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售賣許可證
① 在哪辦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去工商局辦理即可.
一、許可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
二、辦理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65號令)
三、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1)煙花售賣許可證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章 批發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六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並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四)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至少包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守衛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制度、
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產品檢驗驗收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違規違章行為處罰制度、企業負責人值(帶)班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
(六)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八)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並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和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必要的黑火葯、引火線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專用運輸車輛能夠滿足其配送服務需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② 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證件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材料(1式2份):
(一)版煙花爆竹經營(權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的合格證明;
(四)身份證復印件2張、相片2張。
二、受理部門
各市政務服務中心安監窗口或者安監局政務大廳
三、收費情況
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臨時)不收費用。
審批許可項目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2414081114
③ 請問如何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55 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④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1、申請人來向所在轄區鄉自鎮街區安監辦提交《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2、安監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2日內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安全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3、符合條件的,安監辦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由鄉鎮街區安監辦統一或申請人自行報行政審批大廳。
4、市安監局駐行政審批中心人員對上報辦證申請材料統一整理,移交三科辦理。
5、三科在1個工作日內對經營戶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6、對書面審查合格的經營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7、審查合格的經營戶統一安排培訓、考核(2個工作日)。
8、對考核合格的經營戶,經主管局長批准後,由三科統一印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9、由窗口用印、發放證書。
10、歸檔、備查。
(4)煙花售賣許可證擴展閱讀
辦證流程每個環節所需材料: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單位負責人及銷售人員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4、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5、經營場所周邊及現場安全條件說明。
⑤ 賣煙花爆竹需要什麼證件
需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沒有證件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批發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單位各級、各職能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清單;
(五)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六)建立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應急救援組織的證明材料;
(七)職工體檢情況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清單;
(八)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倉庫保管和搬運等危險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的證明材料;
(十一)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檢測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二)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三)經營場所和倉庫布局的設計圖紙;
(十四)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十五)申請出口經營的批發單位須一並提交針對出口經營所應具備的相關材料;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條件的證明文件、資料。
⑥ 如何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煙花售賣許可證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⑦ 賣煙花爆竹的許可證手續怎麼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申報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自行向各地方行政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三、所需資料:
1、《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證明;
3、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許可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五、辦理程序:
1、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所需資料;
2、安監部門進行現場審核;
3、安監部門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考核;
4、簽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責任書》;
5、領取《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
六、辦理時限: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
各省對申請的程序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但大同小異,在辦理前打電話咨詢各地安監部門為好
⑧ 怎麼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
1、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2、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3、《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4、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煙花售賣許可證擴展閱讀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⑨ 零售煙花爆竹需要辦哪些證件
零售煙花爆竹辦理證件的申請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1份)。
2、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3、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證明材料(1份)。
4、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
5、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應急現場處置方案(1份)。
6、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零售點證明材料(1份)(一般情況下出具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即可)。
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我國對煙花炮竹管理比較嚴格,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否則被查到的話,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嚴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⑩ 如何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步驟:
1、申請人向所在轄區鄉鎮街區安監辦提交《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2、安監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2日內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安全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3、符合條件的,安監辦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由鄉鎮街區安監辦統一或申請人自行報行政審批大廳。
4、市安監局駐行政審批中心人員對上報辦證申請材料統一整理,移交三科辦理。
5、三科在1個工作日內對經營戶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6、對書面審查合格的經營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7、審查合格的經營戶統一安排培訓、考核(2個工作日)。
8、對考核合格的經營戶,經主管局長批准後,由三科統一印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9、由窗口用印、發放證書。
(10)煙花售賣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請辦證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