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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2-16 15:43:10

①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介紹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已經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② 公安行政許可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行政許可事項
(一)基層基礎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八)110接處警工作。
(九)治安巡邏工作。
(十)戶籍管理業務工作。
(十一)居民身份證業務管理工作。
(十二)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十四)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工作。
(十六)公民因私出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七)公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十九)網路安全管理監察工作。
(二十)網路情報信息工作。
(二十一)網路犯罪偵察工作。
(二十二)治安管理大隊自身建設工作。
二、行政審批許可權
(一)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管理行政許可
1、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審批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審批
3、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審批
4、(民用)爆炸物品存儲許可證審批
5、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審批
(二)安全防範類行政許可
1.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審批
2.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三) 治安特種行業許可
1.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2.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3.公章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治安支隊審批)
四、工作流程
(一)基層基礎工作流程
對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進行調研——制定方案——深入基層,對不足問題提出意見——抓措施落實——總結並做好派出所等級評定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流程
確定重點內部單位——建立內部單位保衛組織——建立內部單位安全防範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會同金融單位對營業網點、槍庫、防盜門、防盜保險箱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檢查驗收。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流程
受理申報——培訓——考核——實地考察驗收——簽責任狀——發證——深入單位檢查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轄區內涉毒、涉爆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提出整改意見。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流程
1、按照《槍支管理法》做好公安機關內部槍支管理工作——做好槍支彈葯出入庫登記——對槍支定期、不定期保養——定期對槍支清查
對報廢槍支上交。
2、對金融等需要配槍單位的槍支管理工作——嚴格審批購買槍支及持證手續——定期對持槍人員管理培訓——對槍庫定期不定期檢查
提出整改措施當場整改。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流程
受理申請——審查材料——實地檢查——實地檢查——發證——深入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管理——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流程
根據上級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專項行動或根據群眾舉報做好調查取證
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組——查處案件——總結匯報。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流程
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並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策——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八)辦理變更姓名流程
一、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經民警核實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二、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簽署意見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三、剝奪政治權利或在受刑事處罰的不得變更姓名。
(九)辦理出生登記流程
一、戶主、親屬、撫養人、鄰居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或按規定應該出示的證件、證明。
二、民警審核有關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當場立即受理。
四、填寫《出生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
五、將填寫好的《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交申請人核對簽字確認。
六、將《出生醫學證明》或相關材料收歸存檔,按規定保管《常住人口登記簿》
(十)治安類辦證、照流程
一、責任區民警接受申請材料並審核所有材料,根據申請營業項目實地核查,及會同分局有關業務部門共同檢查。
二、營業項目中如有整改項目的提出整改意見,並予以復查
確定是否具備發證條件,並提出審核意見。
派出所審核批准後加蓋公章,並報分局業務部門,批准後信息輸入電腦。

③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公安部其他規章對實施某項行政許可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行。

④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公安機關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公示可以採取設置公告欄、觸摸屏或者查閱本等方式進行。已經建立公共信息網站的公安機關還應當將該條規定的公示內容以及受理機關的地址、咨詢電話在網站上公示。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許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公安機關辦公場所當面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對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當事人出具授權委託書或者在申請表上委託欄中載明委託人和代理人的簡要情況,並簽名或者蓋章,出示委託人身份證件。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便於公眾知曉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許可的內設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辦公場所分散、行政許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統一對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許可申請的場所。
第七條同一行政許可需要公安機關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機構或者本機關指定的機構統一受理,並負責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接到申請的機構應當將行政許可申請轉告有關機構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機構聯合辦理。
第八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將自己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縣、區公安機關受理。
第九條申請材料有更正痕跡的,受理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確認。
第十條受理機關接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內容填寫是否正確。
第十一條受理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經初步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口頭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口頭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二條對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並通知申請人。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受理。但因為申請人原因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憑證。受理憑證應當註明申請事項和辦理時限、聯系人、咨詢電話和收到的申請材料的目錄,加蓋本機關專用章,並註明受理日期。公安機關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無需出具受理憑證。
公安機關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應當寫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加蓋本機關專用章,並註明日期。

⑤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專法》),屬規范公安行政許可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適用本規定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則。

⑥ 公安派出所有沒有行政許可權

公安派抄出所一般沒襲有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公安派出所的性質: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或相當縣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是具有多功能綜合性的公安機關基層組織。
公安派出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管理轄區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衛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⑦ 公安機關發放居民身份證是行政許可行為嗎

不是,公安機關發放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屬於行政確認。
行政許可,意味著許可人獲得了其他一般人不享有的權利或者資格。居民身份證只是對居民身份的證明而己,持有人並不能據此獲得別人所沒有的權利或者資格。

⑧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的范圍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人身權的侵權而產生的行政賠償的范圍是:人身損害(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健康權、生命權等)。

⑨ 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有哪些

經營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核發

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許可

影響交通安全佔道施工許可

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

印刷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核發(一類非葯品類)

由公安機關發放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特種行業有:

1、旅館業(包括旅社、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業務的辦事處、培訓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鑄刻字業(包括印刷、排版、製版、裝訂、覆膜、復印、打字、製作名片、鑄字、印章、刻字等)

3、舊貨業(包括舊貨市場、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寄售調劑店、報廢機動車(船)回收、拆解企業等)

4、典當業

5、拍賣業

6、信託寄賣業。

7、出入境服務行業

(9)公安機關的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未獲公安機關許可舉辦展銷活動黃石一公司被罰30萬元:

人民網黃石12月9日電 昨從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獲悉,該分局於12月6日對黃石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做出了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據了解,這是該分局近些年來對違規舉行大型活動所開出的首張大額罰單。

10月19日,黃石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了舉辦服裝博覽會展銷活動的申請,由於佔道經營及消防驗收等方面原因,公安部門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見,但該公司沒有整改到位,不顧勸告仍舊舉行展銷活動。

期間,該分局社區警務二大隊聯合社區警務九大隊多次檢查並制止,下達書面拆除通知,直到11月16日,經營12天後的展銷會被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取締關停。

12月4日,黃石港公安分局組織該公司代表及律師等相關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6日對該公司作出了處罰30萬元的大額罰單。

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社區警務九大隊教導員柯琦稱,對該公司的處罰是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要求活動場所參加人數每天達到1000人—5000人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經由公安機關審批許可才可以舉辦。

這次罰款30萬元是黃石港公安分局這些年來對未經行政許可的公司開出的首張大額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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