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辦理條件
『壹』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己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己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己委託監理)。
(1)施工許可辦理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
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貳』 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有哪些
1.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及依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的范圍(第七條);
2.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期限(第八條);
3.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廢止(第九條);
4.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的報告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及依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范圍的規定。
一、本條所說的「建築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納入本法適用范圍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對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採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築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我國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於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後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築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築活動依法進行。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築工程的范圍。按照這一款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建築工程在開工前都要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於小型建築工程具有投資少、建設規模小、施工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等特點,沒有必要都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際上也管不過來。因此,本法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個限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這一款的規定,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築工程,在施工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建築施工許可證必須在開工日期之前領取。根據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工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永久性工程計劃開始施工的時間,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為准,在此以前的准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水、電等工程都不算正式開工。建設單位未依法在開工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便開工建設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2)建築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的。這里所說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該項工程建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即該項建築工程的「業主」。(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該項職責,對經審查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准予開工的文件。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項建築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復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至於哪些建築工程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開工報告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則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項目法人已經確定,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審查核定和批復,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項目總體網路計劃已經編制完成,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項目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議,項目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項目建設所需大型、專用設備或材料已作出計劃安排等等,這些同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基本一致。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關於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發證機關頒發許可證期限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同時,本條還規定了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l.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是建築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才能開工。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1)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這是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開工建設的前提條件。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之前,還必須先取得該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謂「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或劃撥土地前,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確認該建設項目的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要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在開工時必須取得規劃許可證,不僅可以確保該項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而且還可以使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3.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拆遷是指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將該建築工程區域內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拆除和遷移。拆遷分為成片大面積拆遷、整棟房屋拆遷和一棟房屋的局部拆遷。需要先期進行拆遷的建築工程,其拆遷工作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築工程能否順利進行。在建築工程開始施工時,拆遷的進度必須符合工程開工的要求,這是保證該建築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條件
『叄』 申請施工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施工許可辦理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申領施工許可證程序如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肆』 辦理施工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後不能不按期開工
(1)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來源:平夳好律師
『伍』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單抄位領取施工許可證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徵收、拆遷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並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依法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圖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施工許可辦理條件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寫齊備並加蓋建設單位印章的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從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下載或者向發證機關免費索取;
(二)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