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許可證吊銷
A. 一個建築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了。現在要申報安全許可證需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表。這個表怎麼做
按表格進行計劃,然後按計劃實施,實施過程的相關記錄:包括通知、簽到表、培訓講義、照片、考試卷、成績匯總表及補考以及由此發生的費用結算單據等
B. 安全生產吊銷後幾年再能取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企業需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頒發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對被暫扣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應當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安全許可證吊銷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准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C. 撤消,吊銷和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有區別嗎
撤銷和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注銷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D. 安全生產證吊銷後幾年能再取
要等一年才能再取。
E.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如果你的企業在繼續生產,就違反了安全生產法,要接受處罰的
F.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6)安全許可證吊銷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G. 哎,公司申請不到兩年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了,現在工作都停下來了, 還能重新辦理嗎
一般是有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才會導致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想重新辦理好難,關鍵是要能通過當初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的審查,建議你去咨詢當地發證的行政管理部門。
H. 建築安全生產許可證吊銷後怎麼辦
首先應登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上辦事大廳,填報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建專築施工企業安全生屬產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本企業特種作業人...
I.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的條件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至120日。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准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或事故的工程項目停工整改,經工程所在地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企業需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頒發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對被暫扣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應當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動態監管激勵制度。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成效顯著、連續三年及以上未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評選各級各類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等時可以優先考慮,並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監督管理時採取有關優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延期、暫扣、吊銷情況,於做出有關行政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並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中,涉及有關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的,依照有關職責分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