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❶ 地方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為什麼不包括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而吊銷許可證可以
一,吊銷營業執照相當於吊銷了全部的營業能力。以後存著的任何經營行為都回是非法的。
二,答而吊銷許可證。就處罰范圍來說,比吊銷營業執照要小很多。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力度要比吊銷營業執照要輕很多。只是取消了許可證資質這一單向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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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關於國家賠償的一些問題。 行政機關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應當賠償其停產停業期間的必
此種說法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專條行政機關及其屬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❸ 吊銷許可證與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只有抄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違法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及處罰」沖有明確規定的,才可以按照該法的程序吊銷由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照,沒有規定的,不得吊銷。當然,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證照,應當按照其規定處罰。例如: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具體要看你屬於什麼性質的營業場所及營業執照,各行業有不同的行政法規規定了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條款,如果說一般性的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法律條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在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❹ 吊銷營業執照和注銷營業執照的區別
企業注銷和被吊銷營業執照是有區別的。注銷,是在發生需要辦理注銷登記的事項發生時,企業到工商局進行的一種正常登記手續。而吊銷營業執照則是由於企業違反法律的規定,工商局對其進行的一種懲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後,仍要求企業履行注銷手續。
二者的區別表現在:
1、表現形態不同。企業注銷是企業提交相關材料、有關文件、證件自行向登記機主管機關申請終止市場經濟活動和民事關系的登記行為,是企業登記管理中的專有名詞。而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機關對企業違法行為依其行政職權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2、執法程序不同。企業注銷是企業通過申請,由登記主管機關按照受理、審查、核准、歸檔等一套登記程序來實現終止。而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違法事實、通過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核、舉行聽證、送達處罰決定書、公告、歸檔等執法程序剝奪企業經營行為的能力。
3、行為結果不同。企業注銷標志著該企業完結債權、債務清理,或民事關系引起的民事訴訟已有了明確的了斷,企業實現了真正意義上消亡。
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標致著該企業由於違法而被強制剝奪經營資格,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辦理注銷登記。在吊銷後注銷前,企業依然存在,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不過不得開展經營業務,只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清算和訴訟活動。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擴展閱讀: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准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個體工商戶登記指南-中國政府網
❺ 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屬於行政處罰中什麼罰
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屬於行政處罰中行為罰,行為罰是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
行為罰亦稱能力罰,這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或資格的一種處罰措施。行為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5)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擴展閱讀:
《行政強製法》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❻ 行政許可與營業執照什麼區別吊銷營業執照和吊銷行政許可有什麼不同
行政許可包括: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如環保許可。
賦予特定權利的許可,回如公用事業等答行業准入的許可。
資格資質方面的許可。如律師執業資格許可。
檢測、檢驗和檢疫的許可。
確定主體資格的許可。包括營業執照。
其他。
吊銷行政許可不是法律術語,應該是撤銷行政許可。
針對企業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是撤銷行政許可。但撤銷行政許可包括撤銷變更登記等。
❼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 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❽ 哪項法律中規定有吊銷或暫扣營業場所的執照的具體條款
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具體要看你屬於什麼性質的營業場所及版營業執照,權各行業有不同的行政法規規定,一般性的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❾ 吊銷衛生許可證和吊銷營業執照是同種類的處罰嗎,可不可以同時作出或者分別作出
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一個是衛生監督部門作出,就不可能出現同時作出。如果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多項法規,不同部門均可以分別作出處罰。
❿ 哪個法律中規定有吊銷或暫扣營業場所的執照的具體條款
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具體要看你屬於什麼性質的營業場所及營業執照,各行業有不同的行政法規規定,一般性的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法律條款的規定。吊銷執照是指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被取消,一切經營活動都必須終止。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七項。吊銷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處罰是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屬於《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10)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擴展閱讀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
第一,這是一種對行為資格的處罰,適用於須獲得資格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不剝奪被處罰人獲得的權利資格,而只是限制其權利資格。
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對被處罰人來講,只是暫時的不能再從事被停止的生產或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錯誤,改進工作。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通過進行整頓,糾正違法,改進工作,從而達到恢復生產或經營活動的條件。
基本簡介:
①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經營條件的企業;
②偽造證件騙取執照的企業;
③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同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企業;
④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情節嚴重的企業;
⑤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企業;
⑥拒絕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並通知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