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
❶ 汽車企業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一)初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換發正式排污許可證的排回污單位,須提交答以下材料: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7、 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
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
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二)排污許可證到期換證或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須提交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並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項材料。
❷ 如何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依法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並申報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公開時間不得少於5日。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
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3、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5、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擴展閱讀
第十八條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依本規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許可權的機關。
3、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
第十九條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可開展現場核查。
1、不屬於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3、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4、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5、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6、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7、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❸ 企業怎樣申請排污許可證
僅供參考:
1、申請
排污企業向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以下簡稱環保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由環保窗口出具受理單,並領取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資料。
2、核查
環境監察大隊、所在轄區中隊出具初審意見後,將相關檔案資料轉交污管科,由污管科組織相關單位對企業的污染物種類、排污量進行現場核查。
3、簽發
污管科依據排污企業的申報材料、現場核查情況,提出報批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核後,報局長簽發。
4、發證
污管科將辦理好的排污許可證交環保窗口,由環保窗口通知排污企業領取。
三同時 有關參考資料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環保法 第26條: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環境方面所謂的三同時就是環保設備與工程主體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其中報告就有廢氣、廢水、固廢還有噪音方面的檢測報告,還有的就是環評報告或環境影響報復。
安全方面所謂的三同時就是安全設施與工程主體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其中報告就有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還有消防的審核批文與驗收批文,而消防驗收中包括建築主體與消防設施及裝修工程三個方面的驗收!
1,驗收程序 環保設施竣工→向市環保局(辦公室文秘)提交試運轉申請(附相關材料)→審核材料、組織現場檢查→同意試運轉→試運轉期滿,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附相關材料)→組織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重新申請驗收)。 註:不須試運轉的,可直接申請竣工驗收2,申請試運轉須提交的材料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防治污染設施設計方案; ·竣工工藝流程圖;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術方案已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案(或審查)的證明材料。3,試運轉的期限 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試運轉的最後30天為驗收臨測報告期。4,申請竣工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試運轉成功的項目,應在試運轉期結束後的20天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臨測報告;·污染治理工作總結(應包含工程設計、投資、施工、試運轉情況及以及運行費用等內容);·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5,竣工驗收現場檢查內容·防治法治設施現場運行情況;·防治污染設施試運轉運行記錄;·是否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臨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圍環境的生態恢復情況;·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6,驗收合格的條件 ·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手續齊備; ·污染防治設施委託有資質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並進行方案評估,技術資料齊全。 ·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 ·外排污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准。 ·有規范化排污口; ·建設過程受到破壞並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7,出具驗收意見 ·對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驗收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建設項目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發放排污許可證; ·對驗收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單位須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驗收。8、驗收時限 現場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30天內組織現場檢查驗收。 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者,環保部門在驗收後勤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❹ 企業何種情況下應該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審批受理范圍
一、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低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鎮、工業園區或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區內建築施工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六、加油站和儲油庫;
七、其它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❺ 辦理排污許可證怎麼辦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❻ 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1、申請
排污企業向新密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以下簡稱環保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由環保窗口出具受理單,並領取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資料。
2、核查
環境監察大隊、所在轄區中隊出具初審意見後,將相關檔案資料轉交污管科,由污管科組織相關單位對企業的污染物種類、排污量進行現場核查。
3、簽發
污管科依據排污企業的申報材料、現場核查情況,提出報批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核後,報局長簽發。
4、發證
污管科將辦理好的排污許可證交環保窗口,由環保窗口通知排污企業領取。
三同時 有關參考資料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環保法 第26條: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環境方面所謂的三同時就是環保設備與工程主體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其中報告就有廢氣、廢水、固廢還有噪音方面的檢測報告,還有的就是環評報告或環境影響報復。
安全方面所謂的三同時就是安全設施與工程主體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其中報告就有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還有消防的審核批文與驗收批文,而消防驗收中包括建築主體與消防設施及裝修工程三個方面的驗收!
1,驗收程序 環保設施竣工→向市環保局(辦公室文秘)提交試運轉申請(附相關材料)→審核材料、組織現場檢查→同意試運轉→試運轉期滿,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附相關材料)→組織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重新申請驗收)。 註:不須試運轉的,可直接申請竣工驗收2,申請試運轉須提交的材料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防治污染設施設計方案; ·竣工工藝流程圖;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術方案已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案(或審查)的證明材料。3,試運轉的期限 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試運轉的最後30天為驗收臨測報告期。4,申請竣工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試運轉成功的項目,應在試運轉期結束後的20天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臨測報告;·污染治理工作總結(應包含工程設計、投資、施工、試運轉情況及以及運行費用等內容);·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5,竣工驗收現場檢查內容·防治法治設施現場運行情況;·防治污染設施試運轉運行記錄;·是否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臨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圍環境的生態恢復情況;·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6,驗收合格的條件 ·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手續齊備; ·污染防治設施委託有資質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並進行方案評估,技術資料齊全。 ·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 ·外排污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准。 ·有規范化排污口; ·建設過程受到破壞並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7,出具驗收意見 ·對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驗收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建設項目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發放排污許可證; ·對驗收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單位須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驗收。8、驗收時限 現場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30天內組織現場檢查驗收。 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者,環保部門在驗收後勤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❼ 什麼樣的企業需辦排污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專醫療廢水以及含屬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三)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
依法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除外。
向海洋傾倒廢物、種植業和非集約化養殖業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源排放污染物,不適用本條例。
(7)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
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❽ 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8)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制度是一種以企業生產運營期環境質量自行管控為手段的管理制度,它標志著中國環保理念的轉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其本質是要求企業明確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並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於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
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記錄。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❾ 什麼行業需要辦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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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三)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依法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除外。
向海洋傾倒廢物、種植業和非集約化養殖業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源排放污染物,不適用本條例。
再簡單點講:
有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在《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意見》內容中環保局會以條文明確。
企業在試生產3個月內,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提交《排污申請表》,並同時委託當地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監測驗收,憑合格的《監測驗收報告》到環保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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