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費用
㈠ 行政許可對收費的規定是完全不收費對嗎
是可以收費的。但有嚴格規定哪些可以收,而且只收工本費。所謂手續費是違法的。
㈡ 行政許可收費嗎所收取的費用是不是行政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9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所以工商等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取行政許可費用,但是具體數額由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為滿足特別的行政支出,向與特別支出存在特定關系的行政相對人收取貨幣的行為。如:工商管理費、過路、過橋費等。一般來講,行政收費包括行政許可收費。行政許可收費指的是進行申辦行政許可事項時收取的費用,例如工商營業執照許可費就是行政許可收費。
關於行政許可收費事項,我國《行政許可法》第58、59條規定有:(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㈢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規定如下:
1、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3審批收費項目。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
(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
(6)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
(8)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規定頒發的證照、證件,或雖有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但已有經費來源的。
(9)未經人事部批准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包括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的考試。執業資格准入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未經勞動保障部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
(10)除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規定以外,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強制性考試收費。
(11)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強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參加的評比(包括評選、評優、評價、評獎、評審和展評)收費。
(12)未經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公務交由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辦理實施的收費。
3、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3)行政許可的費用擴展閱讀
分類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
(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
(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㈣ 行政許可法對收費的規定是什麼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㈤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 )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單選A返還B變相返還C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 )實施行政許內可所收取的費用。容
財政部門亦稱"財政機關"。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行政機關中負責財政管理工作的機構。我國的財政部門包括:國務院下設的財政部;地方各級政府所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行政公署財政處;各縣(市)、自治州、自治縣、市轄區財政局;以及各鄉、鎮財政所。
行政機關(Administrative Organs)通常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包括政府以及有關功能部門。
㈥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收取的費用為A0元 B50元 C100元 D不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簡單概括一下幫你理解法條:
一是不收費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費。
二是財政保障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是一項行政管理活動,其所需費用應當列人本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是收費法定原則。收費必須有法律、行政法則作為依據,必須按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必須實行公開收費。
四是收費入庫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變相返還所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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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分類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按收費類別分為:行政管理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鑒定類收費、考試類收費、培訓類收費、其他類收費等六類。
(一)行政管理類收費。行政管理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其中,「證照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技術、資源管理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製發各種證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費。主要包括注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以及各種證照收費。
(二)資源補償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指開采、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水資源費等資源類收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排污費、水土流失防費、林地補償費、社會撫養費等補償和治理類收費。
(三)鑒定類收費。鑒定類收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檢驗、檢測、鑒定、檢定、認證、檢疫等活動而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
(四)考試類收費。考試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的考試,或實施經人事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職業資格考試而收取的費用。
(五)培訓類收費。培訓類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活動而收取的費用。
(六)其他類收費。其他類收費指上述五類收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拓展資料: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還包括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法律規定
(一)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
(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
(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
(6)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四)培訓費政策規定。
(1)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培訓,屬法定培訓,具有強制性,應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予以管理。
(2)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舉辦的強制性培訓,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完成指令性培訓任務舉辦的培訓班不得收費。
(3)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面向系統內舉辦的各類型學習班、凡無經費來源的原則上不得辦班,確屬需要又經費不足的需按有關程序報經批准。
㈧ 有權就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作出規定的範文性文件是()
《行政許可法》第58條第款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收取費用,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作特別規定,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都無權規定。
㈨ 許可證辦理需要多少錢
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國家是免費的,不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