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
『壹』 試述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關系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在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使用的行為,該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進行使用的行為,該使用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聯系:
1.使用人使用的作品都必須是已經發表的的作品;
2.在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制度下,使用人都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其作品,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都限制了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但是使用人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要明確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3.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使用范圍都是法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許可的范圍。
區別:
1.主體不同
從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使用人是沒有限制的,只要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均可成為合理使用制度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甚至是國家。然而在羅列的幾條法定許可的規定中,法定許可的使用者只能是錄音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等。
2.使用的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講求的完全是社會公共利益,該制度不僅限制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也限制了著作權人的財產利益。法律規定,使用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無需支付報酬,這是基於使用人使用作品是出於非商業性的目的。
但是在法定許可中,使用人使用作品是為了營利,即是出於商業性的目的,故而使用人在使用作品後應當向其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使用的限制不同
在法定許可的制度中,法律允許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通過事先聲明的方式保留其權利,而合理使用則沒有此限制。
4.法律關系復雜程度不同
合理使用制度下,往往只是使用者和著作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在法定許可制度下,除了使用者和著作權人之間的關系外,還常常涉及與鄰接權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法定許可制度比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關系一般要復雜得多。
『貳』 著作權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的比較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在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使用的行為,該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進行使用的行為,該使用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綜合二者的區別就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必須;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進行,而法定許可必須。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這兩個概念,在90年的著作權法的實施過程中,理論界就已經開始使用。在新的著作權法頒布實施,改變了原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許可范圍的規定。現歸納如下,以備平時之需:
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法定許可: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也對法定許可作了相關規定,條文如下:
第三條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叄』 著作許可權制的三種,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制度舉例
相同點:①目的是專注於促進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 ②只能用別人的發表的作內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容使用他人③當工程; ④必須註明的作品的作者標題名稱。不同之處在於:①用戶的法定許可是表演者,錄音,報刊和廣播組織,俱樂部和合理利用人的身體,但沒有范圍限制的生產者; ②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應當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後,使用工作,並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沒有必要支付報酬; ③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使用,可以不使用,但沒有附上合理使用的條件。
『肆』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分別是什麼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並且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利和財產權。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權人聲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有以下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2作品被報社、期刊社刊登後,其他報社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3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4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6廣播、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
『伍』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異同是什麼
1、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是什麼
概念: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方法中的一種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以外的人,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須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且不支付報酬的一種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律關系中的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定條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規定的報酬,指出作品名稱、出處和作者的姓名,而無需徵得作者同意或許可,且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較,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 限制的權利范圍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依法承認和保護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財產權,其限制的對象僅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權利,即不需要徵得作者同意或者許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權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財產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 使用的目的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為了營利,使用人隨時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並且在使用的數量和次數上無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業性,凡是以營利或者商業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均不構成合理使用。
(3) 法定許可制度往往涉及鄰接權人
在法定許可條件下的使用行為,除了使用者與原作者之間的關系外,往往還涉及與鄰接權人,如表演者、演唱者、演奏者等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定許可制度比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關系要復雜得多。
(4)法定許可制度下作者有權以事先聲明的方式保留其權利,排除適用法定許可制度,而合理使用制度下作者則不能保留其權利
『陸』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有哪些異同點
相同點 1所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2都無需經過著作權人許可;3都需要回指明作者答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不同點1合理使用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法定許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2合理使用一般是非營利性的,法定許可是營利性的;3合理使用的主體不特定,法定許可的主體是特定的。4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權人一般不得以事先聲明的方式,限制他人使用,法定許可在有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情形時,不得使用,否則構成侵權。
『柒』 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於哪些
著作權法來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自於哪些,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於哪些?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於哪些?首先,合理使用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則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十二種,而法定許可的范圍較窄,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再次,合理使用是任何人用,要求具有非營利性,滿足使用者個人對於文化產品的需求,允許其小范圍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許可是傳播者的特權,簡化著作權許可手續,為促進作品廣泛而迅速的傳播。
『捌』 是著作權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區別
您好,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方法中的一種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以外的人,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須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且不支付報酬的一種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律關系中的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定條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規定的報酬,指出作品名稱、出處和作者的姓名,而無需徵得作者同意或許可,且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較,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 限制的權利范圍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依法承認和保護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財產權,其限制的對象僅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權利,即不需要徵得作者同意或者許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權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財產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 使用的目的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為了營利,使用人隨時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並且在使用的數量和次數上無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業性,凡是以營利或者商業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均不構成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