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審批
Ⅰ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
(一)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二)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1)稅務行政許可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公布了23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
這些權力事項在性質上可以分為: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徵收性質的事項;具有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委託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確認性質的事項等5大類。
Ⅱ 稅務行政許可和稅務行政審批的區別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有:
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內用經容營地發票和印製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代售許可;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Ⅲ 屬於稅務行政許可的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規定: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Ⅳ 怎麼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1、 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置;
2、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3、 填寫要求:
(1) 「編號」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填寫,其餘各項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編號」六位,第一位為申請事項編號,第二位為子項目編號,沒有子項目的為「0」,後四位為順序號。如:指定企業印製發票第一份申請編號為:100001。
申請事項編號依次為:
指定企業印製發票——10
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發票——21
企業自印發票——22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30
(2) 申請人是個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證件」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辦稅人的姓名的姓名、身份證、電話、郵編、地址,委託代理人,有就填寫沒有就不用填寫。
(3) 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4)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代理人須在「經辦人」處簽字。
本申請書為A4豎式,一式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歸檔
Ⅳ 納稅人如何申請稅務行政許可
問:答:(1)納來稅人需要取得稅源務行政許可,應當依法向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國稅機關或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並根據所申請的事項按照規定提交全部申請材料。(2)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自行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的事項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代理人受託申請稅務行政許可時,應當向國稅機關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3)申請人申請屬於省或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可以自行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也可以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向省或設區市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4) 申請人申請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國稅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國稅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Ⅵ 國稅局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有什麼區別
行政審批可分為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非許可審批,也就是說,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組成部分。截至目前,國稅系統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均已清理完畢,只保留七項行許許可類的審批。
Ⅶ 請問:工商登記是不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是不是行政審批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決定是否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工商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授予申請人《營業執照》,賦予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因為大部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審批。稅務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確認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具有的確認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稅務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確認申請人是納稅義務人。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7)稅務行政許可審批擴展閱讀: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Ⅷ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上述文件沒有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許可權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一)公示許可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
(二)提出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2)在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3)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託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准予許可決定書,並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站上同時公開。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稅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准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七)特別規定。納稅人申請取得發票領購資格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領購發票時,按照批準的數量、版式領購發票。發票領購簿一次批准,長期有效。
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由納稅人根據需要辦理的事項分次申請、辦理許可。
Ⅸ 稅務行政許可的介紹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的行為。稅務行政許專可屬具有以下特徵:1、是依申請的行為,稅務機關不因納稅人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批准,必須先有申請才有許可,這與稅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對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有區別。2、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3、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關系。4、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並以正式的文書、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Ⅹ 稅務局非行政許可審批是什麼意思
地方行政許可中心,設有稅務局辦事機構,
即不是在該許可中心的稅務局審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