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經營許可證
Ⅰ 電力設施許可證好辦嗎
華中電監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工作實施辦法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方便企業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和辦理,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申請單位
一、申請單位 根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認為自身符合條件和達到等級標準的申請人(法人),可向許可機關提交許可證申請。
二、申請方法 自行申請或委託代理申請。
三、業務類別 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的單位辦理如下業務,需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申請。
1、新申領許可證業務,即申請單位未曾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者持有的許可證已過期,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取得許可證。
2、換發許可證業務,即申請單位持有其他主管部門(如地方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
3、許可證延續業務,即申請單位持有由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的有效期將屆滿,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許可證有效期延續。
4、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業務,即申請單位持有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證類別或者許可證等級。
5、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業務,即已取得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的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
四、關於同時辦理的規定
1、辦理新申領許可證業務的單位在申報時,可同時申請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申請多項類別的,每一類別應分別填報一份申請材料。
2、辦理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業務的單位在申報時,可同時申請變更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中的一項或者多項類別、等級。申請變更多項業務類別、等級的,每一類別、等級應分別填報一份申請材料。
3、辦理換發許可證、許可證延續業務的單位在申報時,如果原許可證中載明的許可作業類別包含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中的多項的,申請時,每一類別應分別填報一份申請材料。
五、辦理第一至四類業務的單位需填報的申請材料
1、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
2、附件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附件二: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復印件
4、附件三:技術負責人簡歷表、任職證明、職稱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5、附件四: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6、附件五:安全人員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7、附件六: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表、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8、附件七:在冊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人員表、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9、附件八:預算員、安裝工長、質檢員、施工合同管理員表、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10、附件九: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地資產核查報告
11、附件十:各專業試驗室、戶內試驗大廳情況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地資產核查報告
12、附件十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審核報告
13、附件十二:規定年限內主要工程業績表、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審核報告
14、附件十三:主要設備及機具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主要設備機具資產狀況實物核查及資產財務狀況報告(附購置發票復印件)
15、附件十四:合並證明材料
16、附件十五: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17、附件十六:分立證明材料
18、附件十七: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分立單位的業績證明材料
19、附件十八:分立前單位持有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20、附件十九:申請換發許可證、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許可證延續業務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六、辦理第五類業務的單位需填報的申請材料
1、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2、附件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3、附件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涉及修改單位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單位章程。
Ⅱ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三)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或者驗資報告;
(四)由具有合格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和對營運資金狀況的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和對營運資金狀況的說明;
(五)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證明材料;
(二)發電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尚未組織竣工驗收的,提供發電機組通過啟動驗收的證明材料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監督機構同意整套啟動的質量監督檢查報告;
(三)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輸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證明材料;
(二)輸電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三)輸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
(四)電能質量和服務質量承諾書。 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電營業區域的證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圖;
(二)供電網路分布概況;
(三)設立的供電營業分支機構及其相應的供電營業區域概況;
(四)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承諾書;
(五)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 電監會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電監會職權范圍,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Ⅲ 哪些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許可的情況外,經營以下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1.總裝機 6MW(不含)以下小水電;2.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財務資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最近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
Ⅳ 電力設施經營許可證怎麼辦
去當地的電力監管辦公室,可到當地行政服務大廳咨詢辦理。
Ⅳ 電力生產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在什麼機構辦理謝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5級許可證要到你所在地的電監局辦理。電監局是唯一辦證機構。
你要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於400萬元,凈資產480萬元以上)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4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具有不少於1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你要准備的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此表要到電監局領取,也可在當地電監會網站下載)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報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流程:
(一)提交「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
(二)受理; 工作人員審查你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可能要10數個工作日。
(三)通過受理後,現場核查。 工作人員要對你的承裝隊伍做審查。
(四)核查通過後,公示。
(五)發證。
辦證不收費。不過招待費還是要准備一點點。
提供一個下表網址
要求:
1表裡的內容(除人員外)都要經過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後,提供審計報告
2表面所列人員的證書(畢業、職稱等證書),電工還要持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Ⅵ 電力業務許可證是什麼資質
電監辦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東方盛世咨詢)等級標准 第一章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 第一條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二條 取得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所有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4000萬元,凈資產4800萬元以上; (三)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2項以上,且工程質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500公里; 2.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5座;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標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個。 (四)3年內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不少於16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60人; (七)具有不少於15人的電力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一級資質項目經理; (八)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6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30人; (九)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5人、安裝工長不少於20人、專職質檢員不少於3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3人; (十)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3人; (十一)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取得二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
Ⅶ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電監會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和組織管理體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
本規定所稱電力業務,是指發電、輸電、供電業務。其中,供電業務包括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 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
從事發電業務的,應當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從事輸電業務的,應當取得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從事供電業務的,應當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從事兩類以上電力業務的,應當分別取得兩類以上電力業務許可證。
從事配電或者售電業務的許可管理辦法,由電監會另行規定。 下列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一)公用電廠;
(二)並網運行的自備電廠;
(三)電監會規定的其他企業。 下列從事輸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一)跨區域經營的電網企業;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電網企業;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
(四)電監會規定的其他企業。 下列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一)省轄市、自治州、盟、地區供電企業;
(二)縣、自治縣、縣級市供電企業;
(三)電監會規定的其他企業。 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三)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二)發電設施具備發電運行的能力;
(三)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申請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輸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二)具有與申請從事的輸電業務相適應的輸電網路;
(三)輸電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竣工驗收;
(四)輸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
(二)具有與申請從事供電業務相適應的供電網路和營業網點;
(三)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
(四)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Ⅷ 售電公司資質是否需要許可
售電公司准入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於 2 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 2 千萬元至 1 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 6 至 3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 1 億元至 2 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 30 至 6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 2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擁有 10 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台,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准入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其總資產的 20%。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於 20 人,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託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並符合調度標准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第七條 已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准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范圍增項,並履行售電公司准入程序後,開展售電業務。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現有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企業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履行相應的准入程序後,可自願轉為擁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
Ⅸ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介紹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 第 9 號 ,經2005年9月28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回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答加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管理,規范電力業務許可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