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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24 19:05:02

Ⅰ 什麼條件可以作代理

代理的條件如下:1、年滿18周歲的合法公民;2、從事商旅行業者優先,有銷售渠道者優先;3、能誠信地為客戶提供服務者優先;4、有經營場地者優先。

Ⅱ 公民代理涉外案件應該滿足哪些條件

認為,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未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即未履行相關證明手續,委託代理行為不具有效力。所以,原告的委託代理人不能代理本案的訴訟活動。 對被告提出的異議,合議庭即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未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委託代理人不能出庭參加本案訴訟活動。基於原告沒有出庭,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又不合法的情況,合議庭宣布案件休庭延期審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 、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必須委託中國律師。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的司法制度只能適用於本國,而不能延伸於國外。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允許外國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國的司法事務,這是國際上公認的一條原則。因此,任何國家的律師只能在其本國領域內從事訴訟代理業務,而不能到外國法院以律師身份代理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外籍當事人需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可以委託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託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託,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涉外民事訴訟中,在作為當事人的外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授權其本館官員,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者中國公民代理民事訴訟。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辦理有關授權委託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本案是外國公司委託中國公民出庭代理訴訟,因授權委託書沒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在原告沒有出庭只有委託代理人出庭又不合法的情況下宣布休庭是正確的。

Ⅲ 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代理人應符合什麼條件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的,委託書的主要內容是要寫明委託人的姓名及基本信息情況、受託人的姓名及基本信息情況、委託辦理的事項及相應的許可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進行特別授權的,代理許可權應表述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否則就屬於一般代理,受委託人無權就實體權利代委託人作出決定。
另外,對於受委託人,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只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人員,才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參加法院訴訟活動。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Ⅳ 請問哪些人可以進行公民代理有無法院許可代理的具體規定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版民,都可以被委權托為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以上二條都規定了,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最高院有無對這種許可的范圍和對象作過規定./

Ⅳ 請問法律對公民代理有何限制

代理分為民事代理、民事訴訟代理、刑事訴訟代理等。我國法律對代理的限制為:

一、民商事代理:進行民商事代理,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委託代理終止。

二、刑事訴訟代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刑事訴訟代理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代理人限制條件: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5)公民代理的條件擴展閱讀: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七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Ⅵ 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普通公民還能代理民事訴訟嗎

基本取消,但是有特例,新的民事訴訟法基本取消了一般公民的訴訟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拓展資料:

對於公民代理不能簡單的說限制或取消。

原因在於:

1、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還有待提高,專業律師在質量和數量上仍不能滿足整個法律服務行業的需求,而公民訴訟代理可以彌補一些法律服務的專業需求,能夠滿足基層群眾對社會法制、經濟生活的基本需要;

2、我國的經濟狀況還不是很好,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多數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比較差,難以承擔律師代理費用,國家能夠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圍和作用還非常有限;

3、公民代理一般都是當事人從自己周圍的人群中所選擇的比自己更適合參加訴訟的人選,對於案件的調解,社會矛盾的化解,法制的宣傳教育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4、我們不能否認,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的存在,但不應因為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行為而否定整個公民代理制度,公民代理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被一些人惡用了,因此我們應該進一步加以完善。

Ⅶ 公民代理資格問題

公民代理和律師的區別?
律師,一般經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學習,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內得律師執業證書,就職容於某一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中心。聘請律師,需要向其就職的單位支付服務費用。
公民代理,一般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學習,不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不一定專職從事法律服務,屬於幫忙性質,不必支付費用。
律師是專業的,公民代理屬於業余的。
律師有一定的補充調查手段,公民代理沒有這些手段,只能找人幫忙。
律師對法院的一些規則甚至法官比較熟悉,公民代理一般不具備這些行業上的能力。但是公民代理一般對委託人的個人、家庭等情況比較熟悉,能很快進入情況。

Ⅷ 公民代理民事案件有何規定有何要求

刑事案件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民事案件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行政案件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均要求
要有社區或者單位的推薦信,只能委託一到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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