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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2-18 02:47:08

① 前置審批許可證或批准文件是什麼證件

營業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須經批版準的項目的,在辦理登權記注冊前必須依法經過批准。這類經營項目即為前置許可項目,一般關繫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

營業范圍中含有前置許可項目,未辦照的,應當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准,憑工商部門出具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有關申請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許可手續;已辦照、擬增加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憑營業執照及有關申請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許可手續。在取得前置許可證或批准文件後,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登記或營業范圍變更登記),經工商部門登記核准後方可經營。

例如,經營餐飲業,應當取得食品葯品主管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從事食品銷售,應當先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從事食品生產,應當先取得質監主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先取得文化部門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經營旅館業的,必須先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前置許可項目請咨詢你當地工商部門。

②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己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己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己委託監理)。

(2)批准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

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③ 許可和批准,有什麼區別

審批是審核批示,也就是說是一個中間人,審核一下有什麼問題,在確認沒有問題且同意的情況下簽上字.
批準是最後定音的人,不管審批人的結果如何,只要批準的人簽了字,都得執行.

④ 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批准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2、由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屬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

3、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拓展資料:

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長春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⑤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各是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的區別是: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中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審核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的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核准制和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者備案一個環節。

(5)批准許可擴展閱讀:

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項是根據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⑥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需要由總承包人負責辦理的批准或許可嗎如果有,有哪些

基本上大部分都由建設單位辦理,承包人協助,我知道有一項是關於安全文明施工的,類似夜間施工,臨時停水,臨時佔用道路需要由承包人辦理,發包人協助!

⑦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專申請,經屬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⑧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⑨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命令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其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的概念及特徵。行政審批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查批准。以下事項為典型的行政審批:一、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每一個行政機關通常都承擔特定的社會管理職能,屬於管理者;但同時它們也是被管理者,國家對行政機關的人、財、物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劃撥和監督等項工作,以保障國家財政資金運轉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進行政機關的協調運轉。例如,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部門預算,這些預算是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這些預算只有經財政部門批復之後,才可以執行。財政、外事部門對這些事項的審批,雖然符合行政許可的定義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對象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
二、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
三、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我國的法人組織中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其中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是為發展特定的事業而設立的法人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如學校、醫院、科研單位和文藝團體等。這種審批權來源於國家出資,來源於資金劃撥,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性社會事務的管理。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它不包括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財務、外事事項的審批;而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包括上述審批。
三、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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