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許可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我國作為WTO成員,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專利巴巴小編專利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如下。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技術轉讓,轉讓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版權許可,使版權人獲得收入。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新的葯品和其他高科技產品:電影、音樂、書籍、計算機軟體、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雖然從國際貿易額的絕對數字上看,無形的知識產權轉讓,還遠遠比不上有形貨物買賣。但知識產權貿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於貨物買賣。
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商標、盜版書籍及電影,影響了正常貿易,給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象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壓力:葯品、化工等產業從仿製走向自主開發,企業增加支付專利費。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中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有待完善。我國現行的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我國企業大多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我國企業大多未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如果是企業密切相關的,建議企業可以委託佰騰專利巴巴這樣的專利代理機構應訴。
其次,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於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首先是對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
四、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並參與國際國內標准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准,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託,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增加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最後應加大創新力度,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型人才。 更多知識產權問題可以到佰騰專利巴巴來咨詢喔。
㈡ 請問各位老師,國際技術貿易中的被許可方有哪些權利
國際技術貿易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通過合同的形式確定的,一般將這種位於不同國家境內的當事人以讓渡技術使用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稱為「國際許可證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協議規定。
因為上述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合同而且是國內法意義上的合同,當發生了違約的情形以後,無論是許可方還是被許可方都享有合同法上的救濟權利。
另外,由於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技術出讓方與受讓方處於一種地位不對等的狀態,出讓方往往會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受讓方接受近似於不平等的條款,故而,稱之為「限制性商業條款」這種出讓方強加於受讓人的種種不合理限制,嚴重的妨害了公平競爭原則,特別是對技術引進國的經濟發展不利。為此,許多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或雙、多邊條約的形式,對這種條款予以管制。1978年聯合國貿發會議擬定的《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雖最終未能達成共識,但其列舉了應予禁止的20種限制性商業條款。我國借鑒了上述守則和其他國家立法實踐,在《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相關限制性條款作了專門規定。依照我國法律,供方不得強迫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經審批機關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以下限制性條款:1、搭售。2、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3、單方面的回售。4、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引進的技術。5、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6、不合理的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但若供方已經簽訂獨占許可合同的國家和地區或供方已經簽訂獨家代理合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在此限。7、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等等。
之所以用大部分篇幅介紹限制性商業條款,其目的在於某種意義上,上述對技術出讓方的規制亦即技術受讓方的權利。因為你的問題讓我感到很費解,技術貿易中的被許可方的權利和義務當然是由雙方的協議規定,何故成為問題?所以,我將可能涉及到的被許可方的權利或表現為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分別做了列舉式的介紹,累贅之處,請見諒。
㈢ 國際技術貿易的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技術服務合同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訂明。
㈣ 什麼是國際許可貿易
許可證貿易(Licensing)
[編輯]什麼是許可證貿易許可證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也稱為「許可貿易」是指技術出售者將其技術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許可證協議或合同的形式銷售給技術接受方的一種貿易方式。[編輯]許可證貿易的類型
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下的區域內,接受方對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方不在該時間、該地區使用此技術,也不向第三方轉讓。
排他許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定的區域內,許可方除可以自已繼續使用外,也可以將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使用權,但許可方不得將這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
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期和一定區域內,許可方除可以自已繼續使用外,也可以將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轉讓給第二方使用,還可將這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
交換許可。是指技術交易的雙方通過許可證協議相互交換各自的技術使用權,一般不收取費用。
可轉讓許可。也稱分許可,是技術貿易中的一種特殊類型,指技術接受還可將他被許可使用的技術,再轉讓給第三者使用。
[編輯]許可證貿易的優點
相對於產品出口、直接投資而言,許可證貿易具有獨特的優勢:
(1)是避開進口國限制、作為產品出口轉換形式的最佳途徑。
(2)可大大降低或避免國際營銷的各種風險。例如,授方的資金沒有進入國際市場,減少了受方所在國的外匯管制風險;純粹的技術使用權許可,不存在獨資或合資的企業被東道國沒收徵用的政治風險;由受方利用技術進行產銷活動,使市場競爭與匯率變動等風險轉移到受方身上。
(3)可節省高昂的運銷費用,提高價格競爭的能力。
(4)有利於特殊技術的轉讓。某些關繫到進口國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無法採用投資或產品出口方式,而通過許可證貿易便能順利地涉足於這些產品的生產經營領域。
(5)便於服務性質的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如各種類型的咨詢公司、技術服務公司等企業本身並不製造產品,許可證貿易便為它們的無形產品(技術)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便利條件。
(6)使小型製造企業也能進入國際市場。這一優點對於我國眾多的製造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編輯]許可證貿易的缺點
小型製造企業實力不足,缺乏資金,難於採用直接投資在國外生產經營產品的方式。但只要擁有某項對市場具有吸引力的技術,同樣可以通過許可證貿易的方式進入國際市場。客觀地評價許可證貿易方式,它也有一些不足之處:
(1)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非任何企業或任何技術都能進行許可證貿易。當企業擁有馳名商標、良好商譽、先進技術並對受方有吸引力時,許可證貿易才能成為現實。
(2)授方對目標國家的市場經營難於控制。許可證貿易雙方並非從屬關系,而是等同於買賣關系,不管受方的市場經營狀況如何,授方也不能對其加以直接控制,充其量只能把受方視為自己在國外的經銷商,市場經營狀況不佳可能會對授方及其產品的聲譽造成不良的影響。
(3)授方的純收益可能會受到目標國家經營狀況的制約。當採用提成的辦法計算轉讓費用時,授方的純收益的多少就要由產品在目標國家的競爭能力、銷售數量、盈利水平來決定。
(4)授方可能在國際市場上培養了自己的競爭對手。許可證貿易實際上是授方把一部分技術的優勢、獨占的權力轉讓給了受方,說到底是讓出了一部分現實市場和潛在市場,這是授方的風險損失。因此,在技術出口之前就要權衡利弊,估算這種風險損失,擬定補救的辦法,然後才作出決策。
[編輯]許可證貿易的盈利能力分析
生產企業選擇許可證貿易方式進入國際市場,是以其預期盈利水平高於其他進入模式為主要依據的。為此,需要進行盈利能力的分析。許可證貿易在協議有效期內增長的收人減去增加的成本便是這一貿易的利潤收益。其中,增長的收入決定於持證人(受方)的銷售潛力,因為特許權使用費按銷量提成時,必然與許可證產品的銷量相聯系且成正比,這就要求許可人(授方)必須研究國外目標市場,評估持證人在目標市場上銷售許可證產品的能力。同時,許可人需確定和評估以下各項收入:技術轉讓的入門費(包括泄密費);技術援助費;工程和建築費;在持證人企業的股票;股票的紅利;來自向持證人銷售(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其他非許可證內容的產品)的利潤;買賣持證人產品時的傭金;支付給許可人所擁有的機器或設備的租金;管理費;從持證人處收到的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標費(由轉讓而支付的部分)、持證人獨立研製開發該項技術可能節省費用的提成等。許可人在協議有效期內向未來的持證人轉讓技術和有關服務時發生的全部成本包括:
①機會成本。機會成本在此是指生產企業在進行預期的許可證貿易活動時所放棄的收入。其中包括:可能失去進入目標國家的其他方式所應取得的實際和未來的凈收入;可能因持證人的外銷而失去第三國市場的凈收入;可能因許可人必須停止被許可的產品在目標國家的出口銷售而取得的凈收入。當然,機會成本不應作過高的估計,但如果不對機會成本進行評估則是錯誤的,因為因許可證貿易而失去部分國際市場的收入是顯而易見的。
②起動成本。指許可人開始許可證貿易活動和使持證人得以投入生產並銷售被許可產品所需的全部轉移成本。起動周期一般為一至兩年。按常規許可人將要求一筆總算或分期支付起動費用。這部分成本主要包括:對目標市場的調查研究;選擇持證人;在當地獲得專利和商標的法律保護;談判許可證貿易協議,准備和傳輸藍本、圖樣和其他文件,提供對持證人適用的技術;培訓持證人的技術人員;工程、建築和工廠安排服務;提供給持證人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等。
③營運成本。指許可人在有效期內以盈利為目標持續執行許可證貿易協議的全部成本。具體包括:對持證人的定期培訓;維持在當地的專利和商標保護(包括繳納年費、管理和訴訟成本);質量監督和測試,審計和檢查;銷售、購買和其他技術性服務;管理上的幫助;與持證人的配合;解決爭端;保持許可方成員的穩定。
[編輯]許可證貿易發展過程應注意的問題[1]
引進技術軟體與我國的技術攻關相結台,努力做到有目的、有選擇地引進,加快消化吸收的過程,既發揮我國技術的長處,又培養了自己的人才。
引進先進技術與現代化的管理方法相結台,以利於參照發達國家的生產組織形式並結合企業的具體條件,打破傳統的管理模式.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為幫助企業更好地做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工作, 國家要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有效措施:
(1)首先要多方面解決資盤來源,使消化吸收和創新工作有充分的資金保障。國家或地方政府應適當增撥一部分專項資金,用於扶持那些重點項目的引進消化創新工作。同時有必要建立專項外匯,用於解決為消化吸收配套的二次引進所需的外匯來源。企業也應根據自身的條件採取不同的形式融資,金融部門也應以優惠的利率支持企業,積極為企業發放風險貸款, 幫助企業開發新技術。
(2)運用經濟杠桿和制定政策措施,調動企業消化吸收創新的積極性,對技術引進後通過消化吸收取得的成果,可 申請技術進步獎或專利,對消化吸收有重大貢獻的科研人員,在職稱、工資等方面予以獎勵;對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後實現大批量出口的企業給予適當提高外匯留成比例的優惠政策。
(3)建立促進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的管理機構,制訂專項政策,加強跟蹤監控,並及時推廣成功的經驗。
[編輯]許可證貿易的發展方向[1]
我國許可證貿易的發展方向是技術出口。現在許多發展中匡家正面臨產業結構的調整,從而形成了一個較大的技術市場。我國已初步建立起門類齊全並且有一定規模的工農業生產體系,有能力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已經吸收創新的技術。所以我國要充分利用當前國內外的有利條件,熟練運用許可證貿易方式,大力推動技術出口,使「技術引進一產品出口一消化吸引一技術出口」 的模式成為我國引進技術的一條成功之路。
㈤ 什麼叫合資企業.什麼叫許可證貿易,什麼叫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謝謝
1.國際合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投資者為了一個共同的投資項目,聯合專出資按東道國有關法律屬在東道國境內建立的企業.
2.許可證貿易:是由貿易雙方以簽訂許可證協議的形式進行的一種技術貿易.是各國普遍採用的國際技術貿易形式.
3.國際直接投資:指的是以控制國(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對外投資.
4.國際間接投資的主要形式是證券投資.
㈥ 怎樣能查詢一個貿易公司有沒有得到國際貿易的許可
請他們出示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㈦ 在國際許可貿易中,國際許可協議包括哪些種類
國際許可協議的種類
1.根據許可協議的標的,國際許可協議可以分為三種。
(1)專利許可協議
(2)專有技術許可協議
(3)混合許可協議
2.根據國際許可協議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以及使用股權那范圍的大小,可將國際許可協議分為五種
(1)獨占許可協議
(2)排他許可協議
(3)普通許可協議
(4)交叉許可協議
(5)分許可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