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與代表
『壹』 經濟法答疑精華:代表和代理的區別
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別:
(1)代表人與被代表的主體之間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專與被屬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2)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被代表的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
『貳』 民法中代表和代理有什麼不同
區別:
代表必須是群體內的成員或者說是直接利益關系人;但代理可以是群體的成員專,也可以是非屬群體的成員,包括請來的行家。比如請律師、技術人員等等。
代表必須是經過大多數人推薦或同意的或者是認可的人;代理必須是有授權的委託方可代理。
『叄』 表見代表與表見代理有什麼區別
首先明確代表來和代理的自區別:
代表人的行為就視為被代表主體的行為,可以看成是同一個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人,代理人的行為是獨立的,只不過行為的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對代表人有代表許可權的限制,那隻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內部的關系,不能約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許可權與善意的第三人行為,該行為仍然有效。此為表見代表。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此時成立表見代理。表見代理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兩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區別的:表見代表中,善意的相對人沒什麼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不但善意,而且還要求有充分的根據判斷該表見代理人擁有有代理權。
實踐中一般認為,下列兩種情況屬於「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僱用關系,但由於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僱用關系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者行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僱用關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委託授權關系,但由於某種原因,授權結束後行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文件。
『肆』 代理人與代表人有什麼區別怎麼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企業的經理或廠長等,部屬於法定代表入。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事業等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活動和經營活動,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代替無行為能力的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父母。自然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必須是有行為能力的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理人原則上不能代表被代理人同自己進行法律行為,也不能同時代理雙方為同一個民事行為。
法定代表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主要區別在於: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中的主要負責人,他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法定代理人是代替他人先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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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表見代表與表見代理有什麼區別
首先明確代表和代理的區別:
代表人的行為就視為被代表主體的行為,可以看成是同一個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人,代理人的行為是獨立的,只不過行為的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對代表人有代表許可權的限制,那隻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內部的關系,不能約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許可權與善意的第三人行為,該行為仍然有效。此為表見代表。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此時成立表見代理。表見代理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兩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區別的:表見代表中,善意的相對人沒什麼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不但善意,而且還要求有充分的根據判斷該表見代理人擁有有代理權。
實踐中一般認為,下列兩種情況屬於「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僱用關系,但由於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僱用關系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者行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僱用關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委託授權關系,但由於某種原因,授權結束後行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文件。
『陸』 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法人,與自然人不同,它是一個組織體,其本身無法為各種行為,所以必須通過自然人的行為來代替其進行活動。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
第一,兩者的概念不同: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的概念前面已經提到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其正職負責人擔任,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三,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第四,兩者的許可權不同:
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第五,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
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機關的本身,代表人與法人的關系屬於法人的內部關系;代表人的人格在行為時已被法人所吸收,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視為法人的行為,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表的法人承受。而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別為人格獨立的主體,代理人不是法人機關本身,而是由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以其代理權代理法人為民事行為的人。代理行為不是本人行為,只是行為後果由其本人承受而已。
此外,代理在性質上是代本人為意思表示,因此代理行為適用的范圍僅限於法律行為,而代錶行為的適用范圍不僅涉及法律行為,而且涉及事實行為與侵權行為。
『柒』 如何定義代錶行為代錶行為和代理行為有什麼區別
「案例簡介」
某市一個體戶沈某欲投資開辦鰻魚養殖場,但自有資金不足,欲向當地一家信用社貸款。信用社在審查其貸款申請時,認為沈某資信狀況不好,償債能力有限,因而拒絕提供貸款。沈某找到其表兄魏某,魏某是該市一家大型商場的董事長(該商場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要求魏某以該商場的名義為其貸款提供擔保,魏某告訴沈某,他已離職,商場已有新的法定代表人,正在辦理交接手續。沈某則稱只需借用一下商場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即可,養鰻魚的利潤非常高,他肯定能夠自己償還貸款。魏某推卻不過,於是以該商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商場的固定資產(一棟房屋)為沈某的貸款簽訂了抵押合同並辦理了登記。信用社在審查合同時,認定該商場資金雄厚,有足夠的償債能力,魏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確信無疑,於是簽署該借貸合同,將 100萬元貸給了沈某。沈某即將該筆資金全部投入其養殖場。不久以後,市場鰻魚價格狂跌,沈某遭受巨大損失,100萬元貸款全部虧損,沈某破產,信用社遂向該商場要求其償付貸款,商場新任董事長則稱完全不知抵押合同的事,而且商場的章程規定,以商場的固定資產進行抵押,必須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才能有效,並且魏某在簽訂合同時已不是商場的法定代表人,抵押合同是其前任魏某的個人行為,與商場無關,因此拒絕付款。信用社當即向當地基層法院起訴,要求商場履行抵押合同,並賠償信用社因此遭受的損失。
「問題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代錶行為的效力問題,同時涉及到表見代理和代錶行為的區別。另外,在理論上還涉及到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這一行為的性質的不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