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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試卷

發布時間: 2021-02-20 19:19:46

A. 法律題:排污許可是屬於哪一類許可麻煩解釋一下,謝謝。

排污許可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是環境保護管理的八項制度之一,是以許可證為載體的,是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利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從定義上來看,應該是C特殊許可

B. 辦理排污許可證

(一)初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換發正式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須提交以版下材料:權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7、 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
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
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二)排污許可證到期換證或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須提交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並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項材料。

C. 新舊排污許可制有什麼區別

申報登記制度在性質上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集和掌握管轄區的污染和治理情況的一種途徑,其目的是為當地人民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提供依據。原則上,排污者均須進行申報登記,具有普遍性。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並經批准領取許可證後進行排污活動。排污許可證在性質上是主管機關對申請排污單位的排污活動是否准允,其目的在於控制和約束排污行為。(2)程序不同。申報登記制度只是要求排污單位按時地如實地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所規定的排污方面的事項,只要履行登記手續,環境保護部門不需對申報單位的排污量作出否或可的表示。而排污許可證則要求申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受理機關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並定期監督檢查。

D. 排污許可證包括什麼內容

排污許可證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1、基本信息: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證書編號、二維碼以及排污單位的主要生產裝置、產品產能、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與確定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信息等。

2、許可事項: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氣或枯水期等特殊時期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自行監測方案、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的信息公開要求;企業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4)排污許可試卷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於5日。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E. 排污許可證申請書中的學校生產單元類型中應該選哪一項

學校沒有生產單元的。如果是鍋爐,那就跟著鍋爐這個行業走,去通用工序裡面查。

F. 排污許可證是怎麼回事啊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
下列許可事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
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並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二)自行監測方案、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各地可根據管理需求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其他信息。

G. 申請排污許可需要哪些資料

環評報告 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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