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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為董事

發布時間: 2021-02-16 07:28:03

『壹』 企業董事會決議授權企業董事長簽署本合同,但事實是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要看什麼性質的合同了,一般 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簽字完全作數。你董事會是授權別人簽合同了,但無法否定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效力。

『貳』 股東會對董事會授權問題

不需要了,但是需要在股東會上明確的修改公司章程,並將其列入董事會許可權中,避免與原章程規定沖突。

『叄』 董事會一般是怎麼給總裁授權的

董事(長)提議 董事會審批 然後董事長(董事會)授權
總裁費用嘛 一般每個公司都有嚴格規定和程序 一般是財務部門和總裁共同執行的 不然容易出簍子

『肆』 董事無法參加董事會,將投票權授權給其他董事,這是純粹的董事個人行為,還是需要股東單位批准允許

董事無法出席董事會,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為投票,是純粹的董事個人行為,不需要股東單位批准,但是一定要簽署授權委託書,並且要填寫投票指示,就是對各個議案的明確意見,是同意還是反對或者棄權。

『伍』 董事長對總經理的授權內容一般有哪些

1.組織會議,落實會議內容,
2.公司的行政活動,運營
3.擬定公司管理制度和規定 已經各項制度的落實
4.制定公司計劃,比如說年度計劃,月計劃,不同的公司不一樣
5.擬訂公司顧問,員工以及各項人員的工資分配
6.代表公司簽訂各項合同以及相關的處理任務
7.擬訂集團公司財務預算、決策和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負責追究處理各類原因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我列出這些都是最主要的,還是其他的一些根據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內容!
希望對你有幫助!

『陸』 股東會的法定職權能否授權董事會行使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能否由股東會直接行使列舉具體法律條例

既然是法定職權,股東會的職權只能由股東會行使,有些事項時必須由股東會作決定才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股東會的職權授權董事會行使的情況,但是董事會是對股東會負責的。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柒』 董事會董事權利可以由非董事代理

不可以。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內不能出席,可容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而有限公司對此沒有規定,一般情況下,股份公司有法律規定的,有限公司沒有例外規定的,參照股份公司規定。
董事應該委託其他董事,非董事不可以。

『捌』 公司董事長授權經營班子,是否需要上董事會批准

1、董事長授權經營班子,當然主要是指總經理,只要是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並且公司法和章程沒有約定此事項必須由董事長本人執行的,自然可以授權,不需要董事會批准。比如,《章程》約定董事長可以簽批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采購活對外投資,那董事長授權總經理50萬以下的可以總經理自行決定。自然不需要董事會批准了。

2、如果董事長授權事項本不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如上述例子,董事長授權總經理決定150萬元以下的采購和投資,那肯定就不行了。這種授權當屬無效授權,即便是董事會批准董事長可以這么授權,也屬於有瑕疵的可撤銷授權。
故而,樓主提到的固定資產購置、合同簽訂、費用報銷、人員聘任等事項,只要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的,可以直接授權,不需要上董事會批准。何為職權范圍之內?主要看《公司章程》之約定。

『玖』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能不能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行使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是不能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行使的。

董事會是決策機構,需要董事共同決定某些事項。如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則有可能造成一人獨斷,損害其他董事或股東利益,違背了公司法的原則。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其他高管例如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只是專項事務的負責人,沒有行使董事會權利的許可權。

(9)授權為董事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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