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概念
❶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版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權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❷ 請問老師無因管理和無權代理怎樣區分
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由此可見,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無權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在無因管理中,被管理的人負有償還義務,而無權代理中,本人當然沒有償還義務。
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和行為的根本區別是當事人有沒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內容)
1、事件:簡單的說,就是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種事實,跟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關(注意:是當事人的意志)。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認為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如打雷刮風下雨、地震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志有關系,但是當事人控制不了。如戰爭、罷工、動亂。(戰爭是人挑起來的,但是當事人無法控制,比如今天簽了一份合同,但是明天戰爭了,那麼合同當事人都控制不了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無法實現,那麼這是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不表意行為):這樣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沒有經過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如你撿到100萬元,你事先根本沒有思考,但是你撿到100萬,就與失主構成了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你就記住法律上事實行為包括這些就行了: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撿到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創作等。
補充:同學您好,關於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事件、法律事實等等的概念,是民法中永恆的難點,幾乎不同的教材有不同的說法,甚至研究生階段老師仍在艱難的區分這些概念。所以按照指南上的講解把最基本的概念掌握好,會做一些習題(題目的答案是很確定的)就可以了,切忌不要鑽牛角尖,不要在這個知識點中走不出來,否則會很麻煩。
❸ 冒名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一、冒名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1、概念上,冒名頂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並以他人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者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
2、結構上,冒名頂替所從事的活動自始至終僅存在雙方結構,而無權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結構,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對人三方結構。
3、具體到冒名頂替與無權代理。首先,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願,而冒名頂替則完全是違背了被冒名者的意願其次,無權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而冒名頂替則是自稱本人。再次,無權代理一般不會表現為侵權行為,而冒名頂替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既為無權代理,就要看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1、表見代理。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條即所謂的表見代理。構成表見代理後,對於相對人與本人之間的法律後果,法律作了規定。
2、狹義的無權代理。未構成表見代理時,對於相對人與代理人之法律後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本人不予追認的,應由該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但該責任的後果為何,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
(3)無權代理的概念擴展閱讀: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行為發生後,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選擇權,代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如果被代理人明確表示拒絕追認或在催告期內不作出追認的表示,就可視為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不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時,並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❹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內義所實容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❺ 狹義的無權代理的善意相對人和表見代理的善意相對人的區別
狹義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分為兩種,善意的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代理人是版無權代理,權這種情況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善意相對人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要求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惡意的是指:相對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許可權,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那麼惡意相對人遭受的損失,由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權利外觀足以讓一個謹慎理智的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形。
表見代理中的善意相對人是指:不知道沒有代理權+盡到了交易上的合理注意義務
狹義無權代理中的善意相對人是指:不知道沒有代理權。
❻ 什麼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和 無權代理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回效要件的規定,答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