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行政法規
① 憲法中對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授權條款及許可權規定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回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答,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九十條第二款: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② 什麼叫授權性法規
授權性法律規范,是指授於公民、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可以自行抉擇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法規在法律條文中,多以「可以」、「有權」、「享有」、「具有」等詞來表達。授權性法規稱為任意性規范。
例:
1、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授權性法規。
2、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這是遵循的受權性法規的任意性。
與授權性法規相對應的是「禁止性規范」和「命令性規范」,稱為義務性規范,也叫強制性規范。
(2)授權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授權立法」制度是在資產階級國家成立,制定了憲法,出現了近現代意義上的分權後才作為法律上的專門術語而使用。
授權立法制度是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成為各國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紀30年代由英國開始的,自產生後它就伴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和政府職能的擴張而逐步發展起來。
授權立法有如下特徵:
1、從屬性,即授權立法來源於享有職權立法權機構的授權,從屬於職權立法,是由職權立法派生出來的。
2、有限性,即授權立法不僅受到憲法限制,還直接受到授權法限制,受到授權機關的監督和制約。
3、靈活性,授權立法根據社會的不斷變化,及時制定或修改法律實施細則、處理突發事件,它是在憲法高度穩定性、分權原則權威性與社會對政府職能靈活性需要之間的一種平衡。
③ 行政法規與授權立法的關系,如何讓區分具體如何區分一部法律是行政法規還是授權
授權立法必須有授權機關的明確授權;
一般授權立法的事項不被授權的機關許可權內;
授權立法的事項一旦條件成熟,要提請制定法律。
參考立法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④ 行政授權的涵義
我國通常意義上的行政授權概念有其獨特的內涵,系指法律、法規將版某項或某一方權
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
這一概念幾成
我國行政法學界的通說,相關研究大都以此為基礎展開。事實上,我國行政法上行政授
權概念的產生在某種意義上是以迎合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為目的的。由此,行政授權作
為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中的一個重要部分被納入了學者的視野。我國行政授權的概念實際
上涵蓋了法律、法規對行政權的設定與分配,而非行政權的轉讓,這與行政授權的本意
不合。行政權的設定或可稱為授權行政,與行政授權有本質的不同,以此概念為藍本與
行政委託作比較,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將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權而行使的立法行為
作為行政權轉讓的行政行為,而將真正的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授權視為行政委託,最終
忽視了行政授權的研究。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授權,必須依據法律中明確的可以授權的
規定,且應客觀擁有所授職權,並嚴格依照授權程序進行。以不同於我國傳統意義上的
行政授權概念審視曾經與其密切聯系的一系列問題,將有助於相關理論的檢討與重構。
⑤ 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什麼
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⑥ 行政法規是否可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所以行政法規可以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⑦ 什麼叫法律,法規授權
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可為或不可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其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則。
授權性法律規則是指授於公民、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可以自行抉擇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
例如: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授權性法規。
⑧ 法律,行政法規可以授權公共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么
法律,行政法規不,可以授權公共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8)授權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⑨ 授權行政法規與法律沖突的應該報請那個部門
授權行政法規與法律沖突的,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