過後即予改變。其結果不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離了政府管理目標,而且影響了政府的效率,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權威。它所帶來的不僅是短期內的經濟損失,而且是一種對政府的信任危機。行政許可法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銷、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這對於加強行政機關的誠信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J. 什麼是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抄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二戰後在聯邦德國首先得到發展,現已成為許多國家行政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是公眾對自己國家及國家權力的信任,這種信任是公眾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為有明確預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許可法第8條體現了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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