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許可證管理自查報告
『壹』 怎麼查看煙草許可證
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最新條件:
1、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准備一個存摺上面有個3000-5000的就行)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自由房屋和租賃的都行,但是,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租賃合同等)
3、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規定大徑相同,地區不同有少許不同)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照片、工商證、門面照片,經營場所內照片等等地區不同,有少許不同)
一些具體事項需到當地煙草專賣局詢問,讓他給你出具一個書面的,辦證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及材料。
『貳』 煙草許可證辦理工作存在的困難
資料不齊,宣傳未到位,申請者不知道必須辦理許可證才能夠賣煙。
對合理化布局難以實際運行
『叄』 煙草辦理證件管理工作存在哪些風險
索賄太狠或收禮不辦事被實名舉報
『肆』 煙草行業對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自查報告 急急急!答出來給高分!
煙草專賣法09年修定部分
修定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製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應當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製品生產給予照顧。
[編輯本段]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的條件
第七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製品所需的烤煙和名晾曬煙,名晾曬煙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未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其他晾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出售。 第八條 煙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經全國或者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批准後,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九條 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面積。 煙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等定價的原則制定。 第十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准、價格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草公司及其委託單位對煙葉種植者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分等定價,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並妥善處理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編輯本段]第三章 煙草製品的生產
煙草生產的條件
第十二條 開辦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其分立、合並、撤消,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准登記。 第十三條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全國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省級煙草公司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全國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該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劃的范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適當調整。
[編輯本段]第四章 煙草製品的銷售和運輸
煙草製品的銷售和運輸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十六條 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按卷煙等級選定部分牌號的卷煙作為代表品。代表品的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卷煙的非代表品、雪茄煙和煙絲的價格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國家制定卷煙、雪茄煙的焦油含量級標准。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煙草製品廣告。 第二十條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一條 煙草製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 第二十二條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准運證;無准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三條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條 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製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從既要照顧群眾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過郵寄方式倒賣煙草及其製品的原則出發,現決定恢復煙草及其製品的郵寄業務,具體通知如下: 一、各地從1993年3月1日起恢復煙草及其製品的郵寄業務。 二、郵寄卷煙、雪茄煙每件以二條(400支)為限(二者合寄時亦限二條)。郵寄煙葉、煙絲每件以5公斤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過10公斤)。 三、用戶郵寄煙草及其製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準多件郵寄。郵電部門要加強收寄驗視,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並嚴格郵件封裝,確保運遞安全。 四、各地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要與郵電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做好工作。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旅客異地攜帶卷煙實行限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特派員辦事處: 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人利用乘車、船、飛機之便,大量攜帶卷煙進行倒買倒賣,違反了煙草專賣政策,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為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現通知如下: 一、旅客異地攜帶國產煙以十條(2000支)為限,外國煙以五條(1000支)為限。二者合計不得超過十條。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攜帶者,應持有縣以上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證明。 三、請各級煙草專賣局與鐵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者,按專賣政策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必須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本法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煙草專用機械的整機。 第二十六條 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以及與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簽訂的訂貨合同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 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只可將產品銷售給煙草公司和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製品生產企業。
[編輯本段]第六章 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貿易和合作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煙草行業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九條 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經營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進貨、銷售、庫存的計劃和報表。
[編輯本段]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收購煙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法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法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製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准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條 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製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製品的,責令退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都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煙草專賣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本段]煙草專賣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部分
(一)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投機倒把罪」改為「犯罪」。修改後是:「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二)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修改後是:「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准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依照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修改後是:「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四)將第四十一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修改後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五)將第四十二條中的「依照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修改後是:「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製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製品的,責令退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本段]附: 法律有關條文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法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一十八條 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有關條款 一、對刑法有關條款作下列補充和修改: (一)對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條盜竊罪;第一百七十一條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條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其處刑分別補充或者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伍』 煙草許可證問題
1.為什麼不能來進貨,你可以使自用店內原來的營業執照經營前提是將營業執照變更為你的名字、將煙證負責人同樣變更為你的名字應該是可以的。
2.如果你是重新注冊的個體戶應該可以將以上個體戶的營業照注銷掉才能辦理現在的執照,因為這個地址沒有注銷執照的話這個地址是不可以同時注冊兩家個體戶的,當然以前的執照注銷了煙證自然就注銷了,你在新辦煙證。
『陸』 請問誰能幫我寫份辦理煙草零售許可證的報告
煙草在線專稿近期,筆者著手對煙草專賣局依法管理卷煙零售許可證的情況進行了調查,先後拜訪了百餘戶有卷煙零售許可證的卷煙零售店和無卷煙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
總體上看,筆者所在轄區煙草專賣管理局在卷煙零售許可證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如:各區縣局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了合理布局方案、辦證流程等各項規定,即方便了辦證申請人也維護了辦證利益關系人的權益,同時起到了凈化市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效果。
但是我們不難從管理方法中發現,其間很多規定帶有濃厚的行業利益色彩,且有打法律擦邊球之嫌疑,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煙草專賣局管理卷煙零售許可證的主要工作成效
1、制定《合理布局方案》,完善立法空白。2003年以前,當地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相對而言比較寬松,只要你賣煙煙草局就送你一個證。正因為如此,當時當地卷煙市場極其混亂,假、私、非類卷煙大量充斥當地卷煙市場,消費者很難買到真煙。
2003年以後,一方面是全國加大了打假打私力度,另一方面就是煙草局在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上提出了「提高煙草許可證的含金量「的口號。為此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了《XX市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通過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後,以政府名義下發執行。
該方案規定了8種不予許可的規定:A、經營有害人體健康的農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B、中、小學內或中、小學門口50米半徑內的;C、流動攤點和季節性攤點;D、地處各類綜合批發市場;E、私自轉讓許可證的;F、點面拆遷及新營業場所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G、銷售非法卷煙的;H、證件不全(一般指無工商執照),未在規定期限年審的。
客觀地說,《合理布局方案》給煙草專賣管理帶來了一定的成績,由於許可證的含金量提高了,許可證的威信加強了,大家開始珍惜這個賣煙的資格了,都自覺規范起經營行為了,市場秩序規范程度提高了,起到了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的「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的效果。
2、優化辦證服務程序,替身服務質量。近幾年煙草局根據《行政許可法》及07年發改委下發第51號令《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不斷修改辦證流程,從接待、告知、材料審查、受理、到辦理及送達等環節都做了明確的說明,還在其辦證大廳做了醒目的示意圖,並在眾多行政執法單位率先採取了首問負責制,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了方便,體現了機關效能建設的成果。
二、存在的問題
許可證管理中行業利益色彩濃厚
2004年制定的《合理布局方案》第六條中規定當地卷煙零售點商戶率到06年必須控制在4.5‰以內。制定這一合理布局要求的指導思想是國家煙草專賣局指示「配合卷煙營銷上的低本高效方針(煙草乃政企合一的單位),全國商戶率以上海為標准(商戶率=地域卷煙零售戶數/地域人口總數),控制在3‰以內比較科學」。
當時全國各地在開展此項工作時。為了追求數字標准,為數字量身制定了一套合理布局方案,同時利用煙草在地方的影響力,把行業規定用地方政府文件下發,向社會公布,使行業行為變成了地方政府行為。
不妥之處: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正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九條第三款的精神,對於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僅考慮了上級工作要求,沒有從當地實際出發(包括社會經濟環境、地理環境等等因素)。
具體操作中,違規現象更為嚴重。各區縣煙草局為了完成這一「合法」的合理布局方案,為了達到方案中的「商戶率」的數字要求,基本採取了以下幾種方法:一是對在2003年許可證換發期間,對偏遠農村及月銷量在20條以下的零售戶採取不予續延有效期,或以強行、哄騙等手段使其表面上推出卷煙零售業務(櫃面不擺賣即可,實際仍賣,目前這一情況在農村仍普遍存在),造成農村市場無證經營現象普遍存在。而煙草在對待無證經營現象方面採取的是簡單的打擊,忽略了無證經營者的尷尬處境,有違當今國家領導人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指導思想。二是巧妙利用合理布局方案上的距離規定,控制新增戶,雖然起到了控證的效果,卻造成了權力尋租空間,如XX旅遊城市老街經營戶願意出3000元辦理煙草零售許可證,部分區縣煙草工作人員吹噓他們那的煙草零售許可證要縣長級別的人簽字才能辦理。種種跡象表明這一合理布局方案與行政執法公正、公平性原則是相背離的。
人為干預、不利於依法行政
2007年XX市煙草煙草專賣局許可證管理的指導意見是:「總量控制、方便購買、補疏裁密、依法取締」,在其指導思想中我們不難看出「總量控制」的用意在於又一次精簡農村的零售點。
眾所周知,近幾年城市發展快,新城不斷開發出來,城市的人口、面積逐年擴大,必然要新增不少零售點,那麼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如何增加?在城市與農村之間選擇,無論是經濟利益還是法律後果上,農村必然是淘汰的選擇對象。因為當地農村市場基本上是以銷售50元以下/條的卷煙為主,而城區基本以100元以上/條的卷煙為主;同時農民的法律維權意識淡薄是我們國家目前的現狀。那麼是不是可以通過「依法取締」來填補辦證需求呢?
根據調查:03年至06年全市卷煙零售戶因違法經營被處罰的平均每年只有100餘戶,而全市目前已有卷煙零售戶一萬余戶,每年仍有一千多戶在申請辦證,試問如何解決「總量控制」這一目標要求?又如何「補疏裁密」?
辦證流程存在不合理因素
目前當地在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辦證申請人要先到工商管理部門領取「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然後交於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在空白處簽署意見,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在審核後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工商管理部門根據煙草部門意見在經營范圍欄加註煙草項目。然後辦證申請人將營業執照與其他辦證材料一並交到煙草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經調查分析,這一流程存在兩點不妥之處:一是在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申請書上簽署意見,是源於2002年12月4日下發的《XX市煙草專賣局、XX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關於整頓和規范煙草市場經濟秩序的實施意見〉》,在此文件中的第一條嚴格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中第2款有規定「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在「申請開業注冊登記書」上簽署意見,並加蓋煙草專賣行政許可審批專用章的規定」。但此文件是在《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頒布之前下發的,其規定的具體做法已不符合現在的要求,工商營業執照的申請書無論是名稱還是格式都已發生改變,現在使用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已沒有「相關部門簽署意見欄」,顯然在空白處簽署意見毫無意義。
二是既然在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加蓋煙草專賣行政許可審批專用章了,在法律上應視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那麼既已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還要補交什麼材料?申請人都沒取得營業法人資格,我們怎麼能對他作出許可決定呢?同時也給辦證申請人帶來了不便,人為增加了當事人往返與工商管理部門和煙草專賣管理部門之間的程序。
三、幾點建議
1、在商戶率的問題上不能過多考慮行業利益。檢驗執法機關行為是否對人民負責,關鍵是看人民的滿意度、社會效果的好壞和人的尊嚴是否得到保護上。而我們的商戶率、總量控制等指導思想,卻是給我們帶來了眾多無證戶的抱怨,老百姓對查處無證戶的不理解,我們是否應該反思我們的指導思想是否與現實脫離了呢?當為規范市場秩序而執法的合理性與為解決生活拮據而謀生的合理性,造成沖突時,如何解決好這個問題,同樣是檢驗執法部門是否真正踐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的標准之一。簡單地指導思想必然是簡單的執行方式,那樣只能激化矛盾,引起旁觀者反感,社會負面效應不言而喻。
2、取消在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程序,取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所提交的工商執照經營范圍必須有卷煙的規定。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們執法單位要及時梳理、清理掉那些與現行法律法規有明顯沖突的相關規范性文件。
『柒』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遺失情況說明怎麼寫
姓名,地址,經營地址,許可證號,因什麼原因遺失,望予補辦,等等之類。
『捌』 如何提升煙草零售許可證規范化管理水平
加強許可證管理教育培訓,提高辦證人員素質。定期開展內《行政許可容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國家局下發的相關文件的培訓學習,讓辦證人員熟悉辦證程序、辦證規定、辦證期限等相關條款,在每個程序上做到規范、依法、依規辦事。
嚴格公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要通過公示欄、電子查詢系統、互聯網等在辦證場所對辦理許可證的條件、時限、程序等進行公開詳細公示,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和社會群眾查閱有關規定。
嚴格辦證程序,規范許可證辦理。要嚴格按照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審批、決定及送達等規定程序依法許可。對新辦、變更、延續、補辦、停業、恢復營業、歇業等申請,及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並依據受理時限,按流程審核審批。
加大許可證工作的考核力度。縣級局每月對許可證管理工作自查一次,要通過實地走訪、問卷調查、電話回訪、卷宗檢查、辦證系統查詢等形式,了解煙草專賣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問題,對許可證管理中存在的以權謀私、違法辦理人情證、關系證的,除責令改正外,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玖』 煙草檢查證自查報告如何寫~誰有範文
喜道「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