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授權審批控制制度
㈠ 內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執行原因是什麼
企業內部控制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內部控制有效與否,直接關繫到一個企業的興衰成敗。企業實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才能有助於促進企業拓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
陳湛勻指出: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普遍比較薄弱,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典型情況主要包括沒有適當的授權或審批制度、沒有編制或不合理編制預算、原始憑證與交易實質不符,使得挪用、侵佔或詐騙企業財產的報道層出不窮,企業資產和股東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
陳湛勻教授
以下是陳湛勻的部分觀點實錄:
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公司雖然已建立比較健全的制度系統,但因公司業務發展及規模的不斷擴大,公司需及時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完善,加強管控力度。第二,公司內部控制過程中,垂直層控制執行較好,但各管理部室和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監督、制衡有待提高。第三,雖設立了風險管理部門,尚未形成完整的風險評估體系。還需要不斷加強內部控制教育和培訓,加強事前控制,尤其是在分、子公司管控、新業務整合、對外擔保及業務流程式控制制等方面著重加強風險控制,從而進一步提高風險控制的意識和風險防範能力。
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普遍比較薄弱,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典型情況主要包括沒有適當的授權或審批制度、沒有編制或不合理編制預算、原始憑證與交易實質不符,使得挪用、侵佔或詐騙企業財產的報道層出不窮,企業資產和股東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例如由出納領取銀行對賬單、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就違反了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基本原理;領導「一隻筆」審批,就是沒有適當的授權,使得權力集中,不利於對領導的制約和監督;業務過於依賴個人,企業資源集中在個人手中,企業就會對業務開展失去控制。
內部控制對形成良性的內部控制循環、促進企業自身發展、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實際的內部控制中,仍有很多問題使得內控效果不佳,通常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環境、人員和制度。
首先,整體缺乏完善、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將國外的相關理論直接應用到企業的內部控制中也無法完全適應我國的企業發展情況,從而使得制度不具可操作性。
再次,企業內部的管理層和員工,都沒有強烈的內部控制意識,對內部控制重視不夠,沒有真正意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且在內部控制管理工作中缺乏先進的控制觀念。
最後,很多企業缺乏完善的制度,以及保障制度執行的機制,使得內部控制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導,工作人員缺乏工作的依據,就使得他們在進行內部控制工作的過程中會沒有標准,出現不規范的行為。而且對於內部控制的執行沒有監督和獎懲機制,使得內部控製成為一紙空文。
針對內控失效的原因,企業更應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成本效益這五個原則,以採取相應的改善措施,防範失效。
著名經濟學家、全球共德CEO陳湛勻教授簡介:
著名經濟學家,金融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首批統計學博士點專業博士。現任中國上海市投資學會副會長、中國商業聯合會專家委員、中國糧食經濟學會常務理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中國首創擬人化資本運營專家,上海電視台「夜話地產湛勻妙語」欄目主持人,中國第一財經、東方衛視、鳳凰衛視等媒體特邀嘉賓,長期應邀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香港大學授課,已獲近20項國家、省部級優秀科研獎,走訪過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被聘為國際論壇峰會和國外大學演講,被譽為具有國際視野、最受歡迎的實戰型權威金融專家,成功輔導不少企業上市。
㈡ 如何制定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
選項A、B、C、D正確
根據2010年頒發《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中資金內部規范規定專;
貨幣資金的授權屬批准制度主要包括:
用款人------>審批人(經理,總經理)------->復核人(財務負責人)----->出納支付
1.支付申請;2.支付審批;3.支付復核;4.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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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求行政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茂名市市區)
茂名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
(徵求意見稿,請注意保密,切勿外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茂名市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和規范內部控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推進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茂名市黨政工作部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一系列制度、實施相關措施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的動態過程。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完整、財務信息真實准確,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應遵循制衡性原則、重要性原則、適應性原則以及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內部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單位領導班子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單位在實施內部控制時,應當充分發揮單位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和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或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大額資金使用、大宗設備采購、基本建設等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決算編制和績效評價、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印章管理、物資和固定資產的采購和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單位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業務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輪崗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替代採取專項審計、部門互審等控制措施。
第十條 單位應當綜合考慮經濟活動的規模、復雜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為內部控制關鍵崗位配備能力和資質合格的業務人員。財會、內部審計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如單位業務環境、經濟活動規模、復雜程度或管理模式等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進行重估。
第十二條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經濟活動風險評估工作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及時性。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指出關鍵風險點,提出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和建議。評估書面報告完成後應當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並歸入檔案保管。
第十三條 單位進行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二)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議事決策機制,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
(三)內部控制有效實施情況是否納入單位內部相關部門及其分管領導的考評體系。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的設置、人員配備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要求。
(五)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輪崗、部門互審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六)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離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責任不清和相關資料丟失等情況。
(七)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定期接受培訓,及時全面掌握國家有關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和債務管理、基本建設、經濟合同管理、會計核算等各項規定,以及單位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單位是否建立預算編制部門與預算執行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單位的預算編制是否合規合理,預算執行中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及預算執行進度明顯滯後或超前的情況,決算編報是否及時准確。
(九)單位是否明確收支流程和審核、審批許可權,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據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的情況。
(十)單位的政府采購業務是否合規,資產管理的各項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佔、挪用、不當處置資產等情況。
(十一)單位建設項目的立項、概預算編制和招標是否合規,記錄是否全面,竣工決算是否及時,是否存在利用招標、建設物資采購私設「小金庫」及收受商業賄賂的情況。
(十二)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是否經過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債務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職責是否明確,單位是否存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
(十三)單位是否存在未經授權對外訂立合同的情況,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簽訂對外擔保、投資和借貸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虛假合同套取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已發生經濟收入但不訂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十四)單位是否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經濟活動的重要環節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是否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單位對外部和內部監督檢查,以及經濟活動風險評估中所發現的本單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
(十五)其他經濟活動風險。
第十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績效評價等環節的管理,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實現對經濟活動風險控制。
(二)不相容崗位分離控制。要求單位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許可權,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三)內部授權審批控制。要求單位明確內部授權審批的范圍、許可權、程序、責任等相關內容,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四)業務流程式控制制。要求單位結合經濟活動的性質、范圍、規模和內部控制要求,明確各項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流程中計劃、審批、執行、監督等環節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續完備,相關文件、記錄和憑證完整。
(五)資產保護控制。要求單位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單位應當嚴格限制人員未經授權動用和處置資產。
(六)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會計管理制度,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告處理程序,加強會計檔案管理。
(七)信息技術控制。要求單位通過指定專門機構或崗位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規范信息系統開發、運行和維護流程,建立用戶管理制度、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和泄密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網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三章 預算控制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績效評價等內部預算管理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恰當、方法科學、編制及時、數據准確。
(一)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預算編制有關的各類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預算編制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部門與預算執行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財務信息和其他相關資料,實現對資產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嚴格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的適時分析機制。財會部門定期核對單位內部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報告和已掌握的動態監控信息,確認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完成情況。單位根據財會部門核實的情況定期予以通報並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根據行業和單位特點,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金保障機制,明確資金報批和使用程序。因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應急預案辦理。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准確,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績效評價指標,明確評價項目和評價方法,加強業務或項目成本核算;通過開展支出績效評價考核,控製成本費用支出,降低單位運行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根據收入來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收款、開票與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二條 各項收入應當由單位財會部門統一收取並進行會計核算,其他部門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辦理收款業務,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
業務部門應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後及時將合同副本交存財會部門備案,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追繳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政府非稅收入征繳職能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徵收政府非稅收入,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政府非稅收入有關的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主管領導和業務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程序和責任制度。財政票據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不得擅自擴大財政票據的適用范圍。
第二十五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收入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和沖減支出的交易或事項是否真實;掛賬多年的應收款項是否及時進行追繳,確實無法追繳的,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處理;已核銷的應收款項是否按照「賬銷、案存、權在」的要求,保留繼續追繳權利,明確責任人追繳義務;與收入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支付業務的類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
重大支出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重大支出標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的格詳細的旅費、培訓費等支出應當等管理制度,低(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付款憑證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點審核單據憑證是否真實、合規、完整,審批手續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
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等支出報銷憑據應附明細清單,並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單據憑證與真實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票應當進行備查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業務的實質內容及時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經濟合同和專項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財會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支出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存在挪用預算資金向無預算項目支付資金或用於對外投資的情形;是否存在採用虛假或不實事項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違規向所屬預算單位劃轉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將財政預算資金借貸給其他單位的情形;預付款項的轉回或沖銷是否合理、合規,是否存在協同第三方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與支出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采購控制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采購業務的控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包括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采購活動管理、驗收與合同管理、質疑投訴答復管理和內部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未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采購業務,單位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業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政府采購業務有關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辦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采購業務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准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采購活動組織與質疑投訴檢查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結合本規范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對采購業務的關鍵環節制定有針對性的內部控制措施:
(一)加強采購業務的預算和計劃管理。建立預算管理部門、采購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采購管理部門根據本單位工程、貨物和服務實際需求及經費預算標准和設備配置標准細化部門預算,列明采購項目或貨物品目,並根據采購預算及實際采購需求安排編報月度采購計劃。
(二)加強審批審核事項管理。審批審核事項包括采購組織形式變更、采購方式變更、采購進口產品和落實政府采購扶持節能、環保產品政策的審核等。單位要建立采購進口產品或變更采購方式的專家論證制度及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以及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報備及公告登記管理制度。
(三)加強對采購活動的控制。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在制定采購文件、簽訂合同及組織重大采購項目的驗收過程中應當聘請技術、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共同參與,確保需求明確、翔實,采購文件和合同條款完備、合法。單位在采購活動中要嚴格執行對評審專家登記、評審過程記錄、專家評價管理規定,要對代理機構直接或代為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進行嚴格管理,確保保證金按法律制度規定及時返還供應商或上繳國庫。
(四)加強采購項目的驗收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采購文件,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對重大采購項目要成立驗收小組。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五)建立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組織部門要與采購需求制定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共同負責答復供應商質疑。答復質疑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答復及時,內容真實、客觀、清晰。
(六)加強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采購業務的相關文件,包括: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文件、投訴處理決定等,完整記錄和反映采購業務的全過程。單位應當定期對采購業務的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
(七)對於大宗設備、物資或重大服務采購業務需求,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成立由單位內部資產、財會、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小組,形成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強對采購業務各個環節的控制。
(八)加強涉密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購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安全保密審查程序,並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三十三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采購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采購業務;對於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委託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購項目逃避公開招標的情形;采購進口品或變更采購方式的項目是否履行了審批手續;涉及節能、環保、安全產品的項目是否執行了相關政策;是否按時發布了采購信息;對采購限額標准以上公開招標數據標准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選擇采購方式;是否按照規定履行驗收程序;與采購業務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控制
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規范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的資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強化檢查和績效考核,加強對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和定期輪崗規定落實到位。
(一)擔任出納的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出納不得兼任稽核、票據管理、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和對賬工作。
(二)單位應當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每位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三)按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與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使用財務專用章必須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並進行登記。
(四)已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的單位,貨幣資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禁止手工開具資金收付憑證。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向會計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七條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貨幣資金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設置情況;是否存在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情形;是否存在違規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情形以及其他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的情形;對以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情況,是否及時進行整改;與貨幣資金管理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資保管、領用審批、登記記錄、盤點清查等專項制度,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防止物資被盜、過期變質、毀損和流失。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物資保管與領用控制。除物資管理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他部門和人員接觸或領用物資時,應當由授權部門和授權人批准;大批物資和屬於貴重物品、危險品或需保密的物資,應當單獨制定管理制度,規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接觸限制條件。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加強物資的記錄和核算控制。物資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資台賬,保持完整的物資動態記錄,並定期對物資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財會部門的物資明細賬與物資台賬應當定期進行相互核對,如發現不符,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加強對固定資產的驗收、使用、保管和處置等環節的控制。
(一)建立固定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全面、准確反映固定資產情況,統計分析固定資產采購預算編制的合理性以及資產使用的效果和效率。
(二)明確固定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貴重或危險的固定資產,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
(三)明確固定資產的調劑、出租、出借、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的程序、審批許可權和責任。固定資產的調劑、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處置等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報批後執行,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的合同副本應當交存財會部門備案。
(四)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台賬,保持完整的固定資產動態記錄,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財會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細賬與固定資產台賬應當定期進行相互核對,如發現不符,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投資活動和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單位應當建立對外投資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全面、准確地反映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情況,財會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三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實物資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不定期抽查盤點報告並實地盤點實物資產,查看是否存在賬實不符、核算不實、入賬不及時的情形,對已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是否查明原因、落實並追究責任;結合資產、收支等賬簿記錄和資產保險記錄、資產租賃經濟合同等原始憑證,檢查是否存在少計資產或賬外資產的情形;是否存在資產配置不當、閑置、擅自借給外單位使用等情形;與實物資產管理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責任制度。通過簽訂建設項目管理協議、廉政責任書等,明確各方在項目決策程序和執行過程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立項、概預算編制和招標等應當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和單位實際需要,經單位內部職能部門聯合審核後,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重大項目還應經過專家論證。
任何部門不能包辦建設項目全過程,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對建設項目進行核算。單位應當如實記載業務的開展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文件和憑證,確保建設過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十七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根據項目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辦理資金支付等相關事項。
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預算)專款專用,按規定標准開支,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
第四十八條 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竣工決算,並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單位應當杜絕超規模、超概預算現象的發生。
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資產驗收和移交手續。
第四十九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建設項目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工程物資采購、付款等重要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規、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長期不結轉入賬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設項目結余資金長期掛賬的情形;是否存在與施工方協同操作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的情形;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債務控制
第五十條 單位應當嚴格遵循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單位的職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債務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部門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於重大經濟事項,單位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經辦人員應當在指定職責范圍內,按照單位領導班子的批准意見辦理債務的舉借、核對、清理和結算。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各類賬簿,核算債務資金來源、使用及償還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文件和憑證,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債務情況。
第五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單位應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債務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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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什麼加強授權審批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有重 要作用
企業主要領導對資金用途,尤其是專項資金的授權審批,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有重要促進作用。
㈤ 何為制授權審批控制
貨幣資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權批准及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
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要求:
1.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2.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對於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4.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二)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
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制度設計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既包括企業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的分工,也包括與貨幣資金運行有關的業務崗位分工和貨幣資金審批的領導崗位分工等。因此,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是溶於企業各級領導的崗位分工、各業務部門的崗位分工、各管理職能部門的崗位分工和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分工等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的。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納人員、審批的領導、專用印章保管人員、會計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及貨幣資金清查人員的責任制度。
在這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涉及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許其他人員接觸。其目的是保證責任到人,使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的權責清晰,防止由越權、串崗等行為的發生而引發的一種責任多人承擔,而誰也有理由不承擔的現象,讓出納人員切實承擔起貨幣資金安全的責任。
2.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
由出納的崗位責任所決定,出納人員在收付貨幣資金的同時,應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其他貨幣資金明細賬,如果有授權還可同時編制記賬憑證,這是為便於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總分類賬控制日記賬和明細賬的功能所決定,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否則,出納人員工作中發生的錯誤、舞弊就無法被及時發現,總賬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控製作用。
3.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發生,一方面使貨幣資金發生增、減(借、貸)變動,另一方面會使相對應的非貨幣資金賬戶發生相應金額的反方向(貸、借)變動。這正是復式記賬法中賬戶對應關系的內涵。利用復式記賬法中的這種賬戶對應關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可以從非貨幣資金賬戶的一個側面監督貨幣資金的收付是否正確,如果出納人員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就失去了這種監督,就有可能掩蓋出納人員的舞弊行為。
4.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出納人員是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執行者,其執行依據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據(原始憑證)和有被授權的領導批准。這是對貨幣資金收支實施的兩項監督,如果審批人員與執行人員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項監督,就會給舞弊創造條件。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貨幣資金支出的每一個專用印章代表著一道控製程序,再加上業務經手、各級被授權領導的批准、出納的審核職責等,這多重控制構成了貨幣資金的監管防線。如果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付的專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納人員),有幾道防線就會形同虛設。設想一下,如果出納人員同時兼管幾枚印章,一定會方便貨幣資金的支付,可謂是「一站式」服務。但同時意味著出納員是這個世界上最有錢的人,因為他想拿走多少錢,只有企業有,他又想拿,那就是舉手之勞了。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按設計崗位職責的一般規定,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稽核人員負責會計、出納業務的稽核,檔案保管人員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這是三個典型的不相容職務。如果三者不相分離,那麼出納人員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發現,如果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他最後的一招就是篡改、銷毀原始記錄。從這個角度看,稽核崗位和會計檔案保管崗位是對出納崗位的制約與監督。7.出納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
出納人員就是貨幣資金的保管員,他和倉庫保管員有什麼區別?如果一定要說彼此有什麼不同,那就是一個管錢一個管物。那麼財產清查中倉庫保管員能夠自己盤點嗎?現金的清查盤點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與此有什麼不同?所以,一定要有專門的清查盤點人員負責對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銀行存款乃至其他貨幣資金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清查盤點。
二、貨幣資金收入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
企業的貨幣資金收入主要兩種情形:一種是來源於當期的營業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應收款項;另一種是不經常發生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出售原材料等營業收入是貨幣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其業務運行也最為復雜。對這些營業收入,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經營業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貨幣資金收入控製程序,以便於各職能部分相互協調,共同遵守。一般企業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如圖5-1所示。
對於營業收入以外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對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取租金、押金、賠款等,也同樣應建立嚴格的控製程序,保證收入的貨幣資金安全、完整。
(二)貨幣資金收入的其他控制制度
企業除了制定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外,還必須對與貨幣資金收入相關的方面進行控制。主要有:
1.嚴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額,保證應得的收入及時收取,不缺不漏並及時送存銀行。
2.所有收款收據和發票都必須連續編號,並建立一套嚴格詳細的領用和回收制度。
3.建立現金、支票、匯票等貨幣資金收入的防偽檢驗制度。三、貨幣資金支出的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支出的控製程序
企業的貨幣資金支出業務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對外支付進貨款、有關費用、上繳稅金、還款和對內支付工資等有關勞務費用等業務事項。其支付方式主要有現金支出和銀行轉賬支出兩種方式,無論是現金支出還是通過銀行轉賬支出,都必須根據企業支付業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貨幣資金支出控製程序,以便於各職能部門相互協調,共同遵守。
貨幣資金支出的控製程序設計一般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1.支付申請
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
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3.支付復核
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包括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是否超出預算范圍或標准,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
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並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一般企業最主要、最經常、也是運行環節最復雜的貨幣資金支出是物資采購,其具體控製程序如圖5-2所示。
以上程序既適用於對外支付的貨款、費用,也同樣適用於對內支付的工資、獎金和職工報銷費用等
㈥ 結合職責分離,授權審批,內部憑證記錄等核查相關制度是否有
第一講 貨幣資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權批准及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
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要求:
1.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2.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對於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4.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二)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
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制度設計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既包括企業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的分工,也包括與貨幣資金運行有關的業務崗位分工和貨幣資金審批的領導崗位分工等。因此,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是溶於企業各級領導的崗位分工、各業務部門的崗位分工、各管理職能部門的崗位分工和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分工等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的。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納人員、審批的領導、專用印章保管人員、會計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及貨幣資金清查人員的責任制度。
在這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涉及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許其他人員接觸。其目的是保證責任到人,使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的權責清晰,防止由越權、串崗等行為的發生而引發的一種責任多人承擔,而誰也有理由不承擔的現象,讓出納人員切實承擔起貨幣資金安全的責任。
2.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
由出納的崗位責任所決定,出納人員在收付貨幣資金的同時,應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其他貨幣資金明細賬,如果有授權還可同時編制記賬憑證,這是為便於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總分類賬控制日記賬和明細賬的功能所決定,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否則,出納人員工作中發生的錯誤、舞弊就無法被及時發現,總賬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控製作用。
3.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發生,一方面使貨幣資金發生增、減(借、貸)變動,另一方面會使相對應的非貨幣資金賬戶發生相應金額的反方向(貸、借)變動。這正是復式記賬法中賬戶對應關系的內涵。利用復式記賬法中的這種賬戶對應關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可以從非貨幣資金賬戶的一個側面監督貨幣資金的收付是否正確,如果出納人員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就失去了這種監督,就有可能掩蓋出納人員的舞弊行為。
4.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出納人員是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執行者,其執行依據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據(原始憑證)和有被授權的領導批准。這是對貨幣資金收支實施的兩項監督,如果審批人員與執行人員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項監督,就會給舞弊創造條件。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貨幣資金支出的每一個專用印章代表著一道控製程序,再加上業務經手、各級被授權領導的批准、出納的審核職責等,這多重控制構成了貨幣資金的監管防線。如果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付的專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納人員),有幾道防線就會形同虛設。設想一下,如果出納人員同時兼管幾枚印章,一定會方便貨幣資金的支付,可謂是「一站式」服務。但同時意味著出納員是這個世界上最有錢的人,因為他想拿走多少錢,只有企業有,他又想拿,那就是舉手之勞了。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按設計崗位職責的一般規定,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稽核人員負責會計、出納業務的稽核,檔案保管人員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這是三個典型的不相容職務。如果三者不相分離,那麼出納人員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發現,如果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他最後的一招就是篡改、銷毀原始記錄。從這個角度看,稽核崗位和會計檔案保管崗位是對出納崗位的制約與監督。7.出納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
出納人員就是貨幣資金的保管員,他和倉庫保管員有什麼區別?如果一定要說彼此有什麼不同,那就是一個管錢一個管物。那麼財產清查中倉庫保管員能夠自己盤點嗎?現金的清查盤點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與此有什麼不同?所以,一定要有專門的清查盤點人員負責對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銀行存款乃至其他貨幣資金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清查盤點。
二、貨幣資金收入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
企業的貨幣資金收入主要兩種情形:一種是來源於當期的營業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應收款項;另一種是不經常發生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出售原材料等營業收入是貨幣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其業務運行也最為復雜。對這些營業收入,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經營業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貨幣資金收入控製程序,以便於各職能部分相互協調,共同遵守。一般企業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如圖5-1所示。
對於營業收入以外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對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取租金、押金、賠款等,也同樣應建立嚴格的控製程序,保證收入的貨幣資金安全、完整。
㈦ 授權批准控制的形式通常分為
授權批准方式
授權批准按其形式可分為「一般授權」和「特殊授權」。
一般授權
一般授權是對辦理常規經濟業務權力、條件和有關責任者的規定,時效性較長。一般授權通常是在管理部門中採用崗位責任制或管理文件的授權形式,或在經濟業務中以規定其辦理條件、范圍和對該業務管理人員任命的形式予以反映的。例如,管理部門規定某些賒銷政策,那麼當符合這些政策的顧客申請賒銷時,業務人員就可按這些政策的授權辦理賒銷業務。
特殊授權
與一般授權不同,特殊授權只涉及特定的經濟業務處理的具體條件及有關具體人員。例如董事會決定向某一財團借款高達數百萬美元,額度遠遠超過財務部門的許可權,對於這筆借款業務,必須作為特殊授權。可見,這樣的授權時效較短。
㈧ 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基本內容是什麼
(一)組織規劃控制。1.不相容職務的分離。應當加以分離的職務通常有:授權進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執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與審核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執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與記錄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保管某項財產的職務與記錄該項財產的職務要分離等等。2.組織機構的相互控制。一個單位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應體現相互控制的要求。具體要求是:各組織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必須得到授權,並保證在授權范圍內的職權不受外界干預;每類經濟業務在運行中必須經過不同的部門並保證在有關部門進行相互檢查;在對每項經濟業務的檢查中,檢查者不應從屬於被檢查者,以保證被檢查出的問題得以迅速解決。
(二)授權批准控制。授權批准控制指對單位內部部門或職員處理經濟業務的許可權控制。單位內部某個部門或某個職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授權批准才能進行,否則就無權審批。首先,要明確一般授權與特定授權的界限和責任;其次,要明確每類經濟業務的授權批准程序;再次,要建立必要的檢查制度,以保證經授權後所處理的經濟業務的工作質量。
(三)預算控制。預算控制是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籌資、融資、采購、生產、銷售、投資、管理等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對單位各項經濟業務編制詳細的預算和計劃,並通過授權,由有關部門對預算或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控制,其基本要求是:第一,所編制預算必須體現單位的經營管理目標,並明確責任;第二,預算在執行中,應當允許經過授權批准對預算進行調整,以便預算更加切合實際;第三,應當及時或定期反饋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實物資產控制。第一,限制接近,以嚴格控制對實物資產及與實物資產有關的文件的接觸,如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存貨等,除出納人員和倉庫保管人員外,其他人員則限制接觸,以保證資產的安全。第二,定期進行實物資產清查,保證實物資產實有數量與賬面記載相符,如賬實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除上述外,實物資產控制從廣義上說,還包括對實物資產的采購、保管、發貨及銷售全過程進行控制。
(五)成本控制。現代成本控制可分為「粗放型」和「集約型」兩種。粗放型成本控制,是指在生產技術、產品工藝不變的情況下,單純依靠減少耗用材料,合理下料來降低成本的控製法;集約型成本控制,是指依靠提高技術水平來改善生產技術、產品工藝,從而降低成本的控製法。這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就是現代成本控制。
(六)審計控制。審計控制主要是內部審計,內部審計是對會計的控制和再監督。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既是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內部審計是在一個組織內部對各種經營活動與控制系統的獨立評價,以確定既定政策的程序是否貫徹,建立的標準是否遵循資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單位的目標是否達到。內部審計的內容十分廣泛,一般包括內部財務審計和內部經營管理審計。內部審計對會計資料的監督、審查,不僅是內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重要措施。
㈨ 什麼是授權批准制度,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講 貨幣資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權批准及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
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要求:
1.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2.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對於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4.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二)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
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制度設計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既包括企業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的分工,也包括與貨幣資金運行有關的業務崗位分工和貨幣資金審批的領導崗位分工等。因此,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是溶於企業各級領導的崗位分工、各業務部門的崗位分工、各管理職能部門的崗位分工和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分工等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的。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納人員、審批的領導、專用印章保管人員、會計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及貨幣資金清查人員的責任制度。
在這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涉及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許其他人員接觸。其目的是保證責任到人,使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的權責清晰,防止由越權、串崗等行為的發生而引發的一種責任多人承擔,而誰也有理由不承擔的現象,讓出納人員切實承擔起貨幣資金安全的責任。
2.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
由出納的崗位責任所決定,出納人員在收付貨幣資金的同時,應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其他貨幣資金明細賬,如果有授權還可同時編制記賬憑證,這是為便於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總分類賬控制日記賬和明細賬的功能所決定,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否則,出納人員工作中發生的錯誤、舞弊就無法被及時發現,總賬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控製作用。
3.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發生,一方面使貨幣資金發生增、減(借、貸)變動,另一方面會使相對應的非貨幣資金賬戶發生相應金額的反方向(貸、借)變動。這正是復式記賬法中賬戶對應關系的內涵。利用復式記賬法中的這種賬戶對應關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可以從非貨幣資金賬戶的一個側面監督貨幣資金的收付是否正確,如果出納人員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就失去了這種監督,就有可能掩蓋出納人員的舞弊行為。
4.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出納人員是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執行者,其執行依據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據(原始憑證)和有被授權的領導批准。這是對貨幣資金收支實施的兩項監督,如果審批人員與執行人員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項監督,就會給舞弊創造條件。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貨幣資金支出的每一個專用印章代表著一道控製程序,再加上業務經手、各級被授權領導的批准、出納的審核職責等,這多重控制構成了貨幣資金的監管防線。如果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付的專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納人員),有幾道防線就會形同虛設。設想一下,如果出納人員同時兼管幾枚印章,一定會方便貨幣資金的支付,可謂是「一站式」服務。但同時意味著出納員是這個世界上最有錢的人,因為他想拿走多少錢,只有企業有,他又想拿,那就是舉手之勞了。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按設計崗位職責的一般規定,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稽核人員負責會計、出納業務的稽核,檔案保管人員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這是三個典型的不相容職務。如果三者不相分離,那麼出納人員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發現,如果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他最後的一招就是篡改、銷毀原始記錄。從這個角度看,稽核崗位和會計檔案保管崗位是對出納崗位的制約與監督。7.出納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
出納人員就是貨幣資金的保管員,他和倉庫保管員有什麼區別?如果一定要說彼此有什麼不同,那就是一個管錢一個管物。那麼財產清查中倉庫保管員能夠自己盤點嗎?現金的清查盤點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與此有什麼不同?所以,一定要有專門的清查盤點人員負責對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銀行存款乃至其他貨幣資金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清查盤點。
二、貨幣資金收入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
企業的貨幣資金收入主要兩種情形:一種是來源於當期的營業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應收款項;另一種是不經常發生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出售原材料等營業收入是貨幣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其業務運行也最為復雜。對這些營業收入,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經營業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貨幣資金收入控製程序,以便於各職能部分相互協調,共同遵守。一般企業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如圖5-1所示。
對於營業收入以外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對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取租金、押金、賠款等,也同樣應建立嚴格的控製程序,保證收入的貨幣資金安全、完整。
(二)貨幣資金收入的其他控制制度
企業除了制定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外,還必須對與貨幣資金收入相關的方面進行控制。主要有:
1.嚴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額,保證應得的收入及時收取,不缺不漏並及時送存銀行。
2.所有收款收據和發票都必須連續編號,並建立一套嚴格詳細的領用和回收制度。
3.建立現金、支票、匯票等貨幣資金收入的防偽檢驗制度。三、貨幣資金支出的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支出的控製程序
企業的貨幣資金支出業務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對外支付進貨款、有關費用、上繳稅金、還款和對內支付工資等有關勞務費用等業務事項。其支付方式主要有現金支出和銀行轉賬支出兩種方式,無論是現金支出還是通過銀行轉賬支出,都必須根據企業支付業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貨幣資金支出控製程序,以便於各職能部門相互協調,共同遵守。
貨幣資金支出的控製程序設計一般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1.支付申請
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
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3.支付復核
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包括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是否超出預算范圍或標准,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
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並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一般企業最主要、最經常、也是運行環節最復雜的貨幣資金支出是物資采購,其具體控製程序如圖5-2所示。
以上程序既適用於對外支付的貨款、費用,也同樣適用於對內支付的工資、獎金和職工報銷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