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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

發布時間: 2021-02-24 05:42:00

①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的步驟是什麼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2)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3)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4)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單位。

(6)有滿足相關設計規范要求的施工圖紙;

(7)已在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50%;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30%。

申請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築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3)用地批准手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有關批准文件)復印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原件;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6)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7)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8)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9)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施工圖備案回執;

(10)法人委託書;

(11)分類填報的《北京市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用)。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原件;

(4)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掘路、佔道許可手續(涉及掘路、佔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託書。

3、裝飾裝修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僅外立面裝修時提交);

(3)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的還需出具租賃協議復印件、產權人出具的同意裝修證明);

(4)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法人委託書。

(二)注意事項: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現場踏勘

標准:

(1)工程用地位置、范圍應當與規劃許可一致;

(2)規劃許可確定的用地紅線范圍內和代征地范圍內施工現場拆遷進度應當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現場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圍檔的設置、地下管線的防護或者改移措施、毗鄰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空中架設障礙物的排除情況等應當符合規定;

(4)施工現場供水和排水、供電以及施工道路應當滿足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平整;

(5)無違法開工行為。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重新申領許可證、變更許可證和遺失補證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符合《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的規定

申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現場踏勘

現場踏勘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工程現場進行踏勘。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的,檢查標准、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新發施工許可證現場踏勘標准。不需進行現場踏勘的,書面寫明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和踏勘記錄表轉初審人員。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來源於網路

②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哪個部門辦理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擴展閱讀

施工許可證條件規定

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是建築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才能開工。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 辦理施工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准備材料:

符合《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的規定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擴展閱讀

現場踏勘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工程現場進行踏勘。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的,檢查標准、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新發施工許可證現場踏勘標准。不需進行現場踏勘的,書面寫明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和踏勘記錄表轉初審人員。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現場踏勘標准:

(1)工程用地位置、范圍應當與規劃許可一致;

(2)規劃許可確定的用地紅線范圍內和代征地范圍內施工現場拆遷進度應當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現場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圍檔的設置、地下管線的防護或者改移措施、毗鄰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空中架設障礙物的排除情況等應當符合規定;

(4)施工現場供水和排水、供電以及施工道路應當滿足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平整;

(5)無違法開工行為。

參考資料:網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④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如何辦理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需提交各種申報材料。

具體材料:

  1. 申請報告1份;

  2. 建設計劃及回發改委立項批復答1份;

  3.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復印件)1份(招拍掛項目除外);

  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1份;

  5. 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提供復印件並核對原件)1份;

  6. 經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單體設計方案(含審定立面效果圖)1份;

  7. 建築設計施工圖2套;

  8. 按批準的規劃方案標注的數字化地形圖(光碟)1份;

  9. 建築設計施工圖光碟1份;

  10. 概算或預算1份;

  11. 基建收費發票單據(復印件)1份;

  12. 涉及環境保護、道路交通、衛生、消防、國防、人防、地震、電力電訊、鐵路、水系江堤、園林、綠化等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事先徵求有關主管單位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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