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授權
⑴ 聯合體招標,給授權算嗎
理論上授權一個人或者兩個人都可以,
實際評標中評標委員會也都認,因為招投標法和相關法規沒有哪一條規定被授權人只能是一個人。但是授權一個人比較好,因為投標過程中需要有一個負責人,兩個負責人誰說了算不好協調。授權書最好是放在一張紙上,前面聲明:兩家為某項目的投標聯合體,茲授權某人參與並負責某項目投標工作。簽章部分兩家名字都打,並兩家都簽字蓋章。
另外,因為投標文件中有一份聯合體聲明,在這個項目中兩家看作是一個投標單位,所以授權一個人比較嚴謹。
⑵ 標書里有廠家授權書是聯合體嗎
如果你們是代理商,不屬於聯合體
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1)聯合體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於共同注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意義上的聯合體。
3)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行決定,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並共同履行相應的義務。聯合體內部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等問題則以聯合體各方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投標通常必須隨投標文件出具聯合體聲明。
⑶ 聯合體投標授權委託書怎麼授權
不能
聯合體投標中以牽頭人為主
在聯合體協議書中要明確體現
根據文件要求 在文件指定位置出現指定的單位名稱
在授權委託書中 如果明確要求授權人要提供社會保險證明的話
那麼需要是牽頭人單位的授權人
A公司授權給B公司的員工的行為是說不通的 沒有這個許可權
你可以把授權人換成A公司的員工
⑷ 聯合體中標後,其他成員方可以授權或委託牽頭方干所有的工程嗎
這個在工程里其實很常見,聯合體中不管實際乾的是誰,聯合體各方都是責任利益共同體,在這個工程上本身就像親兄弟,如果因為內部意見有分歧,可以走法律途徑
⑸ 聯合體投標 成員單位需要寫授權委託書嗎如要,是委託本單位人員還是牽頭單位人員
先找出聯合體的一家作為牽頭人,由牽頭人向招標人提交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⑹ 聯合體投標,2位法定代表人授權給同一個授權代表還是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權給不同的授權代表。
理論上授權一個人或者兩個人都可以,實際評標中評標委員會也都認,因為招投標法和相關法規沒有哪一條規定被授權人只能是一個人。但是授權一個人比較好,因為投標過程中需要有一個負責人,兩個負責人誰說了算不好協調。授權書最好是放在一張紙上,前面聲明:兩家為某項目的投標聯合體,茲授權某人參與並負責某項目投標工作。簽章部分兩家名字都打,並兩家都簽字蓋章。
另外,因為投標文件中有一份聯合體聲明,在這個項目中兩家看作是一個投標單位,所以授權一個人比較嚴謹。
⑺ 急!聯合體投標 成員單位需要寫授權委託書嗎
需要。因為在法律上,聯合體只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聯合體參加投標時,必須有各成員單位的委託授權,具體操作時,可以在同一委託書上分別由各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進行授權。各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另由合作協議進行約定。
一、法條鏈接:《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二、條文解析: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如果屬於共同注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所稱 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 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對此《建築法》第 二十七條有類似的規定。
⑻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 )。
D
答案解析:
[解析]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4條規定,聯合體各專方必須指定牽頭人屬,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程,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⑼ 標書里有廠家授權書算是聯合體嗎
如果你們是代理商是可以的,不算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於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資質要求: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投標聯合體資質條件的要求。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
(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