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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挖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1-02-15 01:25:59

1. 施工許可證與開工許可證是不是一樣

不一樣。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2、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3、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1)開挖許可證擴展閱讀:

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法律責任

違反《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規定,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所出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 建築工程開工需辦理哪些證件

主要需要如下手續

合同書復印件、開工申請報告、圖紙會審記錄、施工單位的資質(如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施工許可證、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施工組織方案、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等。

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按建設工程項目實行一項一辦。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計劃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項日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五)招標工作已完成,施工單位己確定;

(六)建設單位已委託建設監理或建設單位建設工理機構資格己審定,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項回經理已確定;

(七)資金、物資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八)按規定已在統計部門辦理了統計登記手續;

(2)開挖許可證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顯然,建築工程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與建設工程的范圍相比,建築工程的范圍相對為窄,其專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因此也被成為房屋建築工程。

故此,橋梁、水利樞紐、鐵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與房屋建築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屬於建築工程范疇。

建築工程是土木工程學科的重要分支,從廣義上講,建築工程和土木工程應屬於同一意義上的概念。因此,建築工程的基本屬性與土木工程的基本屬性大體一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性

建造一項工程設施一般要經過勘察、設計和施工三個階段,需要運用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土力學、工程力學、工程設計、建築材料、建築設備、工程機械、建築經濟等學科和施工技術、施工組織等領域的知識以及電子計算機和力學測試等技術。因此,建築工程是一門范圍廣闊的綜合性學科。

2.社會性

建築工程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所建造的工程設施反映出各個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面貌,因而建築工程也就成為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之一。

3.實踐性

建築工程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因此影響建築工程的因素必然眾多且復雜,使得建築工程對實踐的依賴性很強。

4.技術上、經濟上和建築藝術上的統一性

建築工程是為人類需要服務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技術和文化藝術於一體的產物,是技術、經濟和藝術統一的結果。

常用工具

瓦工常用的操作工具:瓦刀,拉拉車,砂漿機,馬凳,鋼捲尺,鐵鍬等

木工常用工具;手鋸,釘錘,電鋸,電刨,自製推刨等

鋼筋工常用工具;綁扎勾,彎曲機,對焊機,電焊機、切斷機等

砼工:振動棒

垂直運輸設備:塔吊、龍門架

鋼筋加工設備:鋼筋調直機、鋼筋彎曲機、鋼筋切斷機

木工加工設備:電鋸、電刨、壓刨

混凝土攪拌機、電焊機等

3. 基坑開挖和基坑支護是同一個施工許可證嗎

基坑開挖和基坑支護是同一個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對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採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築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中國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於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後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築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築活動依法進行。

4. 申請施工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開挖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申領施工許可證程序如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5.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如何辦理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需提交各種申報材料。

具體材料:

  1. 申請報告1份;

  2. 建設計劃及回發改委立項批復答1份;

  3.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復印件)1份(招拍掛項目除外);

  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1份;

  5. 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提供復印件並核對原件)1份;

  6. 經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單體設計方案(含審定立面效果圖)1份;

  7. 建築設計施工圖2套;

  8. 按批準的規劃方案標注的數字化地形圖(光碟)1份;

  9. 建築設計施工圖光碟1份;

  10. 概算或預算1份;

  11. 基建收費發票單據(復印件)1份;

  12. 涉及環境保護、道路交通、衛生、消防、國防、人防、地震、電力電訊、鐵路、水系江堤、園林、綠化等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事先徵求有關主管單位書面意見。

6.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己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己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己委託監理)。

(6)開挖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

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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