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又可稱為獨占性、排他性、壟斷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包括以下含義: 1、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在權利的有效期內,未經知識產權所有者的許可,在規定的地域內,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項權利。
2、對於一項智力成果,國家所授予的某一類型知識產權應是唯一的,不能再對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類型的知識產權。
根據上述第一層含義可以將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即符合知識產權法寶條件的智力成果,與公有領域的智力成果加以區分。這就是說,知識產權的客體必須處於「專有領域」,具有「專有性」,如果進入「公有領域」,就不能再受知識產權的保護。
上述第二層含義,也體現出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區別。有形財產權的所有者,如擁有一張桌子的物權人,其權利范圍僅限於對他的桌子的使用、處分權,對其他的同樣的桌子則無權使用、處分、更無權禁止他人製造、銷售同樣桌子。而對於取得這張桌子產品專利權的專利權人來講,不僅具有禁止他人製造、銷售同樣桌子的權利,而且可以阻止他人現就同樣的桌子取得專利權。可見,對於某一類有形物而言,有形財產權的「專有」才是真正的「專有」。
② 知識產權有哪些性質
知識產權的性質如下:
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也稱為壟斷性、排他性,即除非權利人同意或許可或法律規定,任何其他人都無權享有。這種專有性表現在: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專有性。指知識產權的授予只有一次,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這項權利。權利人壟斷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法律確認和保護的一種專有權利,在空間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國家領土限制,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目前,隨著全球經濟發展,促進了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統一化、國際化。
知識產權的時效性,知識產權的時效性,是指知識產權在時間上的效力限制。知識產權中財產性質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時間上不是無限的、永恆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這種期限稱為保護期或有效期,即知識產權只在有效期內才受法律的保護,期限屆滿即進入公有領域,知識產權成為整個社會的財富。
知識產權無體性,有體是指有實體的存在,人們可用五官觸覺去認識,如土地、房屋等。無體是指無實體,只有一種擬制的物體,是一種知識產品。
知識產權(英語:Intellectualproperty),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主要分類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
③ 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內容是什麼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④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回占,權利答人壟斷這種
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根據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後的發明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
正是由於知識產權權利主體能獲得法定壟斷利益,才使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功能,促使人們不斷開發和創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動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和物權都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從而有別於債權。
⑤ 簡述知識產權專有性的法律表現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法律表現主要有兩個方面:
知識產權所有人獨佔地享有其權利,權利人壟回斷這答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同樣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個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而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同時並存。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專有性的權利。
⑥ 簡述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又可稱為獨占性、排他性、壟斷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包括以下含義:內 1、知識容產權具有排他性,在權利的有效期內,未經知識產權所有者的許可,在規定的地域內,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項權利。
2、對於一項智力成果,國家所授予的某一類型知識產權應是唯一的,不能再對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類型的知識產權。
根據上述第一層含義可以將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即符合知識產權法寶條件的智力成果,與公有領域的智力成果加以區分。這就是說,知識產權的客體必須處於「專有領域」,具有「專有性」,如果進入「公有領域」,就不能再受知識產權的保護。
上述第二層含義,也體現出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區別。有形財產權的所有者,如擁有一張桌子的物權人,其權利范圍僅限於對他的桌子的使用、處分權,對其他的同樣的桌子則無權使用、處分、更無權禁止他人製造、銷售同樣桌子。而對於取得這張桌子產品專利權的專利權人來講,不僅具有禁止他人製造、銷售同樣桌子的權利,而且可以阻止他人現就同樣的桌子取得專利權。可見,對於某一類有形物而言,有形財產權的「專有」才是真正的「專有」。
⑦ 知識產權專有性與物權專有性的區別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不同於物權的專有性。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相當一部分知識產權的專有,是與法定時間性相聯系的專有,而物權的專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時間限制,自物權和大多數他物權沒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數他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有法定的期限。
其二、除某些他物權,如擔保物權,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的滅失並不必然導致權利喪失外,物權的專有會隨著作為物權客體的「物」的滅失而喪失,而一般說來,除非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載體之間只存在惟一的對應關系,例如某作家創作的小說只有一部手稿,並且未以任何方式復制,也不能憑記憶再現該小說的內容及其表達,那麼知識產權不會因物的滅失而在事實上喪失。
其三、物權的專有性局限於特定的物,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特定的物無關。例如某人購買了一台儀器,他對這台儀器當然享有專有權,但是他不能排斥其他人擁有相同的儀器,現在假定這種儀器是在中國獲得發明專利的專利產品,那麼,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為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者進口與其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
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時間性和專有性
從地域性上來說,如果專利技術中的5項美國專利只是在美國申請,那在中國不享受專利保護,地域局限性大;
從時間上來說,專利技術發明20年有效,實用新型10年有效,接近有效期的專利潛力不大;
專有性來說,如果對方是將產品賣給你,那產品本身的專利權一次用盡,你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不侵犯專利權,不需要再次支付專利使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