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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不想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2-25 18:52:20

1. 哪些專利許可不予備案

下列情來況不予備案:
①專利自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②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③同一專利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④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⑤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 專利普通許可轉讓是什麼含義如何區別專利許可和轉讓

如何了解專利普通許可轉讓?我國專利法中規定專利可以進行交易轉讓,同時專利也可以進行許可;但是大家需要明白專利許可和專利轉讓是完全不同大概念范疇;為什麼這么說是不同范疇的呢?因為專利許可是轉讓權還在手中,許可給需要用專利技術的人,而專利轉讓則是徹底的轉讓專利權了。專利普通許可轉讓一般而言沒有所謂的專利普通轉讓只有所謂的專利普通許可,如果專利人不想讓專利技術直接轉讓出去那麼,專利權人可選擇專利許可的方式,這樣就保證了專利即是自己的還可以進行授權給其他的人,根據專利人本身的需求是否要進行轉讓轉讓或者轉讓許可我們了解下專利許可和專利轉讓的出以上講的之外有哪些區別之處,專利轉讓一般而言能讓專利人在短時間內獲取專利申請轉讓帶來的價值,一般而言轉讓一個專利的價格會偏高點,但是如果是許可方式那麼可能費用稍微少一些,通過時間的限定該專利給人使用的多久的方式,也可以多人轉讓,獲取經濟效益還是可觀的。專利普通許可給他人如果不是獨占許可方式那麼專利還是可以保持多方面的授權許可,這樣的可持續發展下去,但是如果直接轉讓出去就需要考慮好價格了,除非專利人急需經濟上的支持,或者專利人有很多專利的請款,大多數可能會選擇許可;當然前提是一個好的專利,符合大眾需求的專利技術才有買點。

3. 如果不給許可使用證明就不能使用他的專利嗎

對的,如果沒來有通過專利權人的源轉讓,你使用的話是構成侵權
以下行為都是屬於侵權行為: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4. 專利許可有幾種方式

專利實施許可有多種類型:

1、按照實施期限分,有在專利整個有效期間實施許可及在專利有效期間某一時間段實施許可;按照實施地區分,有在我國境內的實施許可和在特定地區實施許可;

2、按照實施范圍分,有製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及製造、使用、銷售全部許可;按照實施專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實施許可和特定實施許可;

3、按照實施條件分,有普遍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分售實施許可和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由於專利實施許可有多種類型,所以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必須明確實施范圍。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有專門格式,按規定認真填寫。

(4)專利不想許可擴展閱讀: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1、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3、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4、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5、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5. 專利 如何放棄獨占許可

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一份是原件)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變更申請表。備案變更的,在回變更後變更內容一欄註明答變更事項。備案注銷的,在變更後變更內容一欄註明「注銷備案」。變更申請表須由許可方、被許可方、被委託人共同簽章。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原件。
3.委託書原件。委託書應當由許可方、被許可方以及被委託人共同簽章。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許可權、委託事宜、專利申請號、發明名稱、委託人及被委託人姓名。委託書無固定格式,由當事人自行簽訂。
4.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5.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履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原備案證明遺失的,需提交有許可人及被許可人共同簽章的對證明遺失的確認申明。
就這樣具體的與代理事務所溝通。

6. 申請專利下來如果不使用會被撤銷嗎

如果不使用,有可能會被強制許可,而不會因為不使用被撤銷的。
你說的撤銷應該是專利無效,比如別人覺得你的專利很好,但沒有公開充分,去申請無效你的專利,等專利無效的時候大家都可以做了。也有可能別人想做你的專利的產品,但你不做也不讓別人做,別人可是可以申請強制許可的。不過這種強制許可比較少,一般都是無效你的專利或者別人找漏洞規避你的專利去弄個專利。
一般來說強制許可主要涉及的都是醫葯類,比如sars的時候,就有為了避免被國家強制許可趕忙授權給好幾個廠家進行生產的,因為被強制許可的話,專利帶來的經濟效益肯定沒有自己談合同來得多的。即使被強制許可了,專利還是存在的。

《相關專利法法條》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五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備案的後果是什麼

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因沒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而無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這兩個條款的內容分別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在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無效的人看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應當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後才生效的合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他們是把這一引導性規定當作了一種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了。實際上,國內的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行為完全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從我國《合同法》第324條、第342條、第344條、第346條的規定看,向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也不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據此,《專利法》也只是要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沒有要求辦理備案。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看出該備案行為不影響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讓我們再來看看該款的規定吧:「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請注意,該規定要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訂立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時間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也就說,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之前,雙方所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如果沒有其他無效情形,就已經生效了。且,該條並沒有規定不備案時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那麼,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辦理備案合同就無效的情況下,一個已經生效的合同是沒有理由被認定為無效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據此可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訂立後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不影響其效力。至於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那就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來判斷了。但是到目前為止,筆者尚未找到這樣的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罰」和「責任法定」的法律原則,在法律規范沒有對其後果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根據一個籠統的規定讓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該《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把備案期限限定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也是不恰當的。因為這樣的話,那些不了解法律規定的人或者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辦理備案的人就不能再備案了,如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再以此條款作為限制權利人的依據的話,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本來已經生效的合同,僅僅因為沒有在三個月內備案而變成無效合同,這有違公平、效率,誠實信用原則和市場經濟的要求。

8. 專利權人不服強制許可決定該怎麼辦

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專利局有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樣,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而由專利局裁決的,如果專利權人不服也可在上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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