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項目包括
A. 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體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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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設定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
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項目:見上文「范圍」
如以上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但在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該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該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B. 公司經營范圍里的(涉及行政許可的項目憑許可證經營)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涉及到批文的 許可證的 比如注冊工廠,那麼必須先辦環保批文 才能注冊 經營 賣食品的需要 先辦理 食品流通許可證 才能經營買賣食品
C. 建設工程企業行政許可有哪幾項
建設工程企業行政許可共有6項,分別是: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建築業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設計與施工資質。
D. 什麼叫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行政許可項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頒布以後正式確立的概念。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下發以後正式確立的概念。
對於行政許可的概念,雖說《許可法》第二條已經作了立法解釋,即:「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但是,這個解釋畢竟是比較簡約的,在執行中需要我們進行詮釋。
對於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概念,尚無立法解釋,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釋。例如,《蘇州市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意見》(蘇府[2007]101號)對此是這樣解釋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但不屬於《許可法》調整的審批和登記,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
(四)民政優撫和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
(七)其他不屬於《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然而,這個解釋並不全面,有的還自相矛盾。
E. 什麼是行政許可項目
行政抄許可項目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如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目前財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要是對一些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確定其是否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F. 請問以上經營項目中有哪些是需要行政許可的許可證,或特別資質
弱電智抄能化系統集成;襲計算機系統集成;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樓宇自動化控制系統工程設計、施工
這幾項需要審批,「弱電智能化系統集成;計算機系統集成」這個叫《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這個是在信產部審批,「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樓宇自動化控制系統工程設計、施工」這個是在建委及規委審批,設計類的在規委,施工類的在建委。
資質辦照小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