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的許可權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版人(又稱相對人)為法權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常總代理可以發展地區內的分代理,並負責加盟的分代理商所可能產生的一切代理問題.
通常獨家代理則不能發展下一級代理商,只可以自身作為該地區的唯一批發(銷售).
同一個地區,總公司可能會設多個總代理.而獨家代理則每個地區只能有一個
Ⅱ 區域代理的許可權
區域總代理只允許有一家
其他代理銷售及有關服務都不能跨區!
如果有能力就將總代理搶過來!
Ⅲ 特別代理有什麼許可權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專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屬處分的授權代理。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民事訴訟法》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因此,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除「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這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如果委託人希望對前述6項權利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的范圍作出限定,則其應當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寫明委託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否則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便視為包括前述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代為收集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質證。
Ⅳ 關於代理許可權的問題
看來是勞動爭議的糾紛。代理許可權一欄中可以寫「特別授權,包括參加審理活動、承認訴訟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轉委託、簽署訴訟文書等訴訟權利。」
縱橫法律網 戴天樂律師
Ⅳ 品牌方和總代哪個許可權大
國外的廠家找中國區總代理
第一,產品的價格問題,這是不用說的,誰都需要談,不過價格問題牽扯到很多方面,比如進貨成本,關稅,發貨地點,銷售返點等等。
第二,產品代理許可權問題,得談好總代理的職責,是自己獨立經營,帳目獨立核算,國外廠家只是提供產品就好,渠道你們自己開發,或者是廠家幫你們投資,他們做為後台,在渠道開發方面提供你們各種支持,包括廣告、客戶資源,以及銷量要求等等。
第三,產品研發方向以及產品質保,不管再好的工廠,生產出來的產品總會有市場上銷量不好的,也有同類產品別家有做銷量不錯的但是自己這邊還沒有生產,那麼,是否總代理這邊可以跟廠家提出新產品研發方案還是和僅僅廠家給什麼自己就賣什麼;質保的問題也很重要,這里就是一個售後服務的問題,得跟原廠談好質保及售手的處理流程。
第四,最重要的一點,得和廠商一起分析市場,大家先規劃好產品利潤的分配層次,產品從廠商出來到總代這邊,然後分到下級地區代理、省代、市代、一般經銷商等等層次,這是一個金字塔的結構,得先規劃好各層次之間的利潤點以及需要承受的銷量壓力,這樣對產品代理的方向以及雙方各自的利益才有保障,自己也有把握是否做這個產品的代理。其他還有一些需要了解的,比如廠方的背景、國外的主要市場、主打產品,銷量、客戶群的方向,等等等等—— 申請代理外國品牌是比較復雜的,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Ⅵ 代理許可權的法律規定
全權代理即涉及到相關的民事責任與權利完全行使權/
一般代理即在授權內進行一般代理行為。
特別代理為有限代理,授予特別的許可權代理特別的民事行為,可就某一件也可就涉及的全部,以授限為代理許可權。
Ⅶ 代理商許可權有什麼
代理商無法獲得技術核心資料,只能在技術代表的指導下進行有限的修改。主要就是收費跟管理
Ⅷ 授權委託書代理代理許可權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等訴訟權利,而特別授權(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撤訴、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並且特別授權要寫明授權范圍。
總體來說你的代理許可權跟當事人出不出庭沒有什麼關系,你自己可以單獨出庭,只是不享有上述的許可權,你只要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就可以了。至於代理許可權就寫一般代理就ok了。
Ⅸ 成為代理商需注意事項代理商的許可權和經銷商有什麼不同!
成為代理商需注意事項: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的保護和授權使用.這是最重要的.
權利義務(主要是責任)的分擔.
爭議解決辦法.
以上幾點,注意盡量不要用模糊的字眼和說法
如果是有個有發展的企業,他不會對你有許多限制.而且在一些合同條款上協商餘地也比較大. 代理商的許可權:看你的等級來的 他有1級2級3級代理商 不同代理商許可權也不同和經銷商有什麼不同;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商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多。目前,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於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