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
1. 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GB2186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這兩個標準的區別是什麼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汽車綜合性能檢驗機構 資質認定檢測項目 GB 7258-2012 標准變更的建議
2012 年 5 月 11 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委員會發布了國家標准 GB 7258-2012《機動車 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並將於 2012 年 9 月 1 日實施。目前,我省獲證機動車檢驗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 汽車綜合性能檢驗機構)均採用該標准 GB 7258-2004 版本對機動車實施檢驗,在 GB 7258-2012 實施前,我省獲證 機動車檢驗機構均應按照 GB 7258-2012 要求進行標准變更,現結合該標准要求,對我省獲證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 GB 7258-2012 要求進行標准變更建議如下: 一、對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一)汽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 目前,依據檢驗標准:GB 7258-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21861-2008《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 和方法》汽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共 9 項。 1、依據 GB 21861-2008 規定,設置檢驗項目和方法,技術要求依據 GB 7258-2004 及修改單,檢驗項目包括兩部 分: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工檢驗部分:車輛外觀檢查、底盤動態檢驗、車輛底盤檢查三部分,共 104 個檢驗 項目。 (2)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儀器設備部分:汽車車速表、汽車前照燈、汽車側滑、汽車輪荷和整車質量、汽車制 動性能(台試) 、汽車制動性能(路試)六部分。
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下列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6)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7) 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其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機動車的相關情況不符的不予通過檢驗。
(8) 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2)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擴展閱讀
1.除大型客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車輛運輸車、低平板半掛車外,其他車輛可以跨省(區、市)異地檢驗的,取消委託檢驗手續。
2.逾期未檢驗危害
第一:根據機動車保險的有關規定,如果車輛沒有按照規定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情況下,造成的保險事故,不予理賠。車主要吃大虧!
第二: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條例,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安全檢測的,會罰款並暫扣車輛。
3.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準則,當檢驗有效期滿,並且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還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即便未到報廢期限,也要被強制報廢。
3.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執行的標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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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標准:國標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單規定的。起草單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發布部門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2、現在從2012.9.1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5月11日聯合發布了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准,並且於2012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規。
講簡單一點:
方法與手段差不多,還有比較 早的08年標准 。比較原始,只是限於設備和技術上的原因。現今設備與檢測方式手段細化了許多,嚴格了不少,其實更多的要與國際接軌,這是適應形式的要求。汽車大國,勢在必行。
至於以下關心較多的家轎或是個別的特殊車輛:較為常見也較公式化的。
A、機動車初次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機動車在申請號牌和上路行駛資格時所進行的檢驗。國家免檢的機動車型申請機動車號牌時,在法定期限內免予初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在申請
登記注冊後直接獲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B、機動車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是指對合法取得號牌和行駛證上路資格的機動車,定期按照國家有關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按技術標准所進行的強制性定期性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通常是一年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或者未經檢驗的不準再上路行駛,否者予以行政處罰。
C、機動車的臨時檢驗,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或上級部門的某種指示或者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臨時性的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如:春運時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暑期時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等臨時性檢驗;檢驗不合個的不準參加客運。
D、機動車安全技術的特殊檢驗,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針對特殊的車輛進行的特別檢驗。如:國家外事活動的外賓、首長用車,或針對改裝的機動車或者交通肇事的車輛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等。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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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主要國家標準是什麼和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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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標准:國標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單規定的。起草單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發布部門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2、現在從2012.9.1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5月11日聯合發布了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准,並且於2012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規。
講簡單一點:
方法與手段差不多,還有比較
早的08年標准
。比較原始,只是限於設備和技術上的原因。現今設備與檢測方式手段細化了許多,嚴格了不少,其實更多的要與國際接軌,這是適應形式的要求。汽車大國,勢在必行。
至於以下關心較多的家轎或是個別的特殊車輛:較為常見也較公式化的。
a、機動車初次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機動車在申請號牌和上路行駛資格時所進行的檢驗。國家免檢的機動車型申請機動車號牌時,在法定期限內免予初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在申請
登記注冊後直接獲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b、機動車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是指對合法取得號牌和行駛證上路資格的機動車,定期按照國家有關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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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標准:國標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單規定的。起草單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發布部門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2、現在從2012.9.1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5月11日聯合發布了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准,並且於2012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規。
講簡單一點:
方法與手段差不多,還有比較
早的08年標准
。比較原始,只是限於設備和技術上的原因。現今設備與檢測方式手段細化了許多,嚴格了不少,其實更多的要與國際接軌,這是適應形式的要求。汽車大國,勢在必行。
至於以下關心較多的家轎或是個別的特殊車輛:較為常見也較公式化的。
a、機動車初次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機動車在申請號牌和上路行駛資格時所進行的檢驗。國家免檢的機動車型申請機動車號牌時,在法定期限內免予初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在申請
登記注冊後直接獲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b、機動車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是指對合法取得號牌和行駛證上路資格的機動車,定期按照國家有關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按技術標准所進行的強制性定期性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通常是一年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或者未經檢驗的不準再上路行駛,否者予以行政處罰。
c、機動車的臨時檢驗,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或上級部門的某種指示或者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臨時性的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如:春運時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暑期時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等臨時性檢驗;檢驗不合個的不準參加客運。
d、機動車安全技術的特殊檢驗,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針對特殊的車輛進行的特別檢驗。如:國家外事活動的外賓、首長用車,或針對改裝的機動車或者交通肇事的車輛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等。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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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的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方可在批準的檢驗范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並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等技術規範文件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及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復印件;
(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設備清單;
(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許可受理的規定,根據申請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審查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審查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審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
第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許可審查和決定的程序、期限等規定,作出是否批准檢驗資格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向獲得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人頒發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的式樣、編號規則和檢驗專用印章的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有效期期滿,繼續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的,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安檢機構遷址、改建或增加檢測線的應當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按照本規定執行。
6.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國家標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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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標准:國標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單規定的。起草單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發布部門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2、現在從2012.9.1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5月11日聯合發布了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准,並且於2012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規。
講簡單一點:
方法與手段差不多,還有比較
早的08年標准
。比較原始,只是限於設備和技術上的原因。現今設備與檢測方式手段細化了許多,嚴格了不少,其實更多的要與國際接軌,這是適應形式的要求。汽車大國,勢在必行。
至於以下關心較多的家轎或是個別的特殊車輛:較為常見也較公式化的。
A、機動車初次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機動車在申請號牌和上路行駛資格時所進行的檢驗。國家免檢的機動車型申請機動車號牌時,在法定期限內免予初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在申請
登記注冊後直接獲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B、機動車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是指對合法取得號牌和行駛證上路資格的機動車,定期按照國家有關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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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標准:國標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單規定的。起草單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發布部門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2、現在從2012.9.1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5月11日聯合發布了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准,並且於2012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規。
講簡單一點:
方法與手段差不多,還有比較
早的08年標准
。比較原始,只是限於設備和技術上的原因。現今設備與檢測方式手段細化了許多,嚴格了不少,其實更多的要與國際接軌,這是適應形式的要求。汽車大國,勢在必行。
至於以下關心較多的家轎或是個別的特殊車輛:較為常見也較公式化的。
A、機動車初次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機動車在申請號牌和上路行駛資格時所進行的檢驗。國家免檢的機動車型申請機動車號牌時,在法定期限內免予初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在申請
登記注冊後直接獲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B、機動車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是指對合法取得號牌和行駛證上路資格的機動車,定期按照國家有關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按技術標准所進行的強制性定期性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通常是一年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或者未經檢驗的不準再上路行駛,否者予以行政處罰。
C、機動車的臨時檢驗,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或上級部門的某種指示或者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臨時性的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如:春運時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暑期時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等臨時性檢驗;檢驗不合個的不準參加客運。
D、機動車安全技術的特殊檢驗,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針對特殊的車輛進行的特別檢驗。如:國家外事活動的外賓、首長用車,或針對改裝的機動車或者交通肇事的車輛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等。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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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機動車檢驗人員應當具備那些基本條件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方可在批準的檢驗范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並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等技術規範文件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及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復印件;
(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設備清單;
(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
(7)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擴展閱讀:
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安檢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第十八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持信息系統通暢,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
第十九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證在用設備正常完好,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並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定期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第二十條 安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安檢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檢驗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安檢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安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二)超出批準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三)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
(四)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
(五)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六)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
(七)無正當理由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
(八)其他違法行為。
8.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照技術條件的要求必須配備哪些檢測設備
序號
設備、設施
名稱
承檢車型代號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D
E
F
M
N
軸荷10000kg以上、三軸及三軸以上車輛
1
輪(軸)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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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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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板式制動檢驗台(用於小車檢測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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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滾筒式車速表檢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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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汽車側滑檢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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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聲級計及其校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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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汽油車排放分析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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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濾紙式煙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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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透光煙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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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前照燈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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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駐車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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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試驗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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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攜帶型制動性能測試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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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非接觸式汽車速度測試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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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踏板力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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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動機轉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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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方向盤轉向力-轉向力角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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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透光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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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輪胎花紋深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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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輪胎氣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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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秒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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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鋼捲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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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鋼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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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摩托車輪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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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摩托車制動試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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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制動噴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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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摩托車測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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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摩托車燈光測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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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測距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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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摩托車防盜鎖扭力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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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摩托車輪偏儀測試台
√
√
註:有√的表示需要配備,設備的功能需滿足規定的車型檢測,其量程也需滿足對應車型的要求。序號1和2有一種即可;7和8有一種即可;12和13有一種即可。
9.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需要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為了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下簡稱「安檢」)機構的
檢驗資格許可,保障安檢機構有序運行和規范安檢機構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機動車安全技術
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121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制定本技術條件。
一、法人資格
安檢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並承擔相應的法
律責任。
二、依法經營
安檢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企業的經
營范圍、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的業務范圍應當涵蓋機動車安全
技術檢驗。
三、人員
安檢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檢驗、設備維護檢查活動相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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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一)安檢機構應當設有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
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同時還應當設有引車員、外觀檢驗
員、底盤檢驗員、登錄員等檢驗人員以及設備維護人員、網路
維護人員。
(二)安檢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
字人、檢驗人員、設備維護人員、網路維護人員等檢驗技術人
員,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安檢機構上述崗位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機構負責人應當熟悉機動車檢驗業務,了解與安檢相
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2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應當具備
以下條件:
(
1
)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標准和安檢業務;
(
2
)具有機動車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
上工程技術職稱(含)或者技師以上技術等級(含);
(
3
)熟悉機動車的理論與構造,熟悉各檢驗工位業務、
流程及相關專業知識;
(
4
)有
3
年以上的機動車檢驗的工作經歷;
(
5
)熟悉安檢機構資格許可技術條件要求。
3
.檢驗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1
)了解機動車性能、構造及有關使用的一般知識;
(
2
)熟悉檢測儀器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練掌握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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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設備的操作規程;
(
3
)了解機動車安全技術相關標准,掌握檢驗項目的技
術標准及本機構的檢驗工藝流程;
10. 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是什麼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版5年以內每年檢驗權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