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權名詞解釋
『壹』 行政授權有哪幾種方式其過程是什麼
行政授權乃是授權的一種形式,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機關把某些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職能機構,以便下級能夠在上級的監督下自主的行動和處理行政事務。
(一)根據行政工作內容的重要程度、上級行政主體的管理水平以及下級行政主體的工作能力等綜合情況,可將行政授權分為充分授權、不充分授權、制約授權和彈性授權[1]。
1、充分授權也叫一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給下級分派任務時,允許下級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決定行動方案,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去努力工作,達到目標。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授權通常是上級向下級發布一般工作指示,而不是要求下級完成特定的任務。絕大多數的行政授權都屬於這一類。
2、不充分授權也叫特定授權或稱剛性授權,是指上級領導對下級的工作范圍、內容、應達到的績效目標,完成工作的具體途徑都有詳細的規定,下級必須嚴格按照上級領導的意圖開展工作,執行上級領導發布的各項指示。這種授權形式通常適用於一些重大的事項或任務。由於事關重大,上級領導不能不負起主要責任,授予下級以有限的開展工作的權力。在不充分授權中,作為被授權者的下級的職務、責任及權力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都有明確的要求。
3、制約授權又叫復合授權,是把某項任務的職權,分解授予兩個或多個子系統,使子系統之間產生互相制約的作用,以避免出現疏漏。當工作難度較大,技術性較強而容易疏漏,不宜進行充分授權,或者是領導者本人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實施不充分授權時可採用制約授權。這種方式的授權通常需要授權者利用助理的幫助和協商。
4、彈性授權也叫動態授權,是指在完成同一項任務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授權方式。這種授權適用於對復雜的任務、或對下級的能力、水平無充分把握的時候的情況,以及環境、條件多變的精況。
(二)根據授權的媒介和方式,可將行政授權分為[2]:
1、書面授權,是上級行政主體以文字形式對下屬工作的職責范圍、目標任務、組織情況、等級規范、分層負責辦法、處理規程等都有明確規定的形式。
2、口頭授權,是上級行政領導對下屬用口頭語言所做的工作交代,或者是上下級之間根據會議所產生的工作分配。
3、根據授權的合法程度,可將授權分為:(1)正式授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定程序。 (2)、非正式授權,是指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組織體系之外的非程序性授權。
行政授權的一般步驟是:
1、確定授權內容。根據行政任務,行政領導必須確定其工作的內容與范圍,然後對這些工作進行分析比較,確定哪些是自己應該做的,哪些是應交由下級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去處理的。
2、選擇授權對象。行政授權內容確定後,上級領導便要在下級中選擇適當的授權對象。選擇授權對象時所依據的是指派工作的性質、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復雜性的程度等。
3、規定授權目標和責任。行政授權後一般都採取目標管理形式,故上級領導在授予下級權力後要對其工作所應達到的目標、成果,以及完成工作的許可權和所應負的責任等都作出明確的規定。
4、正式授予權力。授權可以採取開會任命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發文件、任命書或聘書等方式進行。
5、檢查授權工作結果。上級領導檢查授權工作結果可以要求下級定期填報表格、提出書面報告,或者被授權者定期做述職報告等方式進行。
行政授權並不是單向的行為過程,而是一種權力授予和權力接受之間的雙向行為。作為雙向管理行為的行政授權,如果沒有被授權者的充分理解和明確表示,是很難取得成功的。因而要處理好授受關系。要注意排除授權方面的障礙[2]:行政授權主體要克服心理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主體要克服能力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還要克服來自授權客體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也要克服來自組織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還必須克服來自環境方面的障礙。
『貳』 如何正確理解行政授權的原則和方式
行政授權乃是授權的一種形式,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機關把某些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職能機構,以便下級能夠在上級的監督下自主的行動和處理行政事務。
主要原則有:①逐級授權原則。授權者一般是對其下屬按級別逐層授權,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可越級授權。②權責一致原則。所授許可權應與其所負責任統一。③授權適當原則。授權的范圍、內容、人選、方式、期限、工作量等要符合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要從實際出發,考察被授權者的知識和能力,以利於行政事務的完成。④授權有限原則。授權者不可將自身不具有的職權或應當自己掌握的重大職權授予下級。⑤授權監督原則。授權者對被授權者在執行授權事務時進行監督,如被授權者違反授權范圍,觸犯法律、法令時,授權者有權糾正。
方式:(一)根據行政工作內容的重要程度、上級行政主體的管理水平以及下級行政主體的工作能力等綜合情況,可將行政授權分為充分授權、不充分授權、制約授權和彈性授權。
1、充分授權也叫一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給下級分派任務時,允許下級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決定行動方案,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去努力工作,達到目標。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授權通常是上級向下級發布一般工作指示,而不是要求下級完成特定的任務。絕大多數的行政授權都屬於這一類。
2、不充分授權也叫特定授權或稱剛性授權,是指上級領導對下級的工作范圍、內容、應達到的績效目標,完成工作的具體途徑都有詳細的規定,下級必須嚴格按照上級領導的意圖開展工作,執行上級領導發布的各項指示。這種授權形式通常適用於一些重大的事項或任務。由於事關重大,上級領導不能不負起主要責任,授予下級以有限的開展工作的權力。在不充分授權中,作為被授權者的下級的職務、責任及權力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都有明確的要求。
3、制約授權又叫復合授權,是把某項任務的職權,分解授予兩個或多個子系統,使子系統之間產生互相制約的作用,以避免出現疏漏。當工作難度較大,技術性較強而容易疏漏,不宜進行充分授權,或者是領導者本人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實施不充分授權時可採用制約授權。這種方式的授權通常需要授權者利用助理的幫助和協商。
4、彈性授權也叫動態授權,是指在完成同一項任務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授權方式。這種授權適用於對復雜的任務、或對下級的能力、水平無充分把握的時候的情況,以及環境、條件多變的精況。
(二)根據授權的媒介和方式,可將行政授權分為:
1、書面授權,是上級行政主體以文字形式對下屬工作的職責范圍、目標任務、組織情況、等級規范、分層負責辦法、處理規程等都有明確規定的形式。
2、口頭授權,是上級行政領導對下屬用口頭語言所做的工作交代,或者是上下級之間根據會議所產生的工作分配。
3、根據授權的合法程度,可將授權分為:(1)正式授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定程序。 (2)、非正式授權,是指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組織體系之外的非程序性授權。
『叄』 行政授權的介紹
行政授權乃是授權的一種形式,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機關把某些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職能機構,以便下級能夠在上級的監督下自主的行動和處理行政事務。
『肆』 行政授權和行政委託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託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託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託可以通過實際委託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託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託。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託被委託的機構並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
『伍』 行政委託與行政授權的區別
1.最主要的是主體不同;授權的主體一般是特殊主體,一般像派出所,工商所一樣被授權從事某一具體行政行為;
2.獲得權利的法定依據不同;行政授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果沒有法定依據的,視為行政委託;行政委託不強調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只要不違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3. 法定方式不同;行政授權的方式有兩大類:一是直接授權;二是間接授權,即法律、法規規定某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將某個特定的行政職權授予某個組織。
行政委託的方式較為靈活,由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以具體的委託決定來進行;
4.法律後果不同;行政授權的法律後果是:
1)使得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的職權內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對於行政委託來說,不發生行政職權和職責的轉移,受委託的組織並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職權,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受委託組織根據行政委託行使職權必須以委託的行政主體的名義,而不是以受委託組織自己的名義進行,其行為對外的法律責任也不是由其承擔,而是由委託的行政主體承擔.
『陸』 行政授權的正確理解是
法律授權的,被授權組織自己行使行政權,自己承擔行政責任,可以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委託行政的,由委託方承擔責任,委託方可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至於如何區分,看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將某項行政權授予特定組織。
『柒』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託的區別
行政授權是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把某些行政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行使,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獲得授權後,就可以在授權范圍內自主地處理有關的行政事務。在行政授權關系中,授權者對被授權者有指揮和監督的權力,被授權者對授權者有按要求完成任務的義務。 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均應屬合法的行政機關,授權行為一旦發生,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行政委託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職責范圍內依法將其行政職權或行政事項委託給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受委託者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職權,並由委託機關承擔法律責任。」行政委託由於不發生職權職責、法律後果及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託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託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託可以通過實際委託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託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託。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託被委託的機構並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
『捌』 能舉兩個例子分別說明下什麼是行政授權什麼是行政委託嗎
1、溫州市政府授權溫州交通局管理高速路收費管理權,這就是行政授權。溫州交通管理局委託高速收費站代為收取高速費等事宜。這就是行政委託。
2、廣州市公安局這是個行政機關,廣州市公安局裡面的戶籍科、法制科、這些是內設機構,那麼不是在廣州市公安局裡面的就是派出機構,比如說,派出所,被授權的組織就是被法律授權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委託組織就是,經過主管部門委託辦一件事就是被委託組織。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託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託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託可以通過實際委託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託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託。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託被委託的機構並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
(8)行政授權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託的共同點:
1、都是非政府組織,是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
2、都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例1:國家圖書館對讀者有公共管理的職能。
例2:學校對於家屬區的管理和大的學校里的紅綠燈等的管理,應該給學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權。
在行政授權關系中,授權者對被授權者有指揮和監督的權力,被授權者對授權者有按要求完成任務的義務。 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均應屬合法的行政機關,授權行為一旦發生,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行政委託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職責范圍內依法將其行政職權或行政事項委託給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受委託者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職權,並由委託機關承擔法律責任。」行政委託由於不發生職權職責、法律後果及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
『玖』 行政授權的特點
1、行政授權在本質上是行政組織內部權力分配的特定方式[2]。
2、行政授權實際上是行政領導活專動過程的一部分。屬
3、行政授權也是一種權責高度統一的管理行為。
這三個特徵,將行政授權與行政法律關繫上的代理、助理和一般組織分工區別開來:
1、行政授權與行政代理不同。行政代理指的是代理人依法代替某一行政人員執行其任務,並要自負全部責任;而行政授權則是被授權者負責行使其法定的職權,並非代替他人。
2、行政授權與行政助理不同。行政助理是有人來幫助負責者去處理行政事務,接受別人幫助的行政人員仍負有其全部責任,而助理別人的人自己沒有多少責任;在行政授權中,被授權者則負有相當的責任。
3、行政授權與行政分工不同。行政分工是指不同的行政機關或行政工作人員各負其責,彼此之間未必有上下級隸屬關系;而行政授權則包含上下級之間必須具有的監控與報告關系。
『拾』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授權性法律規范 2、行政法制監督 3、指定代理 4、財產保全 二、簡答
授權性規范是指規定授權人們可以為或可以不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其特點是既不要求人們必須為某種行為,也不禁止人們為某種行為,而是授權人們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在法律條文中,這種法律規范通常使用「得」、「可以」等字樣來表述 。
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內部及外部其他國家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主要是行政層級監督、監察機關監督、人大監督和司法機關監督。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1、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維護以公有制為主體,以國有經濟為主導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法治。
第二,維護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法治。因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自己的法律和制度來保障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實現。
第三,維護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法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思想的。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維護馬克思主義在國家意識形態中的指導地位,從而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第四,是維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法治。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特徵和優勢。
2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
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下列民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實施的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適應的民事行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民事行為。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由決定的內心意思的真實反應,即行為人內心意思的形成是自由形成的真實意思。
第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標的確定和可能。
3.環境保護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a.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b.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台治理的原則。
c.污染者治理、開發者保護的原則。
d.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e.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4、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對哪些事項提起的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法院不受理以下事項的行政訴訟:
a.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b、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c、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d、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