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人主體
⑴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什麼等許可他人使用
民事主體可以將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回許可的除答外。
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1)許可人主體擴展閱讀:
民事主體注意事項:
由於民事主體地位的互換性,這一個侵權行為中的受害人,在另外的場合造成他人損害時,也適用同樣的原則,如果他不具有故意和過失也同樣不承擔責任。可見,正是因為有平等性和互換性的基本判斷,使用戶責任或過失責任原則獲得了公正性和合理性。
建立在主體的地位平等性和互換性基礎之上的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均屬於一般利益關系,對這種利益關系的價值判斷屬於一般利益衡量。
⑵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什麼?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
⑶ 行政許可的設置主體有哪些
行政許可法第12條到17條詳細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政府規章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⑷ 下列選項中屬於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有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4)許可人主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條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⑸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該組織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相關聯;第三,該組織應當具有熟悉與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四,該組織應當具備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所必需的技術、裝備條件等;第五,該組織能對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引起的法律後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以下規則:(1)委託主體只能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託實施行政許可;(2)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3)委託機關應當對被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被委託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4)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5)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被委託行政機關和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⑹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包括哪些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一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行政機關。
在我國,作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各不問、省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門。
二是行政機關的實施主體必須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即有權對社會上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管理。
三是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必須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必須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
(2)授權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授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律、法規將某些行政權力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組織來行使的一種法律行為。授權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是有權授權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方式必須以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
二是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通常是指該組織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
三是被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這表示被授權的組織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行使和承擔實施行政許可的職權和責任。
四是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同樣適用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⑺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主體是什麼意思
持證人主體指的是,煙草證上登記核準的信息,包括法人、經營地址、企業名稱等。
⑻ 著作權可以許可給多個主體嗎即使許可了還可以自己使用嗎
著作權人一旦將作品申請了著作權,不但自己可以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這是著作權包含的一種權利之一。著作權包含的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追續權是指美術作品的作者及其繼承人從其作品的公開拍賣或經由一個商人出賣其作品的價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的權利。確認和保護追續權旨在救濟和補償作者在上述情況中承受的不公正待遇。
14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應當簽訂協議,以保障自己的著作權合法權益。