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管理規定
⑴ 許可證制度的管理程序
在採用許可證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根據管轄的范圍和對象,設立各種許可證管理系統來負責受理許可證申請書,審查和頒發許可證,監督許可證的執行情況,並對違反許可證規定的持證者實行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許可證管理程序大致分為: 持證者如違反許可證中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造成環境損害或其他後果,主管機關可中止、吊銷許可證。違法者應承擔各種法律責任。有的國家在許可證管理程序中還包括其他一些關於申訴、補償的程序。
⑵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製品;
(二)游戲產品;
(三)演出劇(節)目;
(四)藝術品;
(五)動畫等其他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 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准後,應當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批准文件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持文化行政部門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並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批准文件,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補辦審核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二○○三年五月十日
⑶ 國家新政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一、規范辦理的程序
新政策規定在許可證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現證件失效的情況之下,有關部門應該在當場或者在5日之內告知建設單位將所有的證件補充齊全,除此之外,縣級以上的有關築建部門不具備增設辦理許可證的條件。
二、建立事後的監查制度
新政規定有關的發證機關需要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之後的一系列審查制度,對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一但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出現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進行開工、中途停止施工等問題,甚至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一定要進行及時的處罰處理。
三、加強信息的公開、公示
新政規定: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應在開工現場將施工許可證進行公示,發證的有關機關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所遞交的材料信息,包括條件,日期,程序,期限等相關內容在所辦理的場所和有關的網站向公眾予以公示,讓公眾有效的行使其查閱權,可以做到對違規的單位進行有效的監督。
四、出現量化的處罰標准
新政規定:有關的建築單位沒有獲取施工許可證和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工程分階段性的開工,或者擅自動工的單位對建築單位處罰合同價的1%-2%的罰款,對施工單位進行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責任到人,處罰到人
新政規定:建築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責任實施要落實到人,對單位進行罰款的,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進行或者其他責任的負責人處罰額尺度應該加大,數額應該在5%-10%的罰款,單位及其相關的責任人還會進行一系列的不良記錄的通報。
伴隨著房產市場的不斷發展,法律規范刻不容緩,新政的出台,對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了細化,我們在關注住房的同時,我們還要關注住房和辦公設施的房屋建設,在住上安全舒適的房屋外,我們還要重點注意房屋的安全問題,因此我們要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做好我們公民的應盡義務。
⑷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消費者自我判斷、企業自律和市場競爭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認證認可制度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
國家對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統一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八條 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及其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後,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依照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
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
第十五條 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指派2至4名核查人員,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核查人員經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條 核查人員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十八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對企業實地核查的結果書面告知企業。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企業經實地核查合格的,應當及時進行產品檢驗。需要送樣檢驗的,核查人員應當封存樣品,並告知企業在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第二十條 檢驗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准、要求進行產品檢驗,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經檢驗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機構負責人簽署。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二十三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審查後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證書);作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准予許可的決定及時通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准、要求發生改變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作出的准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八條 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許可證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許可證證書,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損毀,應當申請補領,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企業不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生產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許可證的標志和式樣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三十三條 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標注標志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三十四條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查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對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的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活動的情況;(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並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實施監督檢查或者對產品進行檢驗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並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投訴。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舉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五條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五十三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承擔發證產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八條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刁難企業,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列入目錄產品以外的工業產品設定生產許可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照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六十一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發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四)發現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嚴重失實,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條例的規定,亂收費的。
第六十三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六十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工業產品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項目依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標准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應當公開透明;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還或者變相返還所收取的費用。
第六十八條 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可以負責部分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或者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4年4月7日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認證費用
1:申請費用:2200/單元。同時申請兩個含兩個以上的,每加一個加收20%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解釋
摟主的問題是想確認----礦業產品的生產企業,不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去辦理「生產許可證」,而只需要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即可,對嗎?
A. 證據1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監察局關於發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的通知」:
http://www.aqbz.org/SBZN/Wenjian/SBCX/01.htm
1、程序中沒有提及辦理安全標志時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
B.證據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339.htm
「第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C. 證據3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礦用設備大類不在此目錄內。
http://www.bjtsb.gov.cn/infoview.asp?ViewID=8388
D. 結論
礦用產品從大類上講,是不需要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但具體到某些產品,如「鑽井懸吊工具」,就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因此,摟主需要依照該「目錄」細查,判斷是否需要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同時,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咨詢當地煤礦安監部門。
E. 引申
目前中國的技術法規很復雜,很多解釋前後矛盾,令人難以掌握。這種局面在新一代上任以後,應該會有所改觀。期待中...
⑹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電監會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和組織管理體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
本規定所稱電力業務,是指發電、輸電、供電業務。其中,供電業務包括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 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
從事發電業務的,應當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從事輸電業務的,應當取得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從事供電業務的,應當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從事兩類以上電力業務的,應當分別取得兩類以上電力業務許可證。
從事配電或者售電業務的許可管理辦法,由電監會另行規定。 下列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一)公用電廠;
(二)並網運行的自備電廠;
(三)電監會規定的其他企業。 下列從事輸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一)跨區域經營的電網企業;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電網企業;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
(四)電監會規定的其他企業。 下列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一)省轄市、自治州、盟、地區供電企業;
(二)縣、自治縣、縣級市供電企業;
(三)電監會規定的其他企業。 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三)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二)發電設施具備發電運行的能力;
(三)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申請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輸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二)具有與申請從事的輸電業務相適應的輸電網路;
(三)輸電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竣工驗收;
(四)輸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
(二)具有與申請從事供電業務相適應的供電網路和營業網點;
(三)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
(四)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⑺ 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工商營業證,稅務登記證,產品合格證,凡是需要的證件,不能少,只有合法,才能生存,質量第一,安全第一,沒有兩個第一,談制度都是紙上談兵。
⑻ 請問有相關,許可證的管理制度嗎
建議你去公安局問問
⑼ 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一、 食品銷售(無須現場審查項目)衛生許可證書 ? ?(一)基本程序 ? ?申請領表(准備所需資料)→提交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受理→審定→十個工作日發放衛生許可證 ? ?(二) 所需資料1.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二份,填寫單位名稱及地址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其它內容按實際情況填寫,空格處填「無」;2.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或身份證明復印件);3. 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農村提供該房產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或鄉規劃蓋章的使用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及產權人的房產證明復印件);4.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及復印件。5. 申請單位在工商局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註:所有材料應使用A4紙;有公章的單位要在所有材料上蓋公章,任命檔要加蓋上級公司或主管部門公章;以上數據填寫用簽字筆、鋼筆或計算機列印,要求字跡工整、清楚。)二、 食品銷售餐飲業衛生許可證書 ? ?(一) 申辦程序 ? ?申請領表(准備所需資料)→提交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受理→五個工作日內現場審查,經驗收合格後→審定→十個工作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 ? ?(二) 申辦衛生許可所需資料1.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二份,填寫單位名稱及地址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其它內容按實際情況填寫,空格處填「無」;2.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法人單位—董事會決議、章程;企業分支及下屬單位—任命文件;個人獨資及個體戶—身份證明復印件);3. 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農村提供該房產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或鄉規劃蓋章的使用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及產權人的房產證明復印件);4. 申請衛生許可證單位方點陣圖:要求用簽字筆、鋼筆、計算機繪制,要從臨近的主幹線畫起,將沿途的重點建築及標志註明;5. 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用簽字筆、鋼筆手繪、計算機繪制或專業制圖,比例1:100或1:200,要標明使用部分建築的尺寸、各房室的用途、各類衛生設施(要有圖例);6. 企業衛生管理制度;7. 根據規定提交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8.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及復印件;9. 申請單位在工商局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0.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數據。(註:除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外,所有材料應使用A4紙;有公章的單位要在所有材料上蓋公章,任命檔要加蓋上級公司或主管部門公章;以上數據填寫用簽字筆、鋼筆或計算機列印,要求字跡工整、清楚。)三、 食品攤販衛生許可證書(一) 申辦程序申請領表(准備所需資料)→提交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受理→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審查,經驗收合格後→審定→十個工作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二) 申辦衛生許可所需資料:1.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食品攤販);2. 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明復印件;3.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市場出據的攤位證明);4.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及復印件;5.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數據。四、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一) 程序申請領表(准備所需資料)→提交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受理→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審查,經驗收合格後→審定→十個工作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二) 申辦衛生許可所需資料:1.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二份,填寫單位名稱及地址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其它內容按實際情況填寫,空格處填「無」;2.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法人單位—董事會決議、章程;企業分支及下屬單位—任命文件;個人獨資及個體戶—身份證明復印件);3. 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農村提供該房產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或鄉規劃蓋章的使用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及產權人的房產證明復印件);4. 申請衛生許可證單位方點陣圖:要求用簽字筆、鋼筆、計算機繪制,要從臨近的主幹線畫起,將沿途的重點建築及標志註明;5. 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用簽字筆、鋼筆手繪、計算機繪制或專業制圖,比例1:100或1:200要標明使用部分建築的尺寸、各房室的用途、各類衛生設施(要有圖例);6. 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產品包裝材料、卷標、說明書樣稿;7. 產品或試產樣品全項目衛生檢驗報告和產品執行標准(含企業標准);8. 實驗室設置情況(實驗室規模、儀器設備、實驗人員資格證明)及可檢測項目(每批次每天的留樣和檢測指針、檢測項目);9. 企業衛生管理制度;10. 根據規定提交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11. 食品委託加工還需提交:委託加工合同書,受委託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雙方蓋章),受委託加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蓋章),且受委託企業衛生許可項目中應含有與委託加工產品相同工藝的產品;提供委託生產加工的所有產品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報告(有效期內);12. 生產加工學生營養餐企業還需提供以下資料:1) 制定學生營養餐的依據及標准;2) 學生營養餐的合理營養配餐資料;學生營養餐的營養素、熱量、蛋白質、脂肪、鈣、鐵、鋅、視黃醇當量、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的設計計算資料,根據營養成分計算的配料資料,根據食物配料編制食譜;3) 合理烹調,防止營養素損失的措施;4) 保證學生營養餐衛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樣制度;5) 生產經營學生營養餐的送餐企業應提供企業標准,食品包裝上應標明廠名、廠址、主要營養成分最低含量、裝盒時間、食用時限;6) 營養工作人員資料(營養師資格證明)。13.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及復印件;14. 申請單位在工商局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5.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數據。(註:除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外,所有材料應使用A4紙;有公章的單位要在所有材料上蓋公章,任命檔要加蓋上級公司或主管部門公章;以上數據填寫用簽字筆、鋼筆或計算機列印,要求字跡工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