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廣告專有權的內容

廣告專有權的內容

發布時間: 2021-02-22 01:21:47

① 簡述《廣告法》對廣告的內容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
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② 介紹一些廣告法律法規 專有權等的書籍或網站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9042514847.html

③ 廣告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一)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三)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志、國歌音響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的;
(六)貶低同類產品的。 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應當有明確的標志。新聞單位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不得借采訪名義招攬廣告。
第十條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為卷煙做廣告。
獲得國家級、部級、省級各類獎的優質名酒,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做廣告。 申請刊播、設置、張貼下列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
(一)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轄市以上標准化管理部門或者經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
(二)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
(三)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四)標明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五)標明注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
(六)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當提交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各類廣告,需要提交證明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的證明。 戶外廣告的設置、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在政府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置、張貼廣告。 廣告業務代理費標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國家物價管理機關制定。
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佔用費的收費標准,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物價、城建部門協商制訂,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停止發布廣告;
(二)責令公開更正;
(三)通報批評;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罰款;
(六)停業整頓;
(七)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
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戶和消費者蒙受損失,或者有其他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受害人可以請求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條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④ 專題:電視廣告法規定不得有哪些內容

電視廣告法 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電視廣告法公布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電視廣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葯品、醫療器械電視廣告法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五)廣告法律專題 、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⑤ 廣告法中哪些是算違法的

廣告法中違法的如下:

(一)非法經營廣告

非法經營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證照,擅自承辦廣告業務或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非法經營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無證經營廣告,即沒有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無論是從事常年性的廣告經營活動,還是從事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都屬於違法行為。

2.超出經營許可權范圍經營廣告。《廣告經營許可證》對廣告經營的范圍有明確的界定。凡超出經營范圍的廣告經營活動,均屬非法經營。

3.新聞單位內部非廣告經營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以及新聞工作者借采訪名義招攬廣告等。
4.外國企業或組織、外籍人員未經中國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國境內承攬廣告。

5.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承辦經營性印刷品廣告、贊助廣告、大量發行郵寄廣告等。 對於非法經營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發布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方式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 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葯品、農葯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准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布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注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准、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根據《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布違禁廣告 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作廣告,即構成發布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 對發布違禁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布超越經營范圍或國家許可范圍的廣告 超越經營范圍,是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營業證照所明確規定的營業范圍而經營廣告業務的行為。《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不得刊播、設置、張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志、國歌音響的;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弄虛作假的,貶低同類產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准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按照申請者的營業能力規定了營業范圍。每個廣告經營者都必須嚴格按被規定的營業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廣告費兩倍以下罰款。"

(五)發布有產品獲獎內容,但不標明產品獲獎級別、時間、頒獎部門的廣告 《廣告管理條例》所指的獲獎產品包括兩類。一類是指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授予各類獎的產品和獲得國際組織授獎的產品。另一類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國優、部優、省優質產品獎的產品。 《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第三款規定:「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復制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負連帶責任。」

(六)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 廣告證明,是指表明廣告客戶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文件、證件。 廣告主委託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依法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交和交驗上述兩類證明文件,並保證所提交的廣告證明真實、合法、有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要求廣告主提供相應證明,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證明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經營者代理、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廣告主偽造、塗改、盜用或擅自復制廣告證明 偽造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假造。製作廣告證明文件;塗改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對廣告證明文件證明的內容進行改制,變換其內容,以適合其需要;盜用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廣告證明竊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復制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非法復製法律規定不能自行復制的廣告證明。 根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主提供虛偽證明文件,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 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是指《廣告法》沒有授權的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為廣告主出具無效的、虛假的證明。 對於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予以嚴懲。凡因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而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六條規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壟斷行為的表現 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是指廣告活動的當事人或經濟組織對廣告市場運行過程或這一過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對其他的合法廣告經營活動進行排斥、控制。其具體行為表現如下: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廣告經營者簽定限制競爭的協議。它包括:簽訂分割廣告市場的協議,規定各自不進入對方佔領的市場或進入後互不競爭;一致同意共同對付外來競爭或規定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條件等。

(2)在市場上占優勢的企業,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謀取獨佔地位。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某一類廣告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廣告經營者作交易;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搞歧視性價格,對不同的廣告經營者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2.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 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欺騙性的、有害的競爭方法與同類企業進行競爭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如下:

(1)編造、散布有損於競爭對手的不真實的消息。

(2)採用賄賂或變相賄賂等非法手段招攬廣告。

(3)違反國家廣告收費標准規定,採用改變廣告代理收費標準的手段,爭搶客戶。 《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對在廣告活動中進行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止整頓。

⑥ 新修訂的《廣告法》有哪些內容

一、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准則
修訂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葯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准則。
二、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
新《廣告法》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我國廣告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著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虛假違法廣告治理問題,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於虛假廣告,同時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
三、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嚴控煙草廣告發布
禁止煙草廣告有利於遏制煙草消費,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我國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需要,此次修法進一步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同時明確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廣告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五、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
商業廣告是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重要的信息來源,如果對商業廣告不加以規范和引導就會影響兒童各方面發展進而侵害兒童權益。此次《廣告法》中新增規定,如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葯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游戲廣告。
六、新增關於互聯網廣告的規定
我國互聯網蓬勃發展,互聯網廣告因其具有的針對性強、速度快、受眾面廣等其他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優勢,已經發展成為當今最具活力的新興廣告形式。為了規范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法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活動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針對廣告擾民問題,新法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平台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⑦ 新廣告法的廣告內容准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准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葯,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葯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葯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葯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葯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⑧ 廣告法有哪些大致內容

廣告法的基本原則:
1.公平原則。1937年通過的《國際廣告行為准則》第1 條明確規定:「任何廣告不得有違反通行的公平標準的聲明或陳述。」這一規定基本上可以作為「公平原則」的國際法依據。公平原則也是我國《廣告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註:參見我國《廣告法》第3條。 )根據我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平原則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從商品購買者和服務接受者的角度看, 廣告對其有直接的或者潛移默化的影響。若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以下將他們統稱為「廣告行為主體」)利用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欺騙或者誤導廣告受眾或者消費者,誘導廣告受眾或者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者接受其服務,該廣告行為主體的行為就是違反公平原則的行為。廣告受眾或者消費者之所以易於被誤導或誘導,其主要原因在於廣告受眾或者消費者與廣告行為主體在市場信息資源方面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而且前者的市場信息資源主要來自後者。(2 )凡參與廣告市場競爭的廣告行為主體,都應當依照同一規則從事廣告活動,嚴禁廣告行為主體利用其優勢,採用任何非正當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諸如利用回扣、賄賂等手段承攬廣告業務;或者利用自身優勢壟斷廣告市場,阻礙他人參與廣告市場的公平競爭等。(3)在廣告活動中, 廣告行為主體應當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廣告行為主體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允許某些廣告行為主體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迫交易對方放棄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真實、合法原則。我國《廣告法》第3 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這一規定是廣告「真實、合法原則」的法律依據。該項原則實際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廣告的真實性」和「廣告的合法性」。廣告的真實性,從正面講,就是要求廣告主在廣告中提出的任何主張和陳述都是客觀真實的,其所依據的數據、資料都是可以證實的,其所援引的依據和證據都是合法有效的;從反面講,就是任何廣告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說明的方法,或者通過省略、含糊或誇大的方法誤導消費者,也不得利用過時的研究成果或者濫用科技資料,讓廣告受眾誤認為其廣告的主張或者說明是真實的。廣告的合法性,是指廣告的形式和內容都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損害他人利益。廣告的合法性,又可分為廣告內容的合法性和廣告形式的合法性。
3.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廣告法》第5條規定,廣告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這項原則要求廣告行為主體在廣告活動中應保持善意、誠實,恪守信用,反對任何形式的誤導和欺騙。任何廣告在設計時不得濫用消費者的信任或者利用消費者缺乏經驗或者知識欠缺,弄虛作假、欺騙誤導。更不得利用廣告這種具有廣泛影響力和說服力的宣傳形式,詆毀、貶損其他經營者。

⑨ 新廣告法內容是什麼

【看點1:葯品廣告需顯著標明不良反應】
葯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一句話解讀】為保證用葯安全,保護患者權益,有必要對葯品廣告進一步嚴格規范。
【看點2:保健食品非葯品 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一句話解讀】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樣,並不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且實踐中保健食品廣告違法情況較為嚴重,三審稿為此將保健食品廣告准則單列一條,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范。
【看點3:養生欄目禁發葯品、保健食品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一句話解讀】一些媒體以健康講座、養生節目等形式變相發布葯品、保健食品廣告,致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法律設專門條款將有效防止無良商家「忽悠」消費者。
【看點4:母乳代用品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一句話解讀】母乳是嬰兒成長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養應該鼓勵和促進。
【看點5:大眾媒介、公共場所禁發煙草廣告】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一句話解讀】想通過其他商品的廣告或公益廣告等變相發布煙草廣告?這種行為也行不通了。
【看點6:代言過虛假廣告者或將有三年「禁期」】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一句話解讀】廣告不能想接就接,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應進一步強化,代言活動也應更加嚴格規范。
【看點7:違法發布廣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被吊銷】
醫療機構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句話解讀】事實上,我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對醫療機構發布廣告行為作出過相關規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層面加大對違法發布廣告的醫療機構處罰力度,也顯示出加強對醫療廣告管理的決心。
【看點8:部門合力治理違法廣告】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句話解讀】治理違法廣告需要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門加強監管外,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需切實履行對媒體活動的監管職責。

如何保證新《廣告法》的執行力和社會認知度?如何依照新《廣告法》提升廣告監管執法水平?新《廣告法》將如何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如何配合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新《廣告法》怎樣幫助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更多的政策機遇和更大的發展空間?2015年4月30日10時,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雙舟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新《廣告法》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新《廣告法》大而系統十年磨一劍很不容易
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張國華司長首先介紹道,20年前出台的廣告法是適應了當時廣告市場的狀況而出台的。今天已經由200多億發展到5000多億,由傳統的媒體發展到各種媒體、各種廣告推送形式和技術,現有廣告法對現有市場秩序的維護已經顯得力不從心了。基於這樣的背景,從十年前,工商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就開始啟動修改廣告法的事情,因為這十年廣告市場和廣告技術發展的很快,所以總是有一種跟不上形勢的感覺。但是人民群眾對於廣告市場秩序的維護的呼聲,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的需要,需要我們盡快把廣告法修改出來。所以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4月24號通過了廣告法的修訂案,使這個廣告法基本上能適應目前規范、監管廣告市場秩序的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雙舟提到,實際上對廣告法的修訂,2004年就啟動了,但是因為法律在執行中要保持穩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1995年剛通過,才十年時間就大改也不太好。所以工商總局等部門出台了大量的規章制度和辦法,這些規章制度和辦法經過十幾年的運行實踐檢驗,有一大部分已經成熟了,現在要提升到法律層面上來,所以對廣告法進行了比較大的、系統的修訂。十年磨一劍,也是不容易的。原來是49個條文只保留了8個條文沒有動,增加了33個條文,現在總的數量達到75個條文,應該是一次全面的修訂,用了修訂的方式,而不是修正案的方式。
新《廣告法》修改幅度大張國華概括其十特色
張國華接著談到,廣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原來是49條,現在變為75條,新增了33條,刪除了3條,同時修改了37條。真正原文保留一個詞沒有動的只有8條。這次修改可以概括為這樣幾個特色:一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准則。二是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三是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四是嚴控煙草廣告發布。五是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六是新增關於互聯網廣告的規定。七是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八是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范圍。九是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十是進一步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
明星代言違法廣告取消三年代言資格
媒體發布虛假廣告可被吊銷發布資格
張國華向網友舉例闡釋了新廣告法的處罰力度,對媒體發布虛假廣告,除了罰款以外還可以暫停廣告業務的發布,嚴重的還可以吊銷發布廣告的資格,這對一個媒體來講懲罰規則是很重的,大家知道媒體是靠廣告養活的,把它的廣告執照吊銷了就等於砸了他的飯碗,所以這次懲罰力度很大。
明星代言了違法廣告,三年之內沒有資格再代言。同時,明星代言違法廣告對他的榮譽也是一個巨大的傷害。以前因為沒有具體的條款規定,代了就代了,法律上也沒有追究,民事上也沒有追究,所以對他的榮譽損害也不大。這次如果代言違法廣告,那肯定會成為新聞熱點,會停止他三年的代言廣告資格,這對明星本人也會付出很大的代價。總體上有些明星還是不錯的,但是也不乏一些不負責任的。
張國華:能認定的新問題都表述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中
針對主持人在監管互聯網廣告方面的主要抓手和思路,張國華回答道:「我們在今年3.15晚會上透露了一個消息,我們正在委託浙江省工商局在建設互聯網廣告數據中心,或者也可以叫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現在初步設定為主要監測網站1000個,按照目前互聯網廣告市場的份額,能佔到95%以上,基本上能覆蓋了。一些小的自媒體量很小。我們把監測到的互聯網違法廣告,將按照它的IP地址、注冊地分發到所在地的工商,讓他們去查辦。但是正像你所說的那樣,互聯網廣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新事物,它虛擬化,它不像電視、報紙廣告,電視台就在那兒,報紙的出版單位就在那兒,有時候你按照IP地址和注冊地去找不一定能找到。另外,它是在網上,它是沒有地域的,它的廣告是全世界、全國各地都能看到的,所以以誰為辦案主體很麻煩,有時候伺服器是在境外的,這也給辦案帶來難度。還有就是廣告的判斷上,比如鏈接式廣告,它有一種爬蟲技術,你點關鍵詞或者搜索,一下子就出來了,這個責任是誰的?等等這些新的問題,我們都在研究。在即將出台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裡面,現在能認定的都表述到了。」
大眾傳播媒介不能發布煙草、替代母乳等產品廣告
劉雙舟著重介紹,這次廣告法對大眾傳媒發布廣告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范,從條文細節來講,至少在八方面有比較明顯的規定。第一,大眾傳媒不能變相的用新聞方式來發廣告。第二,只要是廣告必須要標明是「廣告」,讓消費者知道這是「廣告」,消費者能識別。第三,明確要求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要遵守時長、方式上的規定,就是幾點幾分,節目與節目之間可以發幾分鍾的廣告,時間長度要很清楚,而且要明確標識出廣告還有幾分。不能利用介紹健康、養生這樣的形式變相的來做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廣告。
不能發布替代母乳的乳製品、食品或者飲料的廣告。還有就是煙草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能發布煙草廣告。如果大眾傳播媒介要開展廣告業務的話,這次我們把它叫做發布登記制度,原來是經營許可,現在叫做發布登記制度。還有就是張司長講到的,明確把發布公益廣告作為大眾傳媒的法定義務,具體發布的版面、時段、時長要作出專門的規定。還有就是這次廣告法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和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聯合起來制定專門針對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行為規范,這個權利給了工商總局了。應該說這次規定很全面了,有很多都是新增加的。
借新《廣告法》整頓市場秩序保障產業健康發展
最後,張國華總結道,我國現在已經變為全世界除了美國之外的第二大廣告市場。國家對廣告業也是積極支持扶持的,國務院出台的關於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的文件,把廣告業也列入到文化創意產業裡面去了,同時這兩年中央財政支持在全國搞了32個國家廣告園、國家試點廣告園區,國家也給了相應的資金支持。他又說到,從國家在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的項目上,把廣告的項目也列入到了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庫裡面。國家對廣告發展的政策還是比較好的,還是給予相當支持的。這部新廣告法的頒布,對於廣告產業的發展也可以說是一個有力的保障。只有一個產業健康了,它才能快速發展,如果一個產業做得很爛,這個產業就會出問題了。國家也非常支持廣告業的健康發展,通過這部法的頒布實施,能夠把廣告市場的秩序整頓的更好,把現在良莠不齊方面的莠去掉,使廣告業更加健康快速的發展,同時也給廣告業在人民群眾和消費者當中樹立更好的形象。
劉雙舟最後補充道:「我非常同意張司長的分析,表面看起來這次廣告法對行業來講義務更大、責任更重了,但是換一個角度講,新的廣告法實際上是對行業更大的保護,因為除了保護廣告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外,還有促進廣告業的發展,這是立法的一個目的。這次還有一個行業自律、促進廣告行業發展的條文。」

望採納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